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蘆溪縣某中學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5356.70元的40%,計人民幣2142.08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的30%,計人民幣1601.01元,由其監(jiān)護人負責賠償;原告王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同為蘆溪縣某中學在校寄宿學生。2008年11月12日傍晚,原、被告等幾名學生在學校宿舍洗澡間洗澡過程中,原、被告用水互潑對方身上進行玩耍,然后被告劉某跑出了洗澡間,原告王某關了洗澡間的門,被告劉某推了幾下門,該門的玻璃掉下來,劃傷了原告王某的腳,被告劉某的手也被劃傷。王某當日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3天。經法醫(yī)鑒定王某損傷程度為輕傷甲級。經核算,王某因傷所受各項損失共計5356.70元。因賠償問題,各方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告王某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在校期間的學生負有管理、教育的義務,對學校公共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被告蘆溪縣某中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在本案中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40%的責任。被告劉某在洗澡玩耍中,未注意安全,致人受到傷害,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劉某系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原告王某在洗澡中玩耍,未注意自身安全,與被告劉某負有同等責任,即自行承擔30%的責任,遂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