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八)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九)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八)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三)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四)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五)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附件4
考試車輛和考試場地要求
一、考試車輛要求
(一)大型客車:車長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載客汽車;
(二)牽引車:車長不小于12米的半掛汽車列車;
(三)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載客汽車;
(四)中型客車:車長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載客汽車;
(五)大型貨車:車長不小于9米,軸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
(六)小型汽車:車長不小于5米的輕型普通載貨汽車,或者車長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載客汽車,或者車長不小于4米的轎車;
(七)小型自動擋汽車:車長不小于5米的輕型自動擋普通載貨汽車,或者車長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動擋普通載客汽車,或者車長不小于4米的自動擋轎車;
(八)普通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或者普通側三輪摩托車;
(九)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二輪摩托車。
(十)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且車長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其中,申請人為右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踏板;申請人為雙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方向盤控制輔助手柄、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轉向信號遷延開關,或者駐車制動輔助手柄。
考試車應當設置明顯的考試用車標志,除三輪汽車和摩托車外的考試車應當安裝供考試員使用的副制動踏板和后視鏡裝置。
其他考試用車的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二、考試場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試場所
1、使用計算機系統隨機出題、考試,計算機考試系統與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聯網;
2、各考位之間設置有效的間隔設施;
3、考試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
4、設置有待考人員等候休息場所,配備必要的便民服務和交通安全宣傳設施。
(二)科目二考試場地
1、有滿足場內道路駕駛考試所需的設施及相應的標志、標線;
2、樁考場內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著系數大于0.40;
3、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樁考應當使用計算機自動監控系統。
(三)科目三考試道路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的考試道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用于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車單向流量每小時不少于60輛;
2、考試路段起點和終點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每公里設置里程標志;
3、應當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以及人行橫道、注意行人、注意兒童、減速讓行、停車讓行等標志、標線。
其他準駕車型的科目三考試可以在場地道路上進行。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山區、涵洞、隧道等特點的科目三考試道路條件。
附件5
科目二考試項目和操作要求
一、樁考
(一)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車輛完成側方移位、倒車入庫和正確判斷車身空間位置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圖例:
○ 樁桿; ── 邊線; 前進線; ┄→倒車線
尺寸:
(1)樁長:二倍車長;前驅動車,加50厘米;
(2)樁寬: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中型客車為車寬加70厘米;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為車寬加60厘米;
(3)路寬:車長的1.5倍;
(4)起點:距甲庫外邊線1.5倍車長。
2、操作要求
從起點倒入乙庫停正,再經過二進二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二)牽引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牽引車前進、倒車和正確判斷車輪行駛軌跡以及在有限區域正確停靠車輛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圖例:
○ 樁桿; ── 邊線; 前進線; ┄→倒車線
尺寸:
(1)甲、乙庫長為整車長加1米,庫寬為整車寬的1.5倍;
