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你好,我是XX保險公司的。您現在方便說話嘛?”
“方便”。原告劉某接到被告公司保險推銷員的電話后這樣答道。
聽到“方便”二字,這位推銷員便順勢滔滔不絕起來,一段長達22分鐘的對話隨之展開:“是這樣的劉先生,我們現在有個針對老客戶和送過意外險的貴賓客戶的回饋活動。只要您平時有給自己儲蓄點兒零花錢的習慣,我們就能給您提供一個15年的全面的醫療保障……前提是健康符合才能加入,您先見合同再簽字,程序簡單嚴謹,是全程透明化的消費……只要您是呼吸、消化、免疫、血液疾病,一經確診,咱們10天之內就拿到理賠金了。”
介紹完保險的益處和增值服務,推銷員開始詢問劉某的健康狀況:“這邊有幾個健康方面的問題,您如實回答一下就可以。您以前是否得過什么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隱患嗎?”
“沒有。”……
這段電話錄音節選于庭審中被告出示的電話錄音證據。
短短的一句健康情況詢問,竟然成為雙方當事人庭上爭執不下的焦點。
針對原告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辯稱,2005年原告曾因冠心病、不穩定心絞痛住院治療。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內容,并提出詢問,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原告知道自己曾患有冠心病,但在投保時不向被告告知,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當庭出示了一份原告2005年10月12日到18日的住院病歷,用以證明原告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的事實。
原告則表示,醫院沒有確診其患有冠心病,只是說有這種傾向。冠心病只能通過“冠造”檢查確診,原告當時沒有做這種檢查。被告不能以疑似的冠心病作為拒賠的依據。因此,原告并不知道自己患有冠心病,已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原告方表示,電話投保過程中,被告并沒有按照保險單對已經列明的數十種重大疾病(包括被保險人是否曾治療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臟病,如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塞)一一詢問,而只是以一句“有沒有得過什么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隱患”帶過。根據保險法投保人有限告知原理,被告詢問什么原告就回答什么,并非原告沒有如實告知,而是被告沒有逐條問及。
被告則認為,電話推銷保險不會將數十種病情一一列舉,原告在保險單中“被保險人是否曾治療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臟病”一欄填寫的答案為“否”,且在保險合同簽收回執上簽字,認可了回執上“對投保書中的所有陳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實”的聲明。
法庭在審理中發現,保險公司僅要求投保人在回執上簽字,沒有提示在投保書上簽字。
對此,保險公司的解釋是,“因為原來程序復雜,簽字的地方太多,所以程序簡化了只要求簽兩個字就可以了。”
投保人劉先生則表示,保險公司委托快遞送來保險合同簽收回執,要求其簽字,根本沒有見到投保書或投保單,也沒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再進行任何解釋,自己對免責條款無從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