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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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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2/20 15:26:00 |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2002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6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外商投資方向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國境內投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
第三條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部分調整時,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并公布。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技術水平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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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四)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可以對外商投資項目規定“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對控股”。
限于合資、合作,是指僅允許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為51%及以上;中方相對控股,是指中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第九條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經營的,經批準,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 對于確能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允許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可以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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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外商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上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該項目的備案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撤銷,其合同、章程無效,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注冊登記,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批準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審批機關應當撤銷對該項目的批準,并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投資項目,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6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二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經國務院批準,2002年3月1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21號令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1. 中低產農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葉無公害栽培技術及產品系列化開發、生產
3. 糖料、果樹、花卉、牧草等農作物優質高產新技術、新品種(轉基因品種除外)開發、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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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花卉生產與苗圃基地的建設、經營
5. 農作物秸稈還田及綜合利用、有機肥料資源的開發生產
6. 中藥材種植、養殖(限于合資、合作)
7. 林木(竹)營造及良種培育
8. 天然橡膠、劍麻、咖啡種植
9. 優良種畜種禽、水產苗種繁育(不含我國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
10.名特優水產品養殖、深水網箱養殖
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經營
二、采掘業
1. 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
2. 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
3. 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
4. 物探、鉆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5. 煤炭及伴生資源勘探、開發
6. 煤層氣勘探、開發
7. 低品位、難選冶金礦開采、選礦(限于合資、合作,在西部地區外商可獨資)
8. 鐵礦、錳礦勘探、開采及選礦
9. 銅、鉛、鋅礦勘探、開采(限于合資、合作,在西部地區外商可獨資)
10. 鋁礦勘探、開采(限于合資、合作,在西部地區外商可獨資)
11. 硫、磷、鉀等化學礦開采、選礦
三、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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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加工業
1. 糧食、蔬菜、水果、禽畜產品的儲藏及加工
2. 水產品加工、貝類凈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開發
3. 果蔬飲料、蛋白飲料、茶飲料、咖啡飲料的開發、生產
4. 嬰兒、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開發、生產
5. 乳制品生產
6. 生物飼料、蛋白飼料的開發、生產
(二)煙草加工業
1. 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加工
2. 造紙法煙草薄片生產
(三)紡織業
1.工程用特種紡織品生產
2.高檔織物面料的織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業
1. 豬、牛、羊藍濕皮新技術加工
2. 皮革后整飾新技術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
1.林區″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綜合利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生產
(六)造紙及紙制品業
1. 年產30萬噸及以上化學木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化學機械木漿(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漿一體化工程的建設、經營(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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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檔紙及紙板生產(新聞紙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煉焦業
1.針狀焦、煤焦油深加工
2.搗固焦、干熄焦生產
3.重交通道路瀝青生產
(八)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烴生產
2.年產60萬噸及以上規模乙烯生產(中方相對控股)
