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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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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5:08:00 |
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分 類】 稅務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3年01月04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1月04日
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1993年1月4日河北省財政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按法律規定在我省境內有償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部門、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讓金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使用者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時,按規定交納的合同改約補償價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 土地使用者將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上、地下建筑物一同轉讓)給其他使用者時,土地發生增值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交納的土地增值價款; 土地使用者將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上、地下建筑物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3.土地使用金 通過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交納的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歸政府所有,由財政部門統一負責征收管理。 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金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增值費由土地管理部門,還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各地、市可根據情況自己確定。 第五條 土地出讓金按下述標準繳納: 1、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直接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成交金額或交易總額全部作為出讓金上繳同級財政; 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按規定重新簽訂合同,并比照前款的規定將收取的出讓金上繳財政; 3、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作價入股和投資的,按下述標準交納出讓金: (1)屬于冀政(1992)62號文件規定的清理范圍的,按該地塊轉讓價、評估價、租金收入或收入總額的40%補交出讓金; (2)不屬于冀政(1992)62號文件規定的清理范圍的,即1992年6月12日以后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該地塊轉讓價、評估價、租金收入或收入總額減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價扣除折舊后余額的70%補交出讓金。 凡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的,按本條的規定補交出讓金后,不再交納土地增值費。 4、土地使用者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時,要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土地管理部門要將調整的出讓金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條 土地增值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1、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土地進行轉讓的,以轉讓地塊增值額為計征增值費的依據,增值額和征收比例按下列方法計算: (1)屬于外商(含港、澳、臺商)投資成片開發土地,建成后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以其轉讓價或評估價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地上、地下建筑物按重置價扣除折舊后的余額計算,下同)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為土地開發投資總成本。 前款所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以其轉讓價或評估價扣除前次轉讓價或評估價及新增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 前次轉讓價或評價及新增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為土地開發投資總成本。 土地增值額與土地開發投資總成本之比為土地增值率。 增值率在100%(含100%,下同)以內的,按增值額的20%至40%征收增值費,增值率在200%以內的、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就其超過部分的20%至50%征收;增值率在300%以內的,除按前兩項規定辦理外,就其超過部分的40%至60%征收;增值率在300%以上的,除按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就其超過部分的50%至20%征收。具體征收比例由各市、縣根據土地開發程度在上述范圍內自行確定。 (2)外商(含港、澳、臺商)轉讓除本款第一項以外的土地使用權時,以其轉讓價或評估價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增值額,并按增值額的50%交納土地增值費。 (3)國內組織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以其轉讓價或評估價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資金、開發建設投資成本等有關費用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并按不低于增值額的60%交納土地增值費。 3、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進行抵押,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破產、解散,抵押權人因抵押物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并比照本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 土地使用金的征收標準,按冀政[1990]76號文件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環境、基礎設施狀況等條件具體制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在每月終了后5日內將收到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費上繳財政部門,其中: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上繳中央財政,土地增值費按土地轉讓交易總額和土地出租收入總額的5%上繳中央財政,作為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其余部分連同其存在銀行時所得的利息收入一起上繳同級金庫(繳庫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一般繳款書)。 土地使用金連同利息收入存入同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外帳戶,專項用于城市建設、土地開發和發展農業。 上述留給地方財政的資金,省、地暫不參與分成。 第九條 第六條所指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證明;涉及地價評估的,要經地價評估機構予以評估并出具證明,涉及固定資產評估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并出具證明。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收取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費時,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土地管理部門不得為有償出讓土地沒繳款的土地使用者發放或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有償轉讓土地沒繳款的土地使用者辦理交易手續。 第十一條 對按冀政[1992]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所處的罰沒款,按規行規定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取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或轉讓)價款,必須用外匯支付;港、澳、臺商一般應用外匯支付,如確有困難,也可用人民幣結算。外匯結算根據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換算人民幣。 第十三條 凡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不交金庫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的,一經查出,按《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所收款額全部劃撥省級財政,代繳人逾期不繳的,除責令限期補繳外、并按日加收應繳收入3%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 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凡以前未經國務院、財政部和省政府批準的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一律停止征收,并禁止以非貨幣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移后,除另有規定外,土地使用者仍必須按規行的有關法律繳納各項稅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實行,凡省財政廳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此相抵觸的,一律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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