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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4:35:00 |
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 【分 類】 知識產權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7年10月25日 【實施時間】 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2號)
《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保護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專利工作的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依法調處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科技、經貿、工商、技術監督、公安、海關、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實施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自己的發明創造依法向國內、外申請專利,取得專利保護。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了解該發明創造技術方案的人員和有關專利代理機構、專利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科技專項資金、新產品開發等資金中,劃撥一定比例作為專項資金用于專利計劃項目的實施。 第六條 專利權持有或者所有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實施該專利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務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酬金;對因實施該專利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當給予重獎。 第七條 在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或者專利實施許可時,轉讓方或者許可方應當向受讓方或者被許可方說明該項技術所處的法律狀態和實施許可情況。 第八條 實施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并可以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綴附省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印制的專利產品監護防偽標識。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時,應當充分利用專利文獻信息。 引進涉及專利技術和設備,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價的,引進單位應當進行專利檢索。 第十條 國有專利資產持有單位在法人變更、終止或者產權變動、資產重組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十一條 利用廣告宣傳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通過營銷單位銷售專利產品、委托印刷單位印制專利標記的、專利權人或者依法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分別向廣告審查部門、廣告經營者、營銷單位、承印單位提供有效專利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隱匿、運輸、郵寄、印制標記等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對下列專利糾紛,當事人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屬糾紛; (三)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四)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體資格糾紛;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實施該發明的費用糾紛; (六)職務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酬金糾紛; (七)其他專利糾紛。 涉外專利糾紛的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應當由省專利管理機關受理。 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被請求人在答辯期間內向中國專利局提出撤銷專利權或者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可以中止處理程序,并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待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后,再恢復處理。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冒充專利行為: (一)將非專利產品或者非專利方法稱為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撤回、被視為撤回、被駁回的專利申請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的; (四)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被宣告無效、終止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五)將已申請專利尚未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方法,宣稱或者標明為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 (六)其他冒充專利行為。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或者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時,有權詢問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查閱、復制、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帳冊等原始憑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助檢查,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可以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產品、專有工具、設備等物品。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時,有權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產品、標記、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 第二十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檢測和鑒定。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專利權的,當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和海關實施專利保護。 第二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實施專利侵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公開更正、賠償損失,封存侵權產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產品的材料、設備、工具,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對冒充專利的單位和個人的,由專利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標記,由專利管理機關收繳并銷毀,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處理或者銷毀該產品。銷毀所需費用,由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故意為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比照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責任予以處理或者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專利糾紛處理決定或者冒充專利行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中,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毀滅與案件有關證據的,或者擅自啟封轉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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