3.乙烯副產品C5-C9產品的綜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樹脂生產(乙烯法)
5.有機氯系列化工產品生產(高殘留有機氯產品除外)
6.基本有機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對、鄰、間)衍生物產品的綜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雙酚A、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生產
8.合成纖維原料:精對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內酰胺、尼龍66鹽生產
9.合成橡膠:溶液丁苯橡膠、丁基橡膠、異戊橡膠、丁二烯法氯丁橡膠、聚氨酯橡膠、丙烯酸橡膠、氯醇橡膠生產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產
11.精細化工:催化劑、助劑及石油添加劑新產品、新技術,染(顏)料商品化加工技術,電子、造紙用高科技化學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皮革化學品、油田助劑,表面活性劑,水處理劑,膠粘劑,無機纖維、無機粉體填料生產
12.紡織及化纖抽絲用助劑、油劑、染化料生產
13.汽車尾氣凈化劑、催化劑及其他助劑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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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單離香料生產
15.高性能涂料生產
16.氯化法鈦白粉生產
17.氟氯烴替代物生產
18.大型煤化工產品生產
19.林業化學產品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生產
20.燒堿用離子膜生產
21.生物肥料、高濃度化肥(鉀肥、磷肥)、復合肥料生產
22.高效、低毒和低殘留的化學農藥原藥新品種開發與生產
23.生物農藥開發與生產
24.環保用無機、有機和生物膜開發與生產
25.廢氣、廢液、廢渣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
(九)醫藥制造業
1. 我國專利或行政保護的原料藥及需進口的化學原料藥生產
2. 維生素類:煙酸生產
3. 氨基酸類:絲氨酸、色氨酸、組氨酸等生產
4. 采用新技術設備生產解熱鎮痛藥
5. 新型抗癌藥物及新型心腦血管藥生產
6. 新型、高效、經濟的避孕藥具生產
7. 采用生物工程技術生產的新型藥物生產
8. 基因工程疫苗生產(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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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海洋藥物開發與生產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類等診斷試劑生產
11.藥品制劑:采用緩釋、控釋、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術的新劑型、新產品生產
12.新型藥用佐劑的開發應用
13.中藥材、中藥提取物、中成藥加工及生產(中藥飲片傳統炮制工藝技術除外)
14.生物醫學材料及制品生產
15.獸用抗菌原料藥生產(包括抗生素、化學合成類)
16.獸用抗菌藥、驅蟲藥、殺蟲藥、抗球蟲藥新產品及新劑型開發與生產
(十)化學纖維制造業
1. 差別化化學纖維及芳綸、氨綸、碳纖維等高新技術化纖生產
2. 粘膠無毒紡等環保型化纖的生產
3. 日產400噸及以上纖維及非纖維用聚酯生產
(十一)塑料制品業
1. 聚酰亞胺保鮮薄膜生產
2. 農膜新技術及新產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開發與生產
3. 廢舊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1. 日熔化500噸級及以上優質浮法玻璃生產(限于中西部地區)
2. 日產2000噸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限于中西部地區)
3. 年產1萬噸及以上玻璃纖維(池窯拉絲工藝生產線)及玻璃鋼制品生產
4. 年產50萬件及以上高檔衛生瓷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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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陶瓷原料的標準化精制、陶瓷用高檔裝飾材料生產
6. 玻璃、陶瓷、玻璃纖維窯爐用高檔耐火材料生產
7. 無機非金屬材料及制品生產(人工晶體、高性能復合材料、特種玻璃、特種陶瓷、特種密封材料、特種膠凝材料)
8. 新型建筑材料生產(輕質高強多功能墻體材料、高檔環保型裝飾裝修材料、優質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溫材料)
9. 非金屬礦深加工(超細粉碎、高純、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 寬厚板生產
2. 鍍鋅及耐高腐蝕性鋁鋅合金板、涂層板生產
3. 直接還原鐵和熔融還原鐵生產
4. 廢鋼加工
(十四)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年產30萬噸及以上氧化鋁生產
2.低品位、難選冶金礦冶煉(限于合資、合作,在西部地區外商可獨資)
3.硬質合金、錫化合物、銻化合物生產
4.有色金屬復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產
5.稀土應用
(十五)金屬制品業
1.金屬制品模具設計、制造
2. 汽車、摩托車模具(含沖模、注塑模、模壓模等)、夾具(焊裝夾具、檢驗夾具等)設計、制造
3. 高檔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開發、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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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普通機械制造業
1. 三軸以上聯動的數控機床、數控系統及伺服裝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機器人和高效焊裝生產設備制造
3. 耐高溫絕緣材料(絕緣等級為F、H級)及絕緣成型件生產
4. 比例、伺服液壓技術,低功率氣動控制閥,填料靜密封生產
5. 精沖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標準件生產
6. 精密軸承及各種主機專用軸承制造
7. 汽車、摩托車用鑄鍛毛坯件制造
(十七)專用設備制造業
1. 糧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產品的貯藏、保鮮、分級、包裝、干燥、運輸、加工的新技術、新設備開發與制造
2. 設施農業設備制造
3. 農業、林業機具新技術設備制造
4.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用發動機設計與制造
5. 農作物秸稈還田及綜合利用設備制造
6. 農用廢物的綜合利用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廢物的綜合利用設備制造
7. 節水灌溉新技術設備制造
8. 濕地土方及清淤機械制造
9. 水生生態系統的環境保護技術、設備制造
10.長距離調水工程的調度系統設備制造
11.特種防汛搶險機械和設備制造
12.食品行業的高速、無菌灌裝設備、貼標機等關鍵設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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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氨基酸、酶制劑、食品添加劑等生產技術及關鍵設備制造
14.10噸/小時及以上的飼料加工成套設備、關鍵部件生產
15.卷筒紙和對開以上單紙張多色膠印機制造
16.皮革后整飾新技術設備制造
17.高技術含量的特種工業縫紉機制造
18.新型紡織機械、新型造紙機械(含紙漿)等成套設備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機械設備設計與制造
20.公路橋梁養護、自動檢測設備制造
21.公路隧道營運監控、通風、防災和救助系統設備制造
22.鐵路大型施工及養護設備設計與制造
23.園林機械、機具新技術設備制造
24.城市環衛特種設備制造
25.路面銑平、翻修機械設備制造
26.隧道挖掘機、城市地鐵暗挖設備制造
27.8萬噸/日及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設備,工業廢水膜處理設備,上流式厭氧流化床設備和其他生物處理廢水設備,廢塑料再生處理設備,工業鍋爐脫硫脫硝設備,大型耐高溫、耐酸袋式除塵器制造,垃圾焚燒處理設備制造
