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立門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先是加盟了一家房地產中介機構,并得到相關系統培訓,隨后又“另立門戶”開辦了自己的公司,并用類似的培訓系統對員工進行培訓,男子孫某因此被控犯下侵犯商業秘密罪。日前,案件經過一波三折的審理過程,被告人孫某最終被判無罪。現今社會,類似事件越來越多,法官借此案件詳細解讀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情況。
案情回放
另立門戶被控侵犯商業秘密
2003年11月至12月間,孫某的南江公司同旺德公司簽訂了《加盟特許經營合同》。南江公司在向旺德公司支付加盟費、月特許使用費等費用后,可以在本市電臺道、南京路、鞍山西道開辦加盟店,使用該公司系統進行經營。隨后,旺德公司按照約定向南江公司提供了系統的相關資料,并對孫某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2005年4月,孫某投資組建了一家新的地產經紀公司,并陸續開辦多家連鎖店。孫某對新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時使用了旺德公司系統的相關資料。后孫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捕。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孫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院判決
一波三折被告人終審判無罪
2006年8月,一審法院判決孫某無罪。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12月,一審法院再次判決被告人孫某無罪。公訴機關再次提出刑事抗訴,認為旺德公司系統屬于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孫某違反約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旺德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孫某的行為不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認定其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不足,孫某無罪,遂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說法 被告人為何最終判無罪
我國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業秘密保護法規,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構成的要件:商業秘密的專用權。刑法第219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客觀方面,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盜竊、利誘、脅迫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是披露、使用。三是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由此,是否公知、是否披露,以及旺德公司經濟損失三大問題成為本案焦點。針對指控所稱鑒定為旺德公司的7個秘密點,二審中辯護人在互聯網的“房策天下房地產營銷策劃論壇網”上查出并下載了大量該系統相關資料,經查屬實。鑒定報告認為,孫某提供給新公司及培訓員工使用的旺德公司相關資料信息,與旺德公司持有的相關資料信息完全相同,但相同不等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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