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援引]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一條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四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五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八條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法人以外的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法人以外的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注:見現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解釋:凡是外商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資企業,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凡外商申請設立其它責任形式的外資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若干條款的解釋
解釋:凡是外商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資企業,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凡外商申請設立其它責任形式的外資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若干條款的解釋
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裁判要點]
外籍人士楊樹樸在我國境內投資,應當遵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楊樹樸在上海投資餐飲業,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然而,楊樹樸與沈景花、上海石藝商貿有限公司(石藝公司)簽訂《備忘錄》,約定由楊樹樸出資,以沈景花及石藝公司的名義申請成立上海杰仕萊特餐飲有限公司(杰仕萊特公司),公司的一切費用及經營管理均由楊樹樸負責。故杰仕萊特公司雖注冊登記為國內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但依據上述約定,楊樹樸為公司的實質股東,沈景花及石藝公司僅為名義股東。也就是說,楊樹樸以隱名投資的方式實際經營杰仕萊特公司,并以沈景花及石藝公司作為名義股東注冊登記的方式,規避了外資企業必須經政府部門審批的法律規定。楊樹樸以隱名投資的方式,規避法律規定的外資審批手續,違反了外資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楊樹樸、上海石藝商貿有限公司與沈景花股東權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4)滬一中民五(商)終字第15號][12/30/2004]
[相關參考]
外資企業設立的具體規定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