28.年產30萬噸及以上合成氨、48萬噸及以上尿素、45萬噸及以上乙烯成套設備中的透平壓縮機、混合造粒機制造
29.火電站脫硫技術及設備制造
30.薄板連鑄機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術及設備制造
32.井下無軌采、裝、運設備,100噸及以上機械傳動礦用自卸車,移動式破碎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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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立方米/小時及以上斗輪挖掘機,5立方米及以上礦用裝載機,全斷面巷道掘進機制造
33.石油勘探開發新型儀器設備設計與制造
34.機電井清洗設備制造和藥物生產
35.電子內窺鏡制造
36.具有高頻技術、直接數字圖象處理技術、輻射劑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醫用X線機組制造
37.高場強超導型磁共振成像裝置(MRI)的制造
38.單采血漿機制造
39.全自動酶免系統(含加樣、酶標、洗板、孵育、數據后處理等部分功能)設備制造
40.藥產品質量控制新技術、新設備制造
41.中藥有效物質分析的新技術、提取的新工藝、新設備開發與制造
42.新型藥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先進的制藥設備制造
(十八)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1. 汽車、摩托車整車制造
2. 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制造
3. 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制動器總成、驅動橋總成、變速器、柴油機燃油泵、柴油機渦輪增壓器、柴油車機外排放控制裝置、濾清器(三濾)、等速萬向節、減震器、組合儀表、專用高強度緊固件
4. 電子控制燃油噴射系統、電子控制制動防抱死系統、安全氣囊及其他汽車電子設備系統制造
5. 摩托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電機、起動電機、盤式制動器
6. 石油工業專用沙漠車等特種專用車制造
7. 鐵路運輸技術設備:機車車輛及主要部件設計與制造,線路、橋梁設備設計與制造,高速鐵路有關技術與設備制造,通信信號和運輸安全監測設備制造,電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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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
8.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地鐵、城市輕軌的動車組及主要部件設計與制造
9. 民用飛機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飛機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發動機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機載設備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14.輕型燃氣輪機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機的曲軸設計與制造
16.特種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設計與制造(中方相對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機、輔機、無線通訊、導航設備及配件設計與制造(中方相對控股)
18.玻璃鋼漁船、游艇制造
(十九)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1.火電設備:60萬千瓦及以上超臨界機組、大型燃氣輪機、10萬千瓦及以上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設備、煤氣化聯合循環技術及裝備(IGCC)、增壓循環硫化床(PFBC)、60萬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機組(限于合資、合作)
2. 水電設備:15萬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機組、15萬千瓦及以上大型貫流式機組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3.核電機組:6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4.輸變電設備: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壓直流輸變電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二十)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
1.數字電視機、數字攝錄機、數字錄放機、數字放聲設備制造
2.新型平板顯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顯像管/顯示管及玻殼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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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字音、視頻編解碼設備,數字廣播電視演播室設備,數字有線電視系統設備,數字音頻廣播發射設備制造
4.集成電路設計與線寬0.35微米及以下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
5.大中型電子計算機、便攜式微型計算機、高檔服務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盤驅動器及其部件開發與制造
7.計算機輔助設計(三維CAD)、輔助測試(CAT)、輔助制造(CAM)、輔助工程(CAE)系統及其他計算機應用系統制造
8.軟件產品開發、生產
9.半導體、元器件專用材料開發、生產
10.電子專用設備、測試儀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電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傳感器、頻率控制與選擇元件、混合集成電路、電力電子器件、光電子器件、新型機電元件)生產
12.無汞堿錳電池、動力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維護鉛酸蓄電池、燃料電池、圓柱型鋅空氣電池等高技術綠色電池生產
13.高密度數字光盤機用關鍵件開發與生產
14.可記錄光盤生產(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衛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運載火箭設計與制造(中方控股)
19.衛星通信系統設備制造
20.衛星導航定位接收設備及關鍵部件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21.光纖預制棒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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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數字微波同步系列傳輸設備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傳輸設備制造
24.寬帶接入網通信系統設備制造
25.光交叉連接設備(OXC)制造
26.異步轉移模式(ATM)及IP數據通信系統制造
27.移動通信系統(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機、基站、交換設備及數字集群系統設備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網絡交換機開發、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統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二十一)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
1.數字照相機及關鍵件開發與生產
2.精密在線測量儀器開發與制造
3.安全生產及環保檢測儀器新技術設備制造
4. 水質及煙氣在線監測儀器的新技術設備制造
5. 水文數據采集、處理與傳輸和防洪預警儀器及設備制造
6. 新型儀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儀用傳感器、儀用接插件、柔性線路板、光電開關、接近開關等新型儀用開關、儀用功能材料等)生產
7. 新型打印裝置(激光、噴墨打印機)制造
8. 精密儀器、設備維修與售后服務
