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特征
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根據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特征。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和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2、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特征。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除了行為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有關行為外,還要求這種行為在客觀上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損失的計算方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007年1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特征。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要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競爭對手、負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特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既可能由故意構成,也有可能由過失構成。
二、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轄
(一)侵犯商業秘密的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8日《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由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技術性、專業性含量較高,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商業秘密、有關信息的泄露、擴散,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因此規定一般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為自訴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不應主動介入。2、對于一般的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證據不足、移送給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作為公訴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被害人認為有能力自行調查取證,足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允許被害人采取自訴的形式;如果案件涉及面大,犯罪手段比較隱蔽,被害人履行舉證責任比較困難,需要公安機關介入、采用專門的偵查手段查證的,應當允許被害人向公安機關請求司法救濟。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于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二)侵犯商業秘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存在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實際中,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被害入往往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不能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目前侵犯商業秘密的一審民事案件卻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不一致,導致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業秘密一審民事賠償案件時,要將基層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的已生效的刑事一審判決書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因不同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適用法律尺度的不統一,容易出現相同事實不同結論的尷尬局面。因此,有學者指出將侵犯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劃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方法。在司法實踐中,西安、昆明等中級法院已經進行了大膽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