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近七旬的王老太經人介紹將祖傳多件古董家具以55萬元的價格賣給自稱為文物鑒定專家的韓先生,并且拿到第一筆貨款17萬元。可是,沒等韓先生將余款付清,王老太就被告知她賣的那些古董家具都是現代仿品,根本不值那么多錢,韓先生也拒絕支付剩余的38萬貨款,并要求王老太返還先期支付的17萬。王老太不同意遂將收藏家韓先生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其繼續支付剩余貨款。
王老太訴稱,其家中存有祖籍遺傳的多件老式紅木家具,2007年6月17日被告韓先生經人介紹找到王老太,向王老太表明自己是一位收藏家協會的會長兼文物鑒定家。愿意以5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述物品,因其手頭無此巨額現金,于是雙方簽訂了標題為“寄賣”字樣的書面合同,約定三個月付清。在雙方就此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審中,韓先生已明確承認與自己的關系為買賣關系,韓先生在詢問筆錄中已明確承認自己是想買家具,雙方之間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但是韓先生在即付17萬元后,單方終止了付款,拒絕支付剩余的38萬元。王老太無奈,起訴要求韓先生繼續履約支付所欠余額。
韓先生辯稱,自己到王老太家中,是因為經中間人聯系去考察王老太家的物品,當時王老太及中間人均表示這些黃花梨和紅木家具是明、清的,是王老太家祖輩遺傳下來的,自己也就信以為真,所以才同意寄賣,雙方倉促簽定了一個物品寄賣協議。后來經聯系十幾個買方客戶,客戶看了后都認為物品是現代仿品,根本就不是黃花梨和老紅木。2007年9月上旬,自己向王老太提出退貨,其知道后不同意退貨,堅決要錢。王老太故意制造虛假事實,騙取了自己的信任,致使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思,簽訂了寄賣協議,所以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拒絕賠償任何損失。并表示王老太存在重大欺詐行為,其家具根本不值那么多錢,反訴要求撤銷與王老太簽訂的寄賣協議,返還其已經交付的17萬元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寄賣協議的性質,根據其協議的具體內容、條款以及雙方的陳述,均可以明顯得出該寄賣協議已經具備買賣協議的一切要件,其實質應為買賣協議,不能因為該協議的標題標為寄賣即認定其為委托協議。因此,韓先生雖否認該筆錄的真實性,但未提出證據加以推翻,故可以認定該筆錄的真實性。韓先生身為收藏家協會的會長,出于對自身古董鑒賞水平信賴,在通過他人介紹、實地考察的基礎上,與王老太達成了買賣協議,并且雙方也按照約定,支付了部分貨款,家具已送到韓先生所指定的地點。在時隔數月之后,韓先生通過單方委托鑒定,認定該批家具為現代仿品。在韓先生未能提供王老太存在欺詐的證據的情形下,對韓先生的反訴請求無法支持;韓先生與王老太簽訂的買賣家具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也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最終法院判決,韓先生給付王老太剩余款項三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