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隱蔽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將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真欺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該證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違背常規;(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縱在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如“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巖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來證有如下“軟條款”:"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后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后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后,即將質保金260萬元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三) 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征: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運、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