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場館建設涉及國家形象,絕不允許假冒商品參雜其中,首起涉及世博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在浦東法院宣判,意味著涉及世博的案件將陸續進入司法領域。
2009年10月16日下午14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內座無虛席,一起涉及世博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引起了境內外媒體的密切關注,一位33歲的年輕老總居然向世博園區建設單位提供假冒注冊商標的鋼管,他怎會如此大膽,建設單位又是如何及時發現的?旁聽席上的人們屏息等待這一大案的審理……
一念之差導致鋌而走險
1976年出生的譚天系武漢人,由于高中畢業后一直沒有穩定的工作,他決定到上海灘“闖一番事業”。2006年,譚母出資50萬元成立了長正公司經營金屬材料和鋼材生意。譚母雖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所有的經營活動均由“總經理”譚天負責。“我去算了一卦,說我‘譚天’這個名字出不了頭,要在天上加個‘日’才行。”迷信的譚天為了發財還專門把自己改名為“譚昊”。
2007年,長正公司開始成為上海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的材料供應商。2008年7月,安裝公司承包了世博部分場館的機電安裝工程,長正公司負責向該公司的建設工程供應鋼管材料。
然而,一次偶遇讓譚天決定“鋌而走險”。據譚天事后交代,2008年11月,一陳姓男子到其公司向他推銷各類“金洲”牌鍍鋅鋼管。“他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我貪便宜,價格低,能夠賺錢”,譚天表示,“一念之差”讓他最后以45.6萬元的價格買進“陳老板”90多噸鋼管,供應給安裝公司用于世博園區的場館建設。自稱有著10年鋼材生意經驗的譚天承認,“現在想想確實有問題,進了姓陳的貨,我現在很后悔。”
2009年4月7日,安裝公司在對長正公司供應的“金洲”鋼管進行抽檢中發現質量問題,該鋼管存在焊縫斷裂現象。安裝公司立刻停止了長正公司的供應資格,尋找到新的供應商接替供應鋼管,并隨即派人展開調查。為保證鋼管的真偽性,安裝公司專門約請了“金洲”鋼管的生產廠家人員到現場鑒定。經仔細辨別,第二家供貨單位供應的“金洲”鋼管為真品,而長正公司此前供應的鋼管商標字體、顏色、圖案存在明顯差異,均系假冒產品。
“我們對購買的材料有著嚴格的質檢程序,所以及時發現了問題,我們的安裝施工項目工期沒有受到影響。”安裝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4月25日,浦東新區工商部門對長正公司假冒鋼管予以扣留,并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抽檢,檢查結果為被抽檢的鋼管質量均不合格。
母親落淚兒子悔罪
2009年5月6日,譚天向公安部門投案自首,9月9日,檢察機關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高度重視此案,由于是涉及上海世博會的第一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法院院長丁壽興親自擔任審判長,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浦東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肖凱出庭公訴。
筆者注意到,整個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譚天始終低垂著頭,身邊是作為長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譚母,母子倆同坐在被告席上,神情低落。
庭審中,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先生作為證人出庭舉證。沈先生說,“我公司派人到工地,一看就看出這些所謂的‘金洲牌’鍍鋅鋼管是假冒的,管子的壁厚薄,管口毛糙,金洲商標圖案及字體、顏色明顯不一樣。”
當譚天聽到證人及檢察機關對其指控的事實時,他沒有作出任何異議,“我很后悔自己的一念之差,現在說什么都晚了!”
不過,譚天的辯護人對工商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就產品質量進行的鑒定提出了異議:“我們認為工商局作為委托鑒定的主體不妥,它不是司法機關,而且鑒定沒有適用2008年實施的新檢驗標準,從抽檢結論看,所有指標中只有一到兩個不合格,與標準差別非常少,因此現在認定這些鋼管均為不合格產品我們認為依據不充分。”同時,辯護人還強調,譚天主動自首,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而且產品最終未用到場館建設中,危害后果不嚴重,依法應當予以考慮“緩刑”。
對此,檢察機關表示,本案是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長正公司供應的鋼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是一個確定的事實。專業鑒定機構是按照鋼管上標注的2001年標準進行質量鑒定,結論為不合格產品,而2008年的檢驗標準實為更加嚴格。檢察機關指出,辯護人稱對涉案鋼管為不合格產品有異議,且認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這只是在認定被告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后的量刑情節。
破壞世博工程建設不予緩刑
下午16時,合議庭經過短暫休庭評議后,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金洲及圖”注冊商標經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金洲公司的“金洲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既侵犯了金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破壞了我國的商標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且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單位長正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譚天是被告單位的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其以被告單位的名義與安裝公司簽訂合同銷售鍍鋅鋼管,并收取貨款,利益歸屬于被告單位,故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譚天曾經多次經銷過正牌“金洲”鋼管,應當對“金洲”鋼管有相當的認知,并熟悉該鋼管的價格和銷售流程,但被告人譚天仍以明顯的低價從非正規渠道購買假冒的“金洲”牌鍍鋅鋼管,還偽造了產品質量證明書。上述事實足以認定被告人譚天明知其銷售的是假冒的“金洲”品牌鍍鋅鋼管。被告人譚天作為被告單位長正公司的總經理,是該公司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主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機關的訊問,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積極與商標權人協商侵權賠償事宜,并支付了賠償款,彌補了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綜合以上因素,法院決定對被告單位長正公司和被告人譚天減輕處罰。但是,2010年的上海世博會是舉世矚目的盛大活動,是向全世界展現我國形象的重要平臺,被告單位長正公司及被告人譚天的行為破壞了世博工程建設,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被告人譚天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譚天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最后判決,被告單位長正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譚天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查獲的假冒“金洲及圖”注冊商標的鍍鋅鋼管予以沒收。
注重發揮刑罰懲罰震懾和教育感化作用
案件宣判后,筆者采訪了丁壽興院長,丁院長就本案的定罪量刑作出了解答。他說,長期以來,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有據、寬嚴有度,注重發揮刑罰懲罰震懾犯罪和教育感化罪犯的雙重作用,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案也不例外。
從“嚴”這方面來說,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在我國歷來受到高度重視,動用刑罰就是對知識產權最有力的保護。2010年世博會是在上海舉辦的盛大活動,世博場館建設涉及國家形象,備受世人矚目,絕不容許假冒商品夾雜其中,對此犯罪行為必須嚴懲。被告單位長正公司及被告人譚天的行為破壞了世博工程的建設,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這類可能影響世博建設工程的案件法院要從嚴從快處理,堅決遏制這類犯罪的發生,所以被告人譚天的辯護人提出對譚天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沒有采納。而從“寬”來說,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有自首情節,積極認罪悔罪,且自愿與商標權人積極協商商標侵權賠償事宜,并支付了賠償金,這說明被告人主觀上也有悔意,盡可能地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所以法院在量刑上給予了減輕處罰的考慮。法院希望通過這次判決不僅懲罰和教育被告單位、被告人,同時也在社會上起到警示作用,從而為世博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護。館建設涉及國家形象,絕不允許假冒商品參雜其中,首起涉及世博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在浦東法院宣判,意味著涉及世博的案件將陸續進入司法領域。
浦東法院:嚴劍漪
注:曾發表在2009年11月《浦東開發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