(2)甲庫四角設樁桿,乙庫在靠近甲庫的一角設樁桿;甲、乙庫之間相距2倍車長,分設在路中線的兩側。
2、操作要求
從甲庫向前駛入乙庫停正,然后倒入甲庫內停正。
(三)三輪汽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三輪汽車前進、倒車和正確判斷車輪行駛軌跡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圖例:
樁桿; ── 邊線; 前進線; ┄→倒車線
尺寸:
樁間距為車長加40厘米;樁與邊線的距離為車寬加30厘米。
2、操作要求
從起點繞樁前進駛出,再倒車繞樁反向駛回。
(四)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曲線行駛及轉彎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圖例:
樁位; ── 邊線; 前進線
尺寸:
(1)樁與邊線的距離為車寬加30厘米;
(2)樁間距:普通和輕便二輪摩托車為車長加50厘米;正三輪摩托車為車長加40厘米;側三輪摩托車為車長加80厘米;
(3)終止線距最后一根樁桿3倍車長。
2、操作要求
從起點處起步按箭頭所示方向繞樁行駛至終點處停車。
二、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坡道上駕駛車輛的技能,準確判斷車輛的位置,正確使用制動、擋位和離合器,以適應在上坡路段停車與起步的需要。
1、圖形設計
定點停車樁桿距坡底大于1.5倍車長,全坡長大于30米。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應通過視覺和感覺及時判斷坡道的坡度大小、長短及路寬等道路情況,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控制車輛平穩停車和起步。做到轉向正確,換擋迅速,操縱加速踏板、駐車制動器和離合器踏板的動作準確協調。
三、側方停車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將車輛正確停入道路右側車位(庫)的技能。
1、圖形設計
圖例:
樁桿; 前進線;┄→倒車線
尺寸:
(1)車位(庫)長:大型客車為1.5倍車長減1米,小型車輛為1.5倍車長加1米,其他車輛為1.5倍車長;
(2)車位(庫)寬:車寬加80厘米;
(3)車道寬:1.5倍車寬加80厘米。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不碰、擦庫位樁桿,車輪不軋碰車道邊線、庫位邊線的情況下,通過一進一退的方式,將車輛停入右側車位(庫)中。
四、通過單邊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準確運用轉向、正確判斷車輪直線行駛軌跡、操縱車輛不平行運行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橋寬:20厘米;
(2)橋高:小于等于車輛最小離地間隙,摩托車橋高為5厘米,小型汽車橋高為8厘米,其他汽車橋高為12厘米;
(3)甲乙橋橫向間距:車輛輪距加1米;
(4)甲乙橋縱向間距:牽引車掛車為2倍軸距,小型車輛為3倍軸距,其他車輛為2.5倍軸距;
(5)橋面長度:1.5倍車輛軸距;
(6)坡度:小于等于7%。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按規定的行駛方向,正確操縱轉向,將汽車的左、右側前后車輪依次平穩、順暢地駛過甲、乙兩橋;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用左、右后輪依次平穩、順暢地駛過甲、乙兩橋。
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從橋上平穩、順暢通過。
五、曲線行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縱轉向、控制車輛曲線行駛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寬:大型車輛為4米,小型車輛為3.5米,摩托車為2.5米;
(2)半徑:大型車輛為12米,小型車輛為7.5米,摩托車為5米;
(3)弧長:八分之三個圓周。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從彎道的一端前進駛入,減速換擋,以低擋低速從另一端駛出。行駛中不得軋彎道邊緣線,轉向自如。
六、直角轉彎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急彎路段駕駛車輛時,正確操縱轉向、準確判斷車輛內、外輪差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長:大于等于1.5倍車長;
(2)路寬:小型車輛為軸距加1米,半掛牽引車為牽引車軸距加3米,其他車輛為軸距加50厘米。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按規定的線路低速行駛,由左向右或者由右向左直角轉彎,一次通過,中途不得停車。
七、限速通過限寬門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定車速下對車身位置的正確判斷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寬:大于等于7米;
(2)門寬:車寬加60厘米。
設置:
共設置三個限寬門,三門之間各相距3倍車長,1、3兩門設置于正對位置,2門與1、3門偏移一個門寬位置。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以不低于20公里/小時的速度,從三門之間穿越,不得碰擦懸桿。
八、通過連續障礙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通過連續障礙時,對車輪行駛軌跡和內、外輪差的判斷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寬:7米;
(2)圓餅直徑:70厘米,B、C、D、E圓餅中心點偏離路中心線1米;
(3)餅高:小于車輛最小離地間隙;小型車輛6厘米,其他車輛10厘米;
(4)圓餅間距:指相鄰兩塊圓餅中心點投影在路中心線上之間的距離;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所考核的圓餅間距為2倍車輛最前輪軸至最后輪軸距,牽引車圓餅間距為1.5倍軸距(軸距是牽引車前軸至掛車最后軸的軸距),其他汽車圓餅間距為2.5倍的車輛軸距。
圓餅數量:牽引車只設A、B、C三個圓餅,其他車輛設置六個圓餅。
