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在1997年7月頒布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離開本單位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義務是指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在調離或者離退休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否則將負法律責任。此外,2000年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第四十四條對知悉或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也做了規定。而這里所講的“員工”是指那些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本單位商業秘密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應當自覺履行競業限制的合同規定。以上規定是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場競爭,人才的流動,帶走原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不斷發生,出現了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只有自覺地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才能使激烈的市場競爭,保持公平、合法、有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