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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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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適用法律錯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7 16:37:00 |
法院撤銷適用法律錯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個體戶告贏了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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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武漢4月19日電 記者胡新橋 通訊員樊斯坦 周雙祿 從事20多年的木材加工戶張業成,狀告湖北省利川市林業局(以下簡稱林業局)對他作出的《關于不予延續林木加工許可的決定》,經一審判決被撤銷。林業局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上訴。近日,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行政判決書,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業成系利川市汪營鎮個體工商戶,從事木材加工經營多年。1996年6月1日,林業局給其頒發了木材加工許可證,而后又于2007年續辦了木材加工許可證,經營期限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止。
2008年7月11日,林業局根據該市汪營鎮林木資源、森林采伐及木材來源情況向汪營鎮有關單位和個人下發招標文件,同時發出招標公告,擬對該鎮的木材加工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5戶木材加工點,經營期限3年。
張業成得知信息后,報名參加并交納了投標資料費。同年7月25日,林業局組織投標人投票,但張業成并沒有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同年8月5日對5戶中標人作出了木材加工行政許可證。
同年9月9日,張業成以木材加工許可證于2008年9月20日屆滿為由,書面向林業局申請要求延續木材加工許可。林業局于同年9月19日受理申請后,于同年9月25日以張業成提交申請前已許可了5家木材加工企業為由,并依據行政許可法笫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不予許可木材加工的決定。
張業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林業局于同年12月24日以原作出的不予許可決定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撤銷了該決定。據此,張業成撤回起訴。
2008年12月30日,林業局又重新作出了不予延續木材加工許可決定,張業成仍不服,即向一審法院重新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業局作出的具體行政決定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故裁定撤銷林業局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關于不予延續林木加工許可的決定》,限期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林業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州中院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故意混淆上訴人兩次作出不予許可的事由,屬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在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關于不予延續林木加工許可的決定》的理由是成立的;原審判決使上訴人無法行使管理權,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利用招、投標方式進行行政許可與依申請作出延續行政許可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且兩者實施的法定程序也完全不同。據此認定上訴人笫二次作出不予延續許可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和主要證據不足。
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兩次作出不予許可的認定并未混淆事由,而是從法律角度理清了相關事實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對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然應依法予以撤銷,其目的是促進嚴格依法行政,以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立法本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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