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進出口貿易時選擇交易對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身份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如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時對正本、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并通過合法途徑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了解、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還有貨物情況/注冊資本/法定地址等。還要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了解其開設的基本賬戶和經營活動情況。如生產加工能力、出口許可、原材料供應、貨源等。當事人的資信情況關系到其有無承擔債務責任的能力和有無履約誠意。在資信調查識別時,要對主體資格識別清楚。如對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識別方法還可采取:①銀行查詢;②海外機構查詢;③行業查詢;④進出口商會查詢;⑤有關機構查詢等。
2、客戶資信調查的內容和范圍
國外企業的組織機構情況,包括企業的性質、創建歷史、內部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擔任的職務、分支機構等。調查中,應弄清廠商企業的中英文名稱、詳細地址,防止出現差錯;
政治情況,主要指企業負責人的政治背景,與政界的關系以及對我國的政治態度等;
資信情況,它包括企業的資金和信用這兩個方面。資金是指企業的注冊資本、財產以及資產負債情況等;信用是指企業的經營作風、履約信譽等。這是客戶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特別是對中間商更應重視。例如,有的客戶愿和我們洽談上億美元的投資項目,但經調查其注冊資本只有幾十萬美元。對這樣的客戶,我們就該打上個問號;
經營范圍,主要是指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經營的性質,是代理商、生產商,還是零售批發商等;
經營能力,每年的營業額、銷售渠道、經營方式以及在當地和國際市場上的貿易關系等。此外,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后,應建立檔案卡備查,分類建立客戶檔案。總之,要善于利用不同類型客戶的長處,為我服務。
二、嚴格審查合同條款,修改不利條款
從法律上講,合同是買賣雙方開展國際貿易業務的基礎,中國企業對合同各部分的條款,特別是一些可能給潛在的欺詐活動創造條件的條款加以細心審查,至關重要。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由于語言方面的問題,中方對合同的審查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為了節約成本,很多公司也不愿委托專業人事來審查合同,往往輕率地在外方擬好的格式合同上簽字,從而在合同條款上給詐騙者創造了機會。在合同中潛在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在出口合同中,欺詐者往往在付款方式上做文章
在國際貿易中,付款方式多種多樣,一般觀點認為,對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預收貨款、其次為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電匯(T/T)、賒帳(open account)等,而分期付(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則是最差的出貨條件。以這樣的觀點看來,似乎是爭取到預付貨款或是L/C即期就等于收匯有了確切的保障。但是在實踐中,對于歐美一些國家的進口商來說,開立信用證的手續很繁雜,而且還要在較長時間內占壓買方一定的資金或授信額度,致使很多買家不愿意開證。因此,越來越多(近80%)的交易都樂于采用非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即使接受L/C付款,也會要求30天或60天期,另外,以記帳、D/A、T/T等方式付款也很普遍。
中國企業在選擇付款方式時,應清楚了解每一種付款方式的利弊與風險,有利的付款方式不僅要適合具體的出口商和每一單具體的業務,還要考慮到真正影響收匯成敗的關鍵因素,如交易對象的資信情況、合同的其它條款、執行合同的各個環節等綜合因素:
T/T(電匯)與Installment分期付款:一般情況是在貨物裝船后,買方先付30%的預付款,剩余70%等到貨到后一段時間再付。電匯與分期付款完全是商業信用這種方式,可以說是對賣方風險最大的方式。因此除非賣方充分確定對方的信譽,如象IBM,ABB等世界知名公司,否則在其沒有投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下,采用此付款方式時要格外謹慎。
D/P(付款交單)與D/A(承兌交單):這兩種付款方式屬于商業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D/A 比 D/P風險要大。對于信用好的進口商,一般不會出現不付貨款的現象,但是遇到信用差的進口商,常常發生拖欠或拒付貨款現象。D/A后面一定要有時間,指承兌后多少天付款。
