□ 本報記者 馮 瑩 本報通訊員 母 冰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并非新類型案件,但從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此類案件情況看,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此類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這類案件涉及至少兩個合同關系和三方當事人,事實復雜,給審理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錯綜復雜的糾紛
2009年12月11日,門頭溝法院對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大部分被支持。此案涉及多個合同關系和當事人,案情錯綜復雜。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華北電力設計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電力設計院)與北京市祺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祺洋公司)有合同糾紛,2008年5月9日,電力設計院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其間,電力設計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當年6月22日作出裁定,查封祺洋公司一處未出售的5000平方米房產。
2009年1月9日,北京仲裁委裁決祺洋公司支付電力設計院4900余萬元。案件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祺洋公司仍未能履行付款義務。
電力設計院訴稱,他們得知,祺洋公司在對另一房地產公司的合同糾紛中勝訴,享有對該房地產公司債權2800余萬元。但2009年6月8日,祺洋公司與王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另一房地產公司的2800余萬元債權轉讓給王某。
電力設計院認為,祺洋公司為逃避債務、將巨額債權財產轉讓他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電力設計院的合法權益,遂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祺洋公司與第三人王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行為,祺洋公司和王某并負擔電力設計院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萬元。
被告祺洋公司則辯稱,其因建筑工程欠王某3000余萬元,將2800余萬元債權收益轉讓給王某有事實依據,并且已經法院裁定書確認合法有效;法院已經裁定查封了祺洋公司5000平方米的房產,電力設計院的債權有充分保障,祺洋公司轉讓債權行為對其并不構成損害。
當事雙方分歧非常大。祺洋公司將其2800余萬元債權轉讓給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償轉讓財產?是否對電力設計院造成了損害?這些問題是爭議的焦點。
據悉,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明示祺洋公司與王某應當就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所依據的真實交易關系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但在舉證期限內,二者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法院裁定書并未對祺洋公司與王某之間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作出實體認定;雖然祺洋公司5000平方米的房產被裁定查封,但這一保全措施未能保障電力設計院實現債權;祺洋公司在強制執行期間通過協議方式向王某轉讓巨額債權,祺洋公司與受讓人王某在舉證期限內并未就轉讓(受讓)債權取得(支付)了對價提供相應證據。因此,法院認定祺洋公司轉讓債權行為構成了無償轉讓財產。
為此,法院判決撤銷祺洋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并支付電力設計院律師代理費3萬元。
據悉,祺洋公司與王某均已就該案提出上訴。
審理中的一些難點
據門頭溝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張金星介紹,2009年,該院民二庭受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4起,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其中3起案件所涉的債權標的超過2000萬元,且該3起案件中被告債務人均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此類案件事實復雜,各方當事人爭議大,審理有一定難度,“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轉讓財產行為是否構成低價或者無償轉讓,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提起訴訟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這些是訴訟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睆埥鹦钦f。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上把債權人撤銷權分為兩種類型三種方式,第一種類型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引發,第二種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引發。
張金星告訴記者,實踐中,債務人明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很少,債務人與第三人一般多以抵債、債權轉讓等協議形式予以處分,對這種交易的真實性較難認定。
此外,合同法將債務人減少財產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作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債務人只有在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行為,使債權人債權處于不能清償或不能及時完全清償的境地,從根本上害及債權的實現,才能被撤銷。
張金星認為,這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難度:達到什么程度才算構成“損害”?有時不好認定。上述案例中,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未收回債務,相對容易認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那么除去執行裁定,還有哪些情況能對此予以充分認定?
要厘清案件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還有賴于舉證情況。
通常情況下,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應當就是否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是否損害債權等承擔舉證責任,而對于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是否構成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實踐中,有些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債權人,其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行為有害債權相對困難。門頭溝法院民二庭法官梅宇說,此類訴訟中,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的撤銷請求權進行抗辯的,應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其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并未損害債權人債權,并且對于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及時清償。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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