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告享有商業秘密
任何侵權之訴的前提就是原告須享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商業秘密侵權訴訟首先要確認原告是否擁有商業秘密,這不僅包括原告是否合法擁有這項權利,更重要的是要確認這項權利是否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這需要從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原告也必須圍繞這幾個要件舉證,具體包括:
1、 原告所主張的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取得。這也是商業秘密案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不僅涉及法律知識,而且涉及技術、經濟等專業知識,必要時需要進行專門鑒定,以確定信息的秘密性和新穎性。
2、 原告所主張的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由于商業秘密具有價值性、實用性,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所以侵犯商業秘密就會使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侵權人往往也能獲得非法利益。
3、 原告對該項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原告對此必須舉證。
(二)被告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
行為人必須在客觀上實施了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3、 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 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 其他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三) 被告主觀上有過錯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被告對于因其過錯而實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種過錯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后果“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在商業秘密訴訟中,被告經常以原告并未明示信息是商業秘密,也未采取保密措施為由,證明自己披露或使用行為在主觀上是沒有過錯的,所以不承擔責任。
(四) 有損害事實
商業秘密侵權賠償責任的前提,就是必須發生了客觀的損害事實,造成了權利人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如果被告的行為并未造成原告的損害,被告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被告仍然應當承擔其他責任形式,比如,被告違反了保密合同的規定,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但是第三人并沒有使用該項商業秘密,也沒有再進行擴散,并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害,被告雖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還是要承擔違反保密合同的其他責任,如支付違約金,這時的違約金主要起懲罰作用。
(五) 被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有些法官在認定這個問題時采取了兩種極端的方式,在原告提出了侵權行為之后銷量減少的證據后,有的法官認為該損失全部是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從而判決被告對此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有的法官卻認為原告產品銷量的減少固然有侵權行為的原因,但是與季節、管理等等都有關系,因此原告主張以其銷量的減少作為損失的依據不夠充分,不予支持,從而采取法定賠償或被告的意見。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準確具體的分析因果關系,對于正確確定被告賠償責任的大小是十分關鍵的。
二 賠償損失的范圍
(一) 賠償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受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內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該條實際對商業秘密侵權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計算方法和賠償范圍作出了規定。
商業秘密侵權賠償的原則,是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權事實、確定侵權責任后,在確定侵權人賠償責任的大小時需要遵循的的準則。在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司法界普遍認為,全部賠償原則是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全部賠償的原則也稱全面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確定了全部賠償原則,也就確定了全部賠償范圍的客觀標準。
(二) 賠償范圍
就其賠償范圍來講,不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特別規定,而且還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包括兩個主要部分。
一是實際損失,即因侵權人的行為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不僅是指受害的經營者的實際減少,也是指受害的經營者應當得到而未得到的預期利益。
因此,商業秘密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產品銷量的減少、利潤的下降;間接損失是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可得利益,這是商業秘密在生產、經營、轉讓等增殖過程中預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商業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于侵權行為,導致原來準備向權利人購買這項技術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購買,權利人可以收入的技術轉讓費就是間接損失。
在間接損失中,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由于侵權人的行為對法人商業信譽的損失,事實上法人為建立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會經歷一個人力、財力的投入過程,這種信譽會給經營者帶來新一輪的經濟利益,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不應該忽略對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賠償。
二是合理費用,主要是指被侵權人在訴訟前和訴訟過程中因調查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包括:
(1) 被侵權人調查取證和進行訴訟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費。這種費用應依照國家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2) 被侵權人調查取證所支付的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資料費、打印費、通訊費及其他必要開支,這些費用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的標準,沒有規定的按行業的通用標準。
(3) 權利人因購買侵權產品所支付的費用。
(4) 律師費,律師的人數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每個當事人不得超過兩個,律師的收費標準依照司法部或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5) 其他合理費用。
三是關于精神損害,主要是對權利人人身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包括因侵害權利人人身精神權益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嚴格掌握。首先實踐中一般在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中同時侵犯了權利人的名稱權等商譽損害時,才可以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其次對精神損害應該先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等方式,在審判實踐中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也越來越嚴格了;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各種因素進行酌定。
三 關于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000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筆者代理的廣東電纜附件廠訴佛山高連電纜附件有限公司、陳燦、李丹梅、呂紅生、陳永德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告廣東電纜附件廠獲得了900萬元的賠償,據《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報道,這是我國已審結的賠償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糾紛案件,被廣大媒體稱為“商業秘密第一案”。盡管900萬元的賠償金額并沒有完全彌補原告的全部損失,但是這個結果已經是同類案件中最高的數字了。
