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方未經許可擅自在網站“天涯社區”發布帶有趙本山卡通肖像的flash廣告,以推廣谷歌公司推出的產品“天涯問答”,趙本山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405萬元。1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庭后,趙本山代理律師表示,向被告索賠405萬,并不差錢,意在杜絕此類肖像侵權行為。
法庭上,原被告代理律師就趙本山肖像是否被侵權和405萬元賠償金是否合理這兩個焦點上展開激辯。
趙本山肖像是否被侵權
原告代理律師稱,自2009年5月起,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為宣傳其共同開發的互動問答產品“天涯問答”,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站“天涯社區”中的多個頁面中發布帶有原告的卡通肖像的flash廣告,推廣二被告公司推出的產品“天涯問答”,該卡通肖像與原告本人的肖像具有極大相似性,結合該卡通肖像所搭配的旁白表述等,普通人很容易辨識出該形象是原告的卡通肖像,認為該卡通人物的主要作用就是為被告的產品做宣傳。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網站廣告中以卡通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宣傳推廣其產品,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405萬元。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了保護公民肖像權,但沒有規定保護演員的舞臺形象以及經過加工而成的卡通形象。被告在論壇里使用的卡通圖片是基于東北農民的舞臺形象創作的,與原告本人的肖像并無關聯。卡通圖片不是肖像,不屬于民法保護范圍。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稱,涉案的卡通形象,公眾看到后,不可能一下看出這是原告在哪個舞臺上塑造出的藝術形象,而是很自然地會認為這就是原告本人。而被告強調的卡通圖片是以原告的舞臺形象為基礎制作出來的、并沒有侵犯到原告的肖像權,這種說法顯然很牽強。
405萬元賠償是否合理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說,原告本人趙本山在2007年廣告代言費用的市場價格為稅后人民幣400萬元,這可以原告與太極集團簽訂的廣告代言合同為證。在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權的情況下,應以同樣市場價格賠償原告400萬元廣告代言費。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400萬的廣告代言費,那是原告與太極集團簽訂了兩年的代言合同后產生的。而我們在2009年6月29日收到原告快遞的律師函后,雖認為沒有侵權,但為了避免風險,依然積極撤回了卡通圖片。被告代理律師認為,一秒鐘的廣告和兩年的廣告,代言費都是400萬的說法顯然是不成立的。
原告代理律師稱,肖像侵權是種行為,不是因使用圖片的時間短,方式單一,就不被認為是侵權。雖說時間長短對代言費用多少是有影響的,但本案索賠金額的確定,是因為被告已經侵害到了原告的肖像權。
庭后,原告代理律師接受了記者的簡短采訪。他表示,向被告索賠405萬,并不是因為差錢,而是想徹底杜絕此類肖像侵權行為。原告代理律師還表示,如果被告主動提出調解,我們會考慮庭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