預付貨款(pay in advance)與信用證L/C: 一般來講預付貨款對賣方來說是最安全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種付款方式很少見。在中國常用的是信用證方式。但是作為信用證而言,本身也會給詐騙分子以機會。信用證欺詐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 假冒信用證欺詐
假冒信用證欺詐是指利用缺乏成為有效信用證必備條件而呈現出自身虛假性的信用證所進行的欺詐。
*"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軟條款"信用證,利用其生效、付款條件中隱藏著的陷阱條款,使付款行為隨時可以根據開證申請人的單方行為而解除付款義務或附有受益人很難或根本無法提供的單據作為付款條件所進行的欺詐,如在信用證中有"信用證開出后暫時不生效,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和貨物經開證人檢驗后,才通知生效"的條件。盡管這些軟條款表面上是進口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須意識到會發生惡意欺詐的因素。對付"軟條款"信用證,最好的辦法是嚴格審單,對那些苛刻和難以執行的條款應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證的風險。
2、在進口合同中,欺詐者往往在國際貿易術語上做文章
買方詐騙會采取兩種方式,一為空頭提單詐騙,就是指貨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貨物的裝船數量遠遠不足信用證規定的量,而詐騙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單會同其它單據一起先向銀行結匯,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開證申請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貨而只能望單興嘆。許多國際騙子經常利用這一方法進行詐騙,他們每每先與對方進行幾次小額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來一次大的瞞騙,"利用空頭提單"的詐騙雖然受損失的大多是買方,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但有時會殃及船方(特別是在貨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除此之外,在國際貿易中,托運人會出具保函后換取承運人違背事實簽發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按照國際慣例,如果保函具有欺詐意圖,則保函無效,承運人要向第三方承擔責任。盡管如此,如果真的出現上述情況,也會給買方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是嚴重的經濟損失。
因此,如果買方未能同一流資信的賣方做交易或者認為賣方有可疑之處,買方應及早采取預防措施,比較實用的辦法是買方要求使用FOB術語,同時借機試探。在CIF與CFR下,由賣方負責裝運,買方對船舶的國籍、船齡、船舶狀況等無選擇權。換言之,買方爭取FOB對防止詐騙極為有利。因為,結匯單證最重要的是提單。而FOB下,由買方來租船裝運,可隨時與船東聯系,了解船舶動態,可趕在騙子結匯前,申請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騙子去結匯或禁止銀行付款;再者,買方在租船時,也很容易了解船東的資信,有效地防止船東的欺詐,賣方想要欺詐自然是難上加難。
3、在國際貿易合同中約定在中國進行仲裁的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對于規避風險、減小損失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涉外訴訟,不同于國內訴訟。由于不同國家的立法不同,類似的案件在不同國家的審理結果往往相距甚遠,涉外訴訟具有立案(確認司法管轄權)難、送達(確認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難、取證(跨國取證)難、執行(對方法院承認與執行)難等問題。在一家中國公司與被告俄羅斯公司的國際貿易案件中,即使中國法院對此案件立案并進行審理,但是由于被告遠在俄羅斯,應訴文書無法通過郵寄送達,只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文書,需半年時間。此后如被告不來應訴,法院經缺席審理、判決后,公告送達判決書又需半年時間。假設原告勝訴,如被告不自覺履行法院判決,該案的執行又成難題。
通過約定明確有效的仲裁條款,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與訴訟相比,仲裁真正無可爭議的優勢在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制定,迄今為止,已有132個締約國,根據該《公約》,外國仲裁裁決得到了廣泛的執行。法院采取了有利于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政策,所以仲裁裁決書在執行力方面要遠遠的高于異國法院的判決書。
選擇在中國進行仲裁,一是中國企業比較了解國內的情況,在取證方面和語言方面會占有優勢;二是中國的仲裁組織相較于國外的仲裁組織收費便宜,可以緩解中方的經濟壓力;三是聘請中國的律師相對比外國律師收費低。
