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某航空公司調整飛行計劃,為了提升乘務員的綜合素質,安排21名空姐脫產培訓并由此導致空姐收入降低。故21名空姐集體將航空公司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順義法院日前經審理后部分支持了眾原告的訴訟請求。
21名原告訴稱,其均為被告航空公司的職員,歷來工作成績優秀。但2008年9月被告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調整不勝任職位要求及富余人員”為名,強行單方提高考核標準,沒有合法考核依據且違反考核程序不公布評分標準及考核結果,無故認定眾原告為乘務技能不合格人員,單方以不能勝任工作為名對其進行停飛脫產培訓、減薪待崗。工資數額大大降低,嚴重侵害了眾原告的權益。故起訴某航空公司,要求恢復工資待遇,并給付自培訓減薪之日起至實際恢復工資待遇之日止的工資差額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
被告某航空公司辯稱,用人單位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主權,具體到本案,有飛行資格的乘務員是否執行飛行任務、怎么執行飛行任務是由航空公司根據其經營情況及航班計劃安排的。由于受全球金融風暴及航油高漲等因素的影響,航空業受到巨大沖擊,我公司航班計劃調整幅度較大。加之,自2008年9月16日以來,原告參加提升乘務員綜合素質和技能的脫產培訓,因此未安排飛行任務。乘務員薪酬體系實行的是結構性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績效、小時費、住房補貼等,其中小時費是實際執行飛行任務的勞動報酬。原告因合理原因未能執行飛行任務,其小時費當然不應發放,但其工資體系中的其他結構性工資,我公司已按規章制度足額發放。因此,我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降薪措施。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眾原告主張某航空公司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其為不合格的乘務員,某航空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提交了眾原告考核不合格的相應證據,但其在仲裁審理中辯稱由于受宏觀經濟的影響,航空企業面臨巨大困難,其航班計劃調整幅度較大,為提升乘務員綜合素質和技能,對部分乘務員進行脫產培訓,而在審理中其除堅持上述答辯意見外,還主張原告因評估考核不合格而被安排脫產培訓,其陳述前后矛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將評估考核方案及結果等向原告履行了通知義務、評估及考核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下所進行,且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相應證據,故法院對某航空公司關于原告經考核不合格而對其進行脫產培訓的主張不予采信。在此情況下,某航空公司安排21名原告脫產培訓,并自2008年10月起按培訓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原告工資,致使眾原告工資降低幅度較大,損害了原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故綜合眾原告的工資構成及客觀情況確認某航空公司支付眾原告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工資。因雙方發生爭議致使某航空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原告工資,并不存在某航空公司惡意拖欠或無故克扣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某航空公司支付原告21名乘務員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計一百萬元,駁回了21名乘務員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 21名乘務員將寫有“公正執法、清正廉潔”的錦旗送至法院,感謝法官公正執法,維護了其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