(二十二)其他制造業
1.凈煤技術產品的開發利用(煤炭氣化、液化、水煤漿、工業型煤)
2.煤炭洗選及粉煤灰(包括脫硫石膏)、煤矸石等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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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及供應業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站的建設、經營
2.煤潔凈燃燒技術電站的建設、經營
3.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
4.天然氣發電站的建設、經營
5.發電為主水電站的建設、經營
6.核電站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7.新能源電站的建設、經營(包括太陽能、風能、磁能、地熱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
8.城市供水廠建設、經營
五、水利管理業
1.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中方相對控股)
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1.鐵路干線路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2.支線鐵路、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設施的建設、經營(限于合資、合作)
3.公路、獨立橋梁和隧道的建設、經營
4.港口公用碼頭設施的建設、經營
5.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中方相對控股)
6. 航空運輸公司(中方控股)
7. 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合作)
8. 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
9. 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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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路貨物運輸公司
11. 輸油(氣)管道、油(氣)庫及石油專用碼頭的建設、經營
12. 煤炭管道運輸設施的建設、經營
13. 運輸業務相關的倉儲設施建設、經營
七、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1.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
八、房地產業
1.普通住宅的開發建設
九、社會服務業
(一)公共設施服務業
1.城市封閉型道路建設、經營
2.城市地鐵及輕軌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3.污水、垃圾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廠(焚燒廠、填埋場)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經營
(二)信息、咨詢服務業
1.國際經濟、科技、環保信息咨詢服務
2.會計、審計
十、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1.老年人、殘疾人服務
十一、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1.高等教育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十二、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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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工程與生物醫學工程技術
2.同位素、輻射及激光技術
3.海洋開發及海洋能開發技術
4.海水淡化及利用技術
5.海洋監測技術
6.節約能源開發技術
7.資源再生及綜合利用技術
8.環境污染治理及監測技術
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術
10.民用衛星應用技術
11.研究開發中心
12.高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企業孵化中心
十三、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1.糧食(包括馬鈴薯)、棉花、油料種子開發生產(中方控股)
2.珍貴樹種原木加工(限于合資、合作)
二、采掘業
1.鎢、錫、銻、鉬、重晶石、螢石等礦產勘查、開采限于合資、合作
2.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
3.金剛石等貴重非金屬礦的勘查、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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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種、稀有煤種勘查、開發(中方控股)
5.硼鎂石及硼鎂鐵礦石開采
6.天青石開采
三、制造業
(一)食品加工業
1.黃酒、名優白酒生產
2.外國牌號碳酸飲料生產
3.糖精等合成甜味劑生產
4.油脂加工
(二)煙草加工業
1.卷煙、過濾嘴棒生產
(三)紡織業
1.毛紡、棉紡
2.繅絲
(四)印刷及復制業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裝裝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煉焦業
1.煉油廠建設、經營
(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1.離子膜燒堿生產
2.感光材料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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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苯胺生產
4.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麻黃素、3,4-亞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
5. 硫酸法鈦白粉生產
6. 硼鎂鐵礦石加工
7. 鋇鹽生產
(七)醫藥制造業
1.氯霉素、青霉素G、潔霉素、慶大霉素、雙氫鏈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鹽酸四環素、土霉素、麥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環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產
2.安乃近、撲熱息痛、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生產
3.國家計劃免疫的疫苗、菌苗類及抗毒素、類毒素類(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白百破、麻疹、乙腦、流腦疫苗等)生產
4. 癮性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產
6. 非自毀式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輸血器及血袋生產
(八)化學纖維制造業
1.常規切片紡的化纖抽絲生產
2.單線能力在2萬噸/年以下粘膠短纖維生產
3.日產400噸以下纖維及非纖維用聚酯生產,氨綸生產
(九)橡膠制品業
1.斜交輪胎、舊輪胎翻新(子午線輪胎除外)及低性能工業橡膠配件生產
(十)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稀土冶煉、分離(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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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普通機械制造業
1.集裝箱生產
2.中小型普通軸承制造
3.50噸以下汽車起重機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十二)專用設備制造業
1.中低檔B型超聲顯像儀制造
2.一般滌綸長絲、短纖維設備制造
3.320馬力以下履帶式推土機、3立方米以下輪式裝載機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十三)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
