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法用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9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企業非法用工出事故糾紛案,判決企業賠償受傷職工10萬余元。
那坡縣德隆鄉巖北頁巖磚廠(以下簡稱頁巖磚廠)是一家個體企業。該企業于2007年4月5日與德隆鄉人民政府達成建廠用地協議,2007年6月6日那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核準該廠名稱、投資額和投資比例。2008年2月28日,該廠向那坡縣發展和改革局申請備案,2008年7月28日取得營業執照。而在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頁巖磚廠即雇用工人班某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機器皮帶絞斷右臂。當天被送到那坡縣人民醫院救治,5天后即2008年12月9日,班某要求出院,并與磚廠口頭達成協議,由磚廠一次性賠償各種費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變由班某自行負責。領款后班某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時,按醫生建議,應到上一級醫院繼續治療,但班某出院后沒有按醫生建議到上級醫院治療,而是在家請土醫治療。一個月后,班某右臂病變,其到那坡縣民族醫院住院治療10天。后經那坡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確定為工傷,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班某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四級傷殘。過后,班某找頁巖磚廠索賠遭拒,便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勞動爭議涉及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不宜受理。班某于2009年1月一紙訴狀將頁巖磚廠告上法院。
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班某與磚廠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磚廠雇用班某到廠內做工,雙方的關系是事實勞動關系,班某屬工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情況下雇用工人從事生產勞動屬非法用工,職工在工作中受到傷亡的,由該企業向傷殘職工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磚廠在依法備案和取得營業執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應屬于非法用工。班某為四級傷殘,根據該條例規定,應由磚廠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統籌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每月1825元)總數21900元賠償10倍為219000元。另外,班某在住院5天后主動要求出院,且不按醫生建議到上級醫院住院治療,而是擅自請土醫治療,有延誤治療時間和放棄治療的行為,對自己的傷殘后果應承擔過錯責任。法院遂確定由班某自行承擔50%的過錯責任,即由頁巖磚廠負責賠償班某各種費用111556.30元。據此,扣除原班某已領的6000元,法院判決由頁巖磚廠一次性賠償因非法雇用班某工傷的損失10555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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