2、操作要求
除小型車輛用一擋外,其他車輛用二擋(含)以上擋位,將車騎于圓餅之上通過,車輪不得碰、擦、軋圓餅,并且不得超、軋兩側路邊緣線。
九、百米加減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縱車輛擋位的熟練程度。
1、圖形設計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由起點線起步,在百米內完成從最低擋逐級加至最高擋,再從最高擋逐級減至二擋。
十、起伏路駕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平順通過起伏路面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頂寬、底寬:車輪直徑加60厘米;
(2)深度、高度:大型客車、小型車輛為6厘米,其他車輛為12厘米。
設置:
(1)凹路面的α角小于車輛離去角,凸路面的β角小于車輛接近角;
(2)凹路面的深度和凸路面的高度要小于車輛的最小離地間隙。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至起伏路面前20米內制動減速,使用低速擋或者半聯動平穩安全地通過起伏路段。
附件6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
一、綜合評判標準
(一)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不合格
1、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戴安全頭盔;
2、不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或者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3、車輛行駛中騎軋車道中心實線或者車道邊緣實線;
4、車速超過限速規定;
5、起步時車輛后溜距離大于30厘米;
6、車輛行駛方向控制差;
7、駕駛汽車雙手同時離開轉向盤;
8、單手控制轉向盤時,不能有效、平穩控制行駛方向;
9、換擋時低頭看擋或者連續兩次換擋不進;
10、制動、加速踏板使用錯誤;
11、行駛中空擋滑行;
12、視線離開行駛方向超過2秒;
13、行駛中不能保持安全距離和安全車速;
14、爭道搶行,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15、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
16、不按考試員指令駕駛;
17、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考試員認為影響安全駕駛的;
18、駕駛摩托車時手離開轉向把;
19、二輪摩托車在行駛中左右搖擺或者腳觸地;
20、摩托車制動時不同時使用前、后制動器;
21、不能熟練掌握牽引車與半掛車安全連接方法。
(二)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起步、轉向、變更車道、超車、停車前不使用轉向燈;
2、將車輛停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內等禁止停車區域;
3、起步時車輛后溜,但后溜距離小于30厘米;
4、長時間騎軋車道分界線行駛;
5、轉彎時,轉、回方向過早、過晚,或者轉向角度過大、過小;
6、不主動避讓行人、非機動車;
7、對可能出現危險的情形未采取減速、鳴喇叭等安全措施。
(三)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轉向、變更車道、超車、停車前,開轉向燈少于3秒即轉向;
2、駕駛姿勢不正確;
3、操縱轉向盤手法不合理;
4、選擇擋位不當,造成車輛低擋高轉速行駛或者車輛抖動;
5、起步掛錯擋,不能及時糾正;
6、換擋時發生齒輪撞擊;
7、遇情況時不會合理使用離合器半聯動控制車速;
8、因操作不當造成發動機熄火一次;
9、不能根據交通情況合理使用喇叭;
10、不能根據交通情況合理選擇行駛車道或者行駛速度;
11、制動不平順;
12、通過積水路面遇行人、非機動車時,有不減速等不文明駕駛行為。
二、科目二考試項目分類評判標準
(一)樁考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不合格;
2、碰擦樁桿,不合格;
3、車身出線,不合格;
4、移庫不入,不合格。
(二)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
1、車輛停止后,汽車前保險杠或者摩托車前軸未定于樁桿線上,且前后超出50厘米,不合格;
2、車輛停止后,汽車前保險杠或者摩托車前軸未定于樁桿線上,且前后不超出50厘米,扣20分;
3、車輛停止后,車身距離路邊緣線30厘米以上,扣20分。
(三)側方停車
1、車輛在入庫停止后,車身出線,不合格;
2、碰擦樁桿,不合格;
3、行駛中輪胎觸軋車道邊線,扣10分。
(四)通過單邊橋
1、其中有一車輪未上橋,每次扣20分;
2、已騎上橋面,在行駛中出現一個車輪掉下橋面,每次扣10分。
(五)曲線行駛
1、車輪駛出邊緣線,不合格;
2、車輪軋路邊緣線,每次扣20分。
(六)直角轉彎
1、車輪觸軋突出點或者駛出邊緣線,不合格;
2、車輪軋道路邊緣線,每次扣20分;
3、借助倒車完成,每次扣10分。
(七)限速通過限寬門
1、時速低于20公里/小時通過,不合格;
2、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不合格;
3、每碰擦一次限寬門懸桿,扣20分。
(八)通過連續障礙
1、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不合格;
2、車輪駛出邊緣線,不合格;
3、車輪軋路邊緣線,每次扣20分;
4、軋一個圓餅,扣20分;
5、碰、擦一個圓餅,扣10分。
(九)百米加減擋
1、在百米內未完成規定加、減擋的,不合格;
2、越級換擋,扣10分。
(十)起伏路駕駛
1、通過起伏路面時,車速控制不當,車輛嚴重跳躍,不合格;
2、通過起伏路面前不減速,扣10分;
3、通過起伏路面前過早減速,扣5分。
三、科目三考試項目分類評判標準
(一)上車準備
1、不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不合格;
2、打開車門前不觀察后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二)起步
1、制動氣壓不足起步,不合格;
2、車門未關閉起步,不合格;
3、起步前,未通過后視鏡并向左方側頭,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4、啟動發動機時,變速器操縱桿未置于空擋(或者P擋),扣10分;
