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但隨著信用證的大量普及,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出口商對信用證操作流程的不熟悉及信用證本身的某些缺陷以信用證進行大肆的詐騙。本文將列舉出常見的七種信用證詐騙并分析和探討如何防范這些詐騙。
一 典型的七種信用證詐騙
(一)、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將通過 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 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 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 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 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征: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并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開注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后,速將一套副本 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 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 后,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于是該中行設法與美州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系,請示協助催曬,最后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于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 騙案。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 權完全操作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 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 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 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 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 人發出信用證修改開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征: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 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載證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 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 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 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征: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像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 單在裝運后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并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后來,受益有 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涂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涂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有,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征: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涂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并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 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信用證詐騙的防范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范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在尋長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 資 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條款。以發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于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協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并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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