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8日,某運輸公司經理陳某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B*****的大貨車投保了一份機動車輛綜合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為20萬元,合同期限為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06年10月15日止。
2005年10月28日,該運輸公司司機夏某駕駛該投保車輛因操作不當翻入路邊溝內,致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孫某(同為該運輸有限公司司機)甩出車外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司機夏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后,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對事故車輛的損失和施救費向運輸公司進行了賠付。半年后,死者孫某的妻子、兒子、父親、母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據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賠付死者孫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0萬元。運輸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律師觀點】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受害人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時其身份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
首先,本案所涉《機動車輛綜合保險條款》第二節除外責任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判斷是否屬于第三者,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而不是結果出現時。對此,保監會曾在(2000)16號文件《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中對“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進行解釋:“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本案死者孫某作為副駕駛在事故發生的瞬間一定是在車上的,如果他后來出現在了車外,也是事故發生后因強烈撞擊而被彈出車外。并且,交警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以及事故當時的照片、法醫尸檢照片都表明孫某身上主要是腰部有一處腰傷,并無任何被車輛砸壓的痕跡。故其在本次事故中應當屬于車上人員而不應屬于第三者,該事故完全不屬于保險公司對于第三者險的責任范圍。
其次,原告所提交的“死因鑒定書”中表明孫某是由大貨車砸壓致死。試想被一大貨車砸壓,常理上應該受到重創,出現粉碎性骨折甚至被壓扁的狀況,何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以及法醫的尸檢照片都表明孫某身上只有一處腰傷?由此,保險公司有理由認為,原告虛構案發現場狀況,其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行為已經涉嫌保險詐騙。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憑借交警部門對死者崔某所作的鑒定結論不足以得出崔某是被甩出肇事車輛砸壓死亡的結論,即不能得出受害人崔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結論。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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