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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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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征用市區集體土地暫行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8 13:33:00 |
石家莊市征用市區集體土地暫行規定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2年03月25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5月01日 【發布部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石家莊市征用市區集體土地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政[2002]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征用市區集體土地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上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石家莊市征用市區集體土地暫行規定
為了保障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用地需要,保護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征用集體土地行為,保證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石家莊市市轄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分批次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征地服務機構負責,任何用地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下與被征地單位協商征地補償費用,簽訂協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用土地的組織實施。成立專門的征地服務機構,負責征用市區集體土地的具體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各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發放及村集體和村民的工作,保證項目單位進建設。 三、市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測算并制定市區內經營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類及控制標準。該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每三年調整一次。 四、市政府建立土地征用基金制度,土地征用基金由征地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和運作。市財政根據征地數量和征地費用標準,撥付一定數額的土地征用資本金。征地基金不足的,可由征地服務機構商銀行貸款解決。有償使用土地出讓后產生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統一上交市財政,市財政從中提取10%按征地數量比例返還各區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建設。 五、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分批次征用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的,由市政府協調計劃、建設、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投資規模和年度土地利用(供應)計劃,并向社會公開按市政府確定的征用范圍由市規劃部門確定規劃紅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付定分批次征用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合農用地轉用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疆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非經營性項目征用市區土地利用總理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項理目單位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文件、地形圖及其他有關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分批次征用土地的要求,擬定征用土地方案、政府同意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項目征用土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六、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發布征用土地公告。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有關權屬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征地補償登記期滿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征地服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昕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征地服務機構實施。征地服務機構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全額支付各項征地費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土地。 七、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由市政府組織供地。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及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采取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列入《劃撥用地目錄》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單位取得計劃部門投資計劃和規劃部門詳細規劃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供地,供地價不低于土地征用成本和前期開發費用之和,土地征用成本包括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項稅費等。注:土地的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應向社會公開。經營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供應土地的,按照《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在土地供應計劃公布30日以上,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供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地價評估基礎上,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地價,并向社會公開協議結果,做出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依法供地。 八、征用土地用于經營性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市區經營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類及控制標準”執行;其他用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標準計算,其中道路、公用綠地用地按最低標準計算。征地補償必須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范圍內。被征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標準以外的補償要求。 九、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房屋等建筑物按照其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他附著物按評估后的價格予以補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2.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村(鎮)規劃進行建設的; 3.被批準為臨時用地,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4.其他因當事人違法行為,不應當給予補償的。 十、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委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負責管理;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茵的所有權人。 十一、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人員的安置途徑撥付,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十二、用地單位或個人私自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或議定征地補償費用的,其用地協議無效,規劃部門不予選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用地申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必須服從土地征用的需要,不得阻撓土地征用工作。對補償和安置有爭議的,不影響土地征用方案的實施。違反本規定,阻撓土地征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礦區、石家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東區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征地補償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四、本規定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市區經營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類及控制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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