5、發動機啟動后,不及時松開啟動開關,扣10分;
6、不松駐車制動器起步,扣10分;
7、道路交通情況復雜時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扣10分;
8、起步時車輛發生闖動,扣10分;
9、起步時,加速踏板控制不當,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扣5分;
10、啟動發動機前,不調整駕駛座椅、后視鏡、檢查儀表,扣5分。
(三)直線行駛
1、方向控制不穩,不能保持車輛直線運動狀態,不合格;
2、遇前車制動時不采取減速措施,不合格;
3、超過20秒不通過后視鏡觀察后方交通情況,扣10分;
4、不了解車輛行駛速度,扣10分;
5、未及時發現路面障礙物,未及時采取減速措施,扣10分。
(四)變更車道
1、變更車道前,不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道路交通情況,不合格;
2、變更車道時,判斷車輛安全距離不合理,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3、連續變更兩條以上車道,不合格。
(五)通過路口
1、通過路口前未減速慢行,不合格;
2、直行通過路口不觀察左、右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3、轉彎通過路口時,未觀察側前方交通情況或未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側、后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4、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將車輛停在路口內等候,不合格;
5、不按規定避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不合格;
6、左轉通過路口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不合格。
(六)通過人行橫道線、學校區域和公共汽車站
1、不觀察左、右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2、不按規定減速慢行,不合格;
3、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不合格。
(七)會車
1、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不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不合格;
2、會車困難時不讓行,不合格;
3、橫向安全間距判斷差,緊急轉向避讓相對方向來車,不合格。
(八)超車
1、超車前不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和左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2、超車時機選擇不合理,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3、超車時未與被超越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不合格;
4、超車后急轉向駛回本車道,妨礙被超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5、從右側超車,不合格;
6、當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具備讓車條件不減速靠右讓行,扣10分。
(九)靠邊停車
1、停車前,不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和右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2、停車后,車身超過道路右側邊緣線或者人行道邊緣,不合格;
3、停車后,在車內開門前不側頭觀察側后方和左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4、停車后,車身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或者人行道邊緣大于30厘米,扣20分;
5、停車后,未拉緊駐車制動器,扣20分;
6、拉緊駐車制動器前放松行車制動踏板,扣10分;
7、下車后不關車門,扣10分;
8、下車前不將發動機熄火,扣5分;
9、夜間在路邊臨時停車不關閉前照燈或不開啟警示燈,扣5分。
(十)掉頭
1、不能正確觀察交通情況選擇掉頭時機,不合格;
2、掉頭地點選擇不當,不合格;
3、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合格。
(十一)夜間行駛
1、不能正確開啟燈光,不合格;
2、同方向近距離跟車行駛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3、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不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不合格;
4、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合格;
5、在路口轉彎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6、超車時未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提醒被超越車輛,不合格;
7、對低能見度道路情況判斷差,不合格;
8、在有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附件7
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式樣(略)
方格尺寸圖
顏色值:
C=100,M=80,Y=5,K=0
使用規定 :
1.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后部分別設置專用標志。
2.專用標志應當設置在車身距離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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