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金融機構或其它組織機構之間發生的借款關系。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手中的錢越來越多,相互間借貸用于買房、買車、做買賣等情形也越來越常見。但隨著社會誠信度的相對下降,以及我國在民間借貸立法上的缺失,該類糾紛呈現出較快的上升趨勢,就我院而言,07年我院共審結民間借貸糾紛277件,08年為363件,同比增長31.05%,09年更是高達450件,同比增長了23.97%。同時,該類案件在舉證、時效、保全等方面也呈現前所未有的多元化趨勢。針對這種情況,筆者擬根據審判經驗提醒讀者在民間借貸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一、借條是主要的證據形式
證據向來都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的證據就是借條,在訴訟中,除非一方能證明該借條是通過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則持借條一方的還款主張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時應盡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當借條不慎遺失或未寫借條,而對方以此否認借貸關系時,要注意采取有效辦法以取得證明借貸關系的憑據。鑒于目前電子證據已得到法律的認可并在實踐中廣泛應用,將電話錄音或短信作為證據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條的作用,如果對方在通話或短信中有“現在沒錢,以后再還”或“就是不還”等表示,就基本證實了借貸關系的存在。同理,當對方惡意虛構欠款進行詐騙時,我們也可以用該方法獲得證據。
借條的內容要全面。借款數額、用途、利息、還款時間等都應做明確的說明。未注明利息的視為無利息,利息還應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條中的措辭、表達要準確明了,避免一些有歧義或模棱兩可詞語的出現,如“現還欠款X元”就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類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過于簡單的借條或收據,這類單據有時連借貸雙方是誰都證明不了,也給法官查明事實時帶來不少麻煩。
二、審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審查借款的用途,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并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無效。再如,明知對方借款用于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么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還規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貸有下列情形的應屬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融資,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將借款用于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
惡意借款是很多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惡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長期賴賬、借錢不還,他們在將借款揮霍一空后開始躲債,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時對其毆打、辱罵。這類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資信狀況差,沒有履行能力,即便是法院判決后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在借款時我們一定要仔細審查,尤其是對不熟悉的借款人,應多了解他的品行、還款能力等,切不可聽其片面之言而上當受騙。筆者就曾審理過這樣一個案子:董某在認識了從遼寧來莒縣打工的徐某,并被徐某的自吹自擂所蒙蔽,后徐某以開包子鋪為由向董某借了3萬元,并寫了借條。到期后董某屢次索要都遭拒絕,還被徐某糾集小混混毆打,打聽后才知徐某就是一流氓地痞。在向法院起訴后徐某再無音訊。徐某原住址查不到,在莒縣沒有財產,也沒有親戚,法院缺席判決之后也難以執行。董某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血汗錢打水漂。
為了獲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還會找有一些收入穩定或信譽較好的人作擔保。作為擔保人,也應充分了解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否則,在被擔保人不能還款時自己會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這樣的案例在信用社借貸糾紛中大量存在,教師林某在去年8月份發現自己的工資突然被凍結,經查詢才明白,兩年前某朋友在貸款時曾找自己做過擔保,當時沒考慮那么多就同意了,現在該朋友生意賠本到外地躲債,自己作為擔保人自然成為追償對象。林某沒有想到擔保的后果會這么嚴重,真是叫苦不迭。
四、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債權
根據借款形式的不同,借款合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借條中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適用20年的最長期限,即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注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自約定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期間出借人主張債權可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并從最后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超過雙方約定期限借款人仍未歸還的,出借人應及時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盡快還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講信用、賴賬情形的,出借人還應保存催收證據,如通過電話錄音或短信等方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提供借款人的詳細住址,以便送達傳票,借款人有意逃避、難以送達傳票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在法院審理并判決后,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根據生效判決書對借款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如果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借款人有意轉移、變賣財產的,出借人還可以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個人誠信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還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貸過程中注意上述幾個問題,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風險,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山東日照莒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