1.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生產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以發電為主的常規燃煤火電廠的建設、經營(小電網除外)
五、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1.公路旅客運輸公司
2.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
3.水上運輸公司
4.鐵路貨物運輸公司
5.鐵路旅客運輸公司(中方控股)
6.攝影、探礦、工業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電信公司
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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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
2.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
3.音像制品(除電影外)的分銷
4.商品拍賣
5.貨物租賃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貨運、外輪理貨、廣告等)
7.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8.對外貿易公司
七、金融、保險業
1.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
2.保險公司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
5.外匯經紀
6.保險經紀公司
八、房地產業
1.土地成片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2.高檔賓館、別墅、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
九、社會服務業
(一)公共設施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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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二)信息、咨詢服務業
1.法律咨詢
十、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1.醫療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2.高爾夫球場的建設、經營
十一、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1.高中階段教育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2.電影院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十二、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
1.測繪公司(中方控股)
2.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
十三、國家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限制的其他產業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1.我國稀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養殖、種植(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2.轉基因植物種子生產、開發
3.我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二、采掘業
1.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
2.稀土勘查、開采、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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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業
(一)食品加工業
1.我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及特種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醫藥制造業
1.列入國家保護資源的中藥材加工(麝香、甘草、黃麻草等)
2.傳統中藥飲片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秘方產品的生產
(三)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放射性礦產的冶煉、加工
(四)武器彈藥制造業
(五)其他制造業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脫胎漆器生產
4.琺瑯制品生產
5.宣紙、墨錠生產
6.致癌、致畸、致突變產品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產品生產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電網的建設、經營
五、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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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保險業
1.期貨公司
七、社會服務業
1.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2.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經營
3.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
4.色情業
八、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1.基礎教育(義務教育)機構
2.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
3.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總發行和進口業務
4.新聞機構
5.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6.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出版、發行及播放公司
7.電影制片、發行公司
8.錄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業
1.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項目
注:標的條目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有關,具體內容見附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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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于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于合作
4.物探、鉆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于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制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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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于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制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于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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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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