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中油暢達公司起訴稱:自2003年起,中油暢達公司與石京源加油站建立買賣成品油的業(yè)務關系。2007年2月28日,雙方終止成品油買賣業(yè)務,石京源加油站陸續(xù)向中油暢達公司給付了部分貨款,但至今尚欠貨款55萬余元未給付。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55萬余元、賠償利息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對此,被告石京源加油站認可欠款事實及金額,但不同意賠償利息損失,并且認為本案原告中油暢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駕駛車輛在石京源加油站添加了價值一萬五千余元的油料,未付油料款,故主張該部分油料款在應付欠款中予以抵消。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油暢達公司未按期支付貨款,應當給付剩余貨款并賠償合理的利息損失。石京源加油站主張油料款應當與所欠貨款抵銷,因該車輛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個人所有和使用,張某自認其在石京源加油站添加油料系個人行為,石京源加油站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欠付油料款的主體為中油暢達公司,故中油暢達公司與石京源加油站不構成互負到期債務,不具備抵銷條件,石京源加油站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解釋說,在經濟生活中,業(yè)務往來較多的買賣雙方只要達成一致,即可對相互之間的多筆債務進行抵銷。此外,依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法定抵銷無須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抵銷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抵銷必須發(fā)生在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