賠償損失是《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基本的民事責任,實踐中,人們爭議的不是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而是如何計算賠償金額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章規定了兩種基本的計算方法:一是以被侵權人所受實際損失為認定賠償額的依據;二是以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為認定賠償額的依據。但是這種計算原則難以在復雜多樣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中統一運用,一些省市高級法院在實踐中總結了一些具體的計算方法,值得參考采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2月26日《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一是以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額為賠償額;二是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即扣除成本和稅金以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三是以不低于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并明確規定“以上三種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選擇權”。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7日《關于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包括:(一)以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二)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三)以不低于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在《技術秘密案件審理中的兩個問題》一文中總結了七種計算方法:(一)以被侵權人在侵權產品出現后的產品銷量乘以其侵權前后產品銷售的利潤差;(二)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銷量乘以被侵權人在被侵權前該產品的平均利潤;(三)以被侵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對該技術秘密的轉讓費作為賠償額;(四)以被侵權人研制該技術秘密所支付的費用作為賠償額;(五)以侵權人帳面所記載的盈利情況確定賠償額;(六)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銷售額減去其成本后的所得利潤額作為賠償損失的數額;(七)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銷量乘以其同一行業一般的利潤率。同時指出了上述計算方法的適用條件和注意問題,實踐中更加有利于操作。
在“商業秘密第一案”中,人民法院采納了以原告的產品利潤率乘以被告的產品銷售收入的計算方法。這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提出的第二種計算原則相同,比較客觀地反映了被侵權人遭受的實際損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予以肯定。
四 關于法定賠償金制度
法定賠償金制度是在實際損失和推定賠償額都難以確定下采取的一種處理辦法。即是按照法律規定侵犯知識產權造成權利人損害,應賠償的固定數額或數額幅度。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時,或者權利人直接請求進行法定賠償的,人民法院則可以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釋直接確定賠償數額。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法定賠償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1日《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對于已查明被告構成侵權并造成原告損害,但原告損失額與被告獲利額等均不能確定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額賠償的方法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定額的幅度,可以掌握在5000元至30萬元之間,具體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類型、評估價值、侵權持續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失等因素在定額賠償幅度內確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定額賠償幅度作出不同規定,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法定賠償“一般應賠償被侵權人人民幣1----30萬元,對于拒不悔改、有侵權前科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行為人,其賠償被侵權人的金額可至人民幣50萬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法定賠償金制度上作出了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同的規定。
由此可見,法定賠償金制度在我國相當不完善,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也缺乏統一標準,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更加矛盾。作者代理的廣州食品添加劑技術開發公司訴廣東省妙奇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及張某某、梁某某、徐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侵犯原告技術秘密,法院采用法定賠償判決了30萬元的賠償金。原告對于未認定侵犯其經營秘密以及賠償數額太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雖然改判被告也構成對原告經營秘密的侵犯,但對于賠償金額30萬元卻沒有增加,因為法定賠償金額最高是30萬元。這樣的改判顯然沒有使侵權行為得到應有的責任,被侵權的實際利益并沒有得到切實保護,30萬元的賠償數額甚至還不足支付原告三年訴訟中的調查費、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該案正好印證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1日《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的“嬴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的總結。
五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
對于是否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理論界和司法界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筆者認為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還是十分必要的。
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流失容易創造難。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對于損失的舉證更加困難,在單純補償性賠償制度下,象上述“嬴了官司輸了錢”的訴訟現象已經不再成為個別,受害人怨聲載道。
所謂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指侵權人因其行為侵犯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后,還應另外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這筆賠償金的性質是懲罰作用。
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設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決不是在我國首開先河。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第3條第2款規定:“如果存在故意或惡意侵占,法院可責令被告支付超過上款任何賠償2倍的附加賠償。”
設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也符合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商業秘密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包括兩種典型的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民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結果,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行為人應該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發生。顯然在侵權行為的情節來講,故意比過失要嚴重得多。
過錯責任原則的一項基本內容就是侵權人所應付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的程度相一致。在一般情況下,過錯只是作為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在刑法上故意和過失決定量刑的輕重,但是在民法上大多數學者認為,故意和過失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和賠償損失的多少,商業秘密侵權的賠償問題上,不少學者同樣認為不必區分過錯的大小,所以增設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就沒有必要了。當然,法律的主旨是補償權利人的損失,但是完全忽視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在實踐中確實是不公平的。而且從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出發,增設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與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和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接軌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