對于國際貿易仲裁,如果選擇在中國進行,選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不失為明智。首先,對于外方來講,往往對中國的司法系統存在一些不了解、不信任的情況。由于《紐約公約》的存在,確保了仲裁裁決的執行,他們更傾向于通過仲裁方式來解決爭端。其次,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已經成立多年,在解決國際貿易糾紛方面具有一定的經驗,在裁決過程中相對比較公平公正,在其他國家已經建立了比較良好的口碑。
三、積極利用國際保理業務和出口信用保險來規避風險
隨著國際市場競爭的加劇和買方市場的形成,就付款條件而言,信用證方式要占用進口商的資金,且要產生一定的費用,付款交單(D/P)相對優惠,但進口商無法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因此,越來越多的進口商堅持以電匯(T/T)、承兌交單(D/A)或賒銷(O/A)方式成交,而這幾種方式顯然對出口企業來講有相當的風險。保理業務和出口信用保險正是順應這一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其實在西方發達國家上述兩種業務已經比較成熟,但是在我國還處在起步階段。國際保理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主要針對一些對進、出口商風險較大的付款方式進行,在實踐操作中各有不同。
國際保理業務
有資料統計,目前賒銷貿易已占全球貿易總額的70%左右。許多出口商意識到,要在貿易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采用賒銷方式。這一點在向發達國家出口時,顯得尤為重要。但出口商如何防范收匯風險呢?國際保理業務應求而生。國際保理,是保理商向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或服務的出口商(賣方)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和壞賬擔保這四項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保理業務的某些交易特征存在潛在的不足,比如在選擇保理商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需要引起出口商注意,但任何一種金融服務手段都有其優勢和劣勢,只要運用得當,保理仍不失為一種為賒銷貿易服務、功能全面而有效的金融手段。近些年,我國的一些國家銀行已開始積極推進保理業務并提供對出口商和進口商的資信證明和融資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賬款,承保的風險主要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出口企業為防范以上出口信用方面的風險,保費從0.23%至2.81%不等,平均為0.9%。買家拒付、拒收的,賠付比例為實際損失的80%;其它的為90%。保險公司在賠付后向買家追討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給投保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可確保收匯的安全性,擴大企業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面(如L/C外還可采用T/T、DP、DA等),從而增加出口成交機會。同時,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
在實踐中,盡管有不少進出口商知道保理與出口信用保險,卻很少有人問津,主要原因是花費。但是國際貿易詐騙一旦發生,損失難以彌補,兩相比較,在不能確定對方資信的情況下,選擇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實現風險規避,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除了上述預防措施外,如果企業因為疏于防范,已經上當受騙,或者盡管采取了一定預防措施,但還是出現了被騙的情況。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來補救:
對方拒付后不要落入圈套。買方詐騙常用的伎倆就是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賣方降價,借機拖延時間轉移貨物或者把價格壓到最低。如果是食品或者衛生用品,會提出在特定的時間內貨物將被銷毀。在這種情況下,中方由于貨物已經起運,為了不使自己的貨款完全泡湯,只好同意簽訂降價合同,一步一步掉入對方布置好的陷阱中。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中方一定要警惕,在確信自己的貨物質量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不要輕易簽訂此類的合同。
與當地商會或者中國大使館聯系。這些機關在事后補救中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由于他們一般是以非贏利為目的的,對當地的情況比較熟悉并且具有一定的聲望,可以經由他們與當地政府機關、司法部門進行聯系,協調解決,從而減少中方的損失。
聘請當地的律師提起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一般來講,中國的律師是沒有資格在國外執業的,除非其取得了所在國的執業資格。與對方所在國律師協會聯系,會得到當地律師的協助。有的時候,對方往往是抓住了中國公司不愿意進行跨國訴訟的心理進行欺詐,因此,聘請當地律師,可能會起到威懾作用,在沒有進入訴訟階段前,對方就可能會將貨款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