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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破產管理人法律責任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
作者:河北石家莊公司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4/29 18:09:00 |
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違反破產法規定的勤勉義務與忠實義務依法承擔的不利后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處于中心位置,擔負著管理破產財產等重要職責,其工作職責履行狀況,不僅關系破產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完善的法律責任機制是激勵管理人正確職責履行的重要保障。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新《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民事、行政法律責任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但筆者認為,新企業破產法關于管理人的責任的規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將來的立法或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
一、現行破產管理人法律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民事責任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新破產法第135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新破產法在以下幾個方面仍未明確,致使其民事責任追究難以有效實施:首先,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行為標準,即管理人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內容有那些未進行列舉,造成司法認定困難;其次,法律規定清算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三種主體可以擔任管理人,其具體責任承擔仍語焉不詳,清算組作為管理人的主體,責任如何承擔這一在舊破產法就存在的老大難問題仍未解決;中介機構獨立擔任管理人時,是否因其組織形式的不同而在同類案件中承擔不同的責任形式?個人擔任管理人時因法律規定征詢所在中介機構的意見,那么在責任承擔時,是承擔個人責任還是單位責任?個人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額度與其承擔責任的關系如何?等等,第三,管理人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責任承擔范圍、歸責原則以及責任財產的來源等均沒有規定。
(二)行政責任的范圍歸于狹窄。新破產法第135條同時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除人民法院的罰款外,再無像國外破產立法規定吊銷執業執照、停止營業、限期整頓等其他行政制裁方式,且對該罰款的上下幅度未作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導致各地裁判標準不一,不能對管理人形成強有力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三)刑事責任缺失。新破產法用一個條文對刑事責任進行了高度概括,即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到底那些嚴重違法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該法沒有進行具體列舉。雖然我國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規定妨礙清算罪等罪名基礎上,增加了公司、企業實施虛假破產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但目前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對管理人的刑事責任未作任何規定,按照我國的罪行法定原則,由于具體規定的欠缺,導致管理人刑事責任的落空,這極不利于預防和懲處管理人的嚴重違法行為。
二、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法律責任的幾點建議
借鑒國外破產立法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的破產實踐需要,筆者認為,我國應以下幾個方面注意修改完善:
(一)應進一步細化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規定,增強司法操作性。第一,參照公司法關于董事等高管人員義務的立法技術,采取列舉加概括的形式,將管理人的民事義務具體化和類型化,為判定管理人執業過錯提供標準指引;第二,明確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免責事由、責任順位、最高限額。考慮目前我國管理人市場正處于培育的起步階段,專業化、職業化的管理人隊伍尚未形成,筆者不贊同對管理人的民事責任以專家責任認定,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的觀點,宜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并規定管理人的抗辯事由。進一細化責任承擔方式,對清算組成員實行連帶責任;目前中介機構主要分為合伙制和公司制,應按照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的規定承擔責任,其內部責任追究應考慮過錯程度;個人管理人實行個人責任,先由承保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就受害人的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管理人賠償。另外,為合理平衡受害人利益保護和管理人隊伍發展,以及我國目前管理人的規模和抗風險能力普遍較弱,應對管理人民事責任予以適當限制,規定責任最高限額,防止其承擔過重的民事賠償責任,影響管理人市場的發展。第三,設置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財產擔保制度,要求管理人在被指定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適當的財產作為責任擔保,以確保其有足夠的財產來源承擔責任。
(二)應進一步完善管理人的行政責任,加大責任力度。我國應借鑒國外破產立法的規定,規定管理人的其他行政制裁方式,包括清算組成員中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行業主管部門吊銷中介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停止營業等,以及市場準入限制或禁入措施。盡快建立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懲戒。同時完善行政責任追究程序,規范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權的行使方式和范圍。
(三)應明確規定管理人的刑事責任。由于管理人管理著債務人的巨額財產,面對眾多的債權人,一旦管理人出現重大違法行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是驚人的,如果缺乏刑事制裁手段,則喪失了對管理人最強有力的監督武器。刑事責任的功能除了懲戒犯罪行為外,其犯罪的預防警示作用也是巨大的。根據我國的破產現實情況,我國刑法應盡快規定管理人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破產受賄罪和破產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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