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共有13條,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鏈條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出臺背景
手機淫穢網站、電信運營商、廣告主、第三方支付平臺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打擊淫穢網站,關鍵在于切斷淫穢網站背后的利益鏈條。“兩高”發布這一司法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打擊利用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具有現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解釋
關于運營商 情節嚴重至少判刑3年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1.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2.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3.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4.造成嚴重后果。
司法解釋規定,達到1-3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廣告商 投廣告超20條構成犯罪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1.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2.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3.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4.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5.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6.造成嚴重后果。
司法解釋規定,達到1-5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量刑標準同上。
馬上就訪:四種情況被認定為“明知”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中的“明知”?對此,兩高相關負責人稱,四種情況被認定為“明知”: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后仍實施上述行為;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費用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高于市場價;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