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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保險在進口合同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0/13 14:57:00 |
運輸保險在進口合同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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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保險差別大
與FOB進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條款由于能免去買方對進口設備的運輸安排和支付運保費等方面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越來越多的國內代理商及國內用戶已開始采用這些條款簽訂進口合同。但由于這些條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設備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國的習慣做法和對INCOTERMS(國際及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理解的不同,因此進口合同在執行過程中也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以運輸索賠為例,向國內保險公司提賠與向國外保險公司按國際慣例進行索賠,從程序上和手續上以及索賠的時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條款簽訂的合同,由于是由賣方代買主在國外按合同條款的有關險別規定辦理貨運保險,因此當貨損發生時,需由買方自行備齊保險單上注明的所需提賠文件,在保單限定的時間內,以保單規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險公司提賠或由賣方代為轉交保險公司。至于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付,則與賣方無關,因為買方是保單的受益人。如果向國外保險公司提賠,買方處于較被動的地位。
國外保險要求更嚴
首先,索賠時效不同。國內保險公司以中保財產公司為例,索賠時效為保單承保起2年內有效。而國外保險公司的索賠時效一般 為一年,一年的時間對于那些地處偏遠山區且設備量大、超限貨物多的用戶是十分緊張的。一旦超過索賠期,即使文件齊備、理由充足,保險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聯系不便。再以中保公司為例,一旦用戶發現貨損,即可通知當地分公司理賠。而國外保險公司承保的貨物一旦發生貨損,則需由用戶通知買方,再由買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通知其保險單上指明的國內檢驗代理。
如果由用戶直接通知報單上的檢驗代理人檢驗,那么用戶還要為該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否則這些檢驗代理人是不會為用戶理賠的。
第三,國外保險公司對提賠文件的要求極為嚴格,缺一不可,手續也相對復雜。提賠文件除包括正本報單、提單、發票、裝箱單外,還應提供理貨單、向船方或運輸公司的提賠聲明函、檢驗代理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單受益人提出的索賠申請等等及其它保險單上規定的提賠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內寄達國外保險公司。一旦保險公司受理,你還應按其要求填寫其需來的其他文件并及時寄回,否則國外保險公司仍可以各種理由拒賠。
國內保險優勢明顯
通過幾年來的實踐和總結,我們認為運輸保險由買方國家的保險公司承保有著諸多優勢。
如仍以中保公司為例,有以下幾點優勢:
第一,可以避免海運及內陸運輸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責任不清,索賠扯皮的現象。
第二,保險范圍可以從終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現場,不另加收保險費。
第三,索賠檢驗賠付較為方便,用戶可以在當地保險分公司辦理及申報。如需賣方補供貨物的,當地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將賠款費用匯外商帳戶。
第四,索賠時效為二年。
給賣方的理由
在使用CIF、CIP條款簽訂進口合同時,買方可以如下幾點說服賣方,要求在買方國內投保:
1.CIF、CIP合同條款下,合同價中已包含保險費用,故外商在發貨時必須按每批貨物 發運情況辦理投保手續。
此條理由是反對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與保險公司有年度協議,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規定每批辦理投保手續,出具正式保單,而只提供保險證明書的做法。
2.CIF、CIP合同條款下,賣方是代買方投保,保險受益人為買方,貨物風險在裝港船舷轉移。如有貨損發生,由買方自行復責索賠,賣方只是有義務協助買方,故賣方應尊重買方的意見。
3.合同的買方為中國用戶,故由中國保險公司承保運輸險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終用戶。
4.中國保險公司目前都以國營公司為主,無論在資信上還是在實力上都可以與其他國家的保險公司相比,且更勝一籌。
運輸保險在進口合同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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