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勞社部發[200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規范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現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強同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組織)的協調和溝通,指導、推動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在解決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作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設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