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2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本報記者就《解釋》的起草背景、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等,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
問:《解釋》的出臺背景如何?
答:這些年來,各地法院在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如何理解鐵路法第五十八條等疑難問題,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認識,并導致了法律適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況。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鐵路建設也日新月異,鐵路通車里程不斷增加;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城市范圍不斷擴大,鐵路運營的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又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作為全國鐵路運輸法院的業務指導部門,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起草了本《解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問:制定《解釋》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解釋》,依據的是民法通則、鐵路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解釋》的基本內容,就是結合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具體特點,將這些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予以具體化,以便于審判實踐中具體操作,以便于統一司法標準。另外,在起草《解釋》的過程中,我們同時密切關注了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展情況。現在侵權責任法已經公布而尚未施行,《解釋》的有關內容注意了與侵權責任法協調、一致,是符合該法的。二是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鐵路是我國交通運輸大動脈,在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當前國家重點投資、加快發展的基礎設施。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必須注意依法保護好鐵路運輸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以人為本、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活動的根本要求,必須充分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必須對鐵路運輸事故中的受害人予以及時妥當的救濟。這就要求我們在保護鐵路運輸企業權益和事故受害人權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標準就是“依法”。要通過對各方當事人權益的依法保護,促進社會整體進步,保障社會和諧。
問:《解釋》的適用范圍如何?
答: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行人、機動車與鐵路機車車輛發生碰撞等造成的人身損害和旅客人身損害案件,都適用本《解釋》。但是,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鐵路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也就是所謂的工傷工亡案件,不適用本《解釋》,而應當依照有關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問:此類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答: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案由的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賠償權利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由事故發生地、列車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賠償權利人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解釋》重申了此類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的原則。
以往在社會上有一種觀點,認為鐵路運輸法院是鐵路系統內部設立的法院,質疑其能否公正審理此類案件。其實,鐵路運輸法院每年都審理了相當數量的各類案件,整體上看是客觀公正的,只是由于其管理體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質疑,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據了解,中央有關部門已把鐵路運輸法院體制改革確定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這項改革正在積極穩妥地推進過程中,其方向是將鐵路運輸法院作為專門法院予以整體保留,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同時其在人財物等各方面均與鐵路運輸企業脫鉤。改革完成后,應該可以消除人們由于體制原因而對鐵路運輸法院所抱有的疑慮。同時我們還要看到,鐵路運輸法院作為人民法院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司法審判活動要受到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當事人對于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提出再審申請,這也可以確保當事人獲得保護和救濟。另外,鐵路運輸活動有相當的專業性。鐵路運輸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鐵路運輸的特殊性,這類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更為適當,所以《解釋》規定了鐵路運輸法院的專門管轄。
問: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何認識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和鐵路法第五十八條之間的關系,是以往困擾審判實踐的一個突出問題。這兩個條文,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均明確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在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條件上則有所不同。制定本《解釋》的目的之一,就是對這些規定作出妥當解釋,以便于統一認識,統一司法審判尺度。本《解釋》結合實踐中鐵路運輸人身傷亡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以及以往的審判實踐經驗,按照依法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在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具體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同情形。這些規定的基本內涵是,除了在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之外,即使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也只有在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行警示信號、標志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或者在鐵路線路上坐臥而造成人身損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而在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至于減輕到什么程度,則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綜合考慮鐵路運輸企業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情況以及受害人自身過錯情況等,作出妥當的判定。尤其是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時,更應全面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等各方面的因素。比如,新建的鐵路穿過農田,將受害人承包的土地一分為二,而該處距離正式設置的道口很遠,受害人為了耕作等生產活動方便而穿越鐵路線路的,就不宜將其過錯程度認定得太高。再比如,鐵路線路兩側的防護網破損后長期無人修補,許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實上形成了過道,在此處發生事故的,就應當更多地考慮鐵路企業未盡安全防護、警示義務的因素,而不宜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得太高。應當注意的是,《解釋》第六條中規定了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間兩個比例范圍,這只是為了審判實踐中統一裁判標準和便于具體操作而作出的指導性規定,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這兩個比例的限度內作出妥當的判定。總之,司法審判應當在妥當地處理具體案件的同時,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一方面是引導鐵路運輸企業注意履行好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為群眾提供合理、方便的通行設施,另一方面引導群眾遵章守紀,珍視自身的生命安全。
問:在實踐中,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情形比較多,《解釋》對此有什么考慮?
答:從以往的司法實踐看,事故受害人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處理難度相對要大得多。一方面是此類案件損害后果非常嚴重。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那么對于其父母而言往往是中年喪子,且很可能是失去了唯一的子女;如果受害人幸運地保住了生命,也往往留下了很重的殘疾,其一輩子的生活、學習、工作等各個方面都有一個“怎么辦”的問題。且不說事故的原因或者各方是否有過錯,單單面對這樣一個不幸的后果,就不能不讓人感到深切的同情。但在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認識和避免危險、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又比較低,鐵路運輸企業即使設置了完備的警示標志、信號,也可能對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說是防不勝防。并且,在這類案件中通常也的確存在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的問題。本《解釋》主要從以人為本、民生為重、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考慮,認為應當傾向于保護未成年受害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所以首先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監護人及受害人有過錯的,應按照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無論何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都應當不低于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說,即使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也要承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問:在鐵路運輸中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有時并不僅僅是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受害人方面的原因,還摻雜有其他方面的因素,這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從司法實踐來看,鐵路機車車輛與機動車相撞造成人身傷亡的情況比較突出,也就是在損害原因方面摻雜進了機動車的因素。本《解釋》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區分兩種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規定。第一種情形是鐵路機車車輛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員以外的人人身損害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之間,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責任,雙方均無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對受害人實際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其應當承擔份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也就是說,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在對受害人的外部關系上,是連帶賠償關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均應連帶地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在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內部責任劃分問題上,是按份承擔責任的關系。一般而言,在鐵路機車車輛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的情形,基本上都存在著雙方或單方過錯,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幾乎沒有。所以,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責任。如果是雙方均無過錯的特殊情形,則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這樣既可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可以公平地確定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的各自的責任。第二種情形是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員人身損害的,對于該駕駛員要按照普通行人同樣對待。
在導致人身傷亡的事故原因中,常見的因素中還有一個就是鐵路道口的管理方面的問題。鐵路與其他道路平面相交形成的道口有兩大類,一類是有人看守道口,由鐵路運輸企業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設立信號機、欄桿等安全設施,并派鐵路職工專門看守。在有人看守道口發生事故,責任通常較為清楚。另一類是無人看守道口。在無人看守道口上,原本只是設置標志和護樁等安全設施,而沒有任何人進行看護。隨著社會發展,一些無人看守道口的行人、車輛通行量越來越大,發生的事故也增多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為了減少和防止事故發生,就安排人員進行看護。1995年8月31日,當時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農業部、建設部、勞動部聯合下發《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其中規定:“在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設專人對通過道口的車輛和行為實施監督和防護,以保障道口安全暢通。”但對于發生事故后如何處理,僅規定:“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事故,鐵路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辦理。”并未涉及責任的具體承擔問題。本《解釋》從實際出發,規定這時應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道口管理單位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道口管理單位追償。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充分地保護和救濟受害人,明確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權,則可以促使道口管理單位更加切實地履行職責。
另外,有些鐵路橋梁、涵洞等設施管理、維護不善,不能正常使用,是導致行人、車輛穿越鐵路線路造成人身損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在這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也有權向對鐵路橋梁、涵洞等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等職責的單位追償。
問: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旅客人身損害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解釋》的規定,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旅客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選擇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權利。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合同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是侵權賠償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處理。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車外第三人投擲石塊等擊打列車造成車內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