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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實證研究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fā)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3/31 14:17:00

非法集資實證研究

文章來源: 金融法苑, 2010, 第080期, P120-142
作者: 王開元;施東沂;駱梅婷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非法集資尚無統(tǒng)一的法律定義,目前較為通行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主要包括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第179條)以及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1]
    非法集資作為一種古老而常見的犯罪形式,在國外被稱為“龐氏騙局”( Ponzi. Scheme),用來描述那種以高資金回報率為許諾,騙取投資者投資,用后來投資者的投資去償付前期投資者的欺騙行為。最近一次震驚全球的“龐氏騙局”案發(fā)于2009年6月,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前董事會主席伯納德•麥道夫(Bernard Madoff)被指控利用對沖基金進行金融詐騙,被判入獄150年。在我國,非法集資犯罪經過多年的演變,呈現出手段新穎多樣、侵害對象多元、涉案數額巨大、犯罪組織嚴密、跨地區(qū)流動作案等特點,“蟻力神案”、“萬里大造林案”等案件的曝光,使得非法集資日益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和金融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制的重要對象。
    我國學界有關非法集資的論著頗豐,但以規(guī)范學的研究方法居多,鮮見實證的研究方法 [2] 。本文即為彌補非法集資研究領域上述缺陷的一個嘗試。借助SPSS (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統(tǒng)計產品與服務解決方案)16.0提供的分析工具,本文對非法集資整體和個案的社會危害性以及非法集資犯罪的結構和規(guī)律進行了經驗研究,并針對具體的研究結果提出了相應的犯罪控制思路。
    二、樣本、變量與分析框架
    本研究的樣本為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有網絡報道可查、發(fā)生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311個非法集資案件。但即使樣本容量較大,仍無法囊括其間發(fā)生的全部非法集資案件。這既有“犯罪黑數” [3] ,也有我國互聯網及其相關媒體興起較晚的因素。因此,一部分案件可能未上升為“新聞”,進而未成為本研究的樣本,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本文研究結論的準確性和普適性。
    經過數據調查階段的梳理、比較和歸納,筆者從全部案件事實中提取了兩類共17個主要變量,構建起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I)類變量主要以描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目的,先使用投資者人數、全部涉案金額、全部損失金額及案件持續(xù)時間四個基本的宏觀變量,再建立人均涉案金額、人均損失金額及人均損失比重三個衍生變量,從微觀層面反映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II)類變量主要從犯罪形態(tài)學的基本觀點出發(fā),將犯罪主體、犯罪主體之間以及加害與被害之間的互動關系、犯罪行為及其結果 [4] 作為分析考察對象,涉及集資者的身份與內部關系、投資者身份、集資雙方關系、集資者身份塑造、集資手段、集資過程、開放性及所獲罪名等。本文的主要內容即圍繞著上述兩類變量的內部關系及相互關系的探討展開。
    三、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一)非法集資案件的時空分布
    非法集資年案發(fā)數如圖1所示。研究顯示,1995—2007年,非法集資的年均案發(fā)數為23.85件。從整體上觀察,非法集資案發(fā)數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5]
    圖2反映了全部樣本中的310個案件的地區(qū)分布情況。1995—2008年,各地平均案發(fā)數為44. 43件,案發(fā)數最少的為華北地區(qū)(24件,約占7.7%),最多的為華東地區(qū)(85件,約占27.4%)。
圖1 非法集資案件的時間分布
圖2 非法集資案件的省份分布
    為了進一步說明案件的空間分布情況和規(guī)律,圖3以省份為自變量對案發(fā)數量進行了統(tǒng)計。經過計算,14年間各省份平均案發(fā)數為10
件,最少的為海南省(1件,約占0.3%),最多的為廣東省(33件,約占10. 6%)。這些數據表明非法集資案件整體上具有東部多、西部少,南方多,北方少的空間分布特點。
圖3非法集資案件的地區(qū)分布
    (二)非法集資案件的總體損失
    表1    非法集資案件的總體數據 [6]
集資對象人數(人)
持續(xù)時間(天)
涉案金額(萬元)
損失金額(萬元)
人均涉案金額(萬元)
人均損失金額(萬元)
人均損失比重(%)
平均數
3 084.77
1 211.18
47 650.65
19 443.41
22.6422
21.5022
60.07
中位數
253.50
853.00
1 700.00
980.00
4.4944
2.3807
69.01

續(xù)表
  集資對象人數(人) 持續(xù)時間(天) 涉案金額(萬元) 損失金額(萬元) 人均涉案金額(萬元) 人均損失金額(萬元) 人均損失比重(%)
眾數 1 000** 365* ** 300 0 10.00 0.00 0
最小值 1 29 22 0 0.03 0.00 0
最大值 100 000** 8 035 2 080 000 680 000 1 500.00 1 473.45 100
總數 728 005 314 908 13 294 531 3 013 728 4 868.08 2 537.26
    注:* 存在多個眾數,表中所列為最小值。
    ** 近似值。
    如表1所示,非法集資案件14年間平均涉及投資者3 084. 77人,持續(xù)時間l 211.18天,集資金額達47 650. 65萬元,造成損失、無法追回的資金達19 443.41萬元,人均集資金額22.6422萬元,人均損失金額21.5022萬元,人均損失比重高達60. 07%,全部非法集資案件共涉及金額超過1 329.4531億元。以位于時間中位數的2001年的經濟數據作為參照標準 [7] 觀察,1995年至2008年非法集資涉案總金額占2001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超過1.39%,人均損失金額至少為2001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34倍。這表明,非法集資案件的規(guī)模和危害是極其巨大的,必須引起金融宏觀調控機構和市場監(jiān)管機構的充分重視。
    進一步研究發(fā)現,除人均損失比重以外,其余上述變量的中位數和眾數遠小于均值。這說明,大部分案件的集中程度高,屬于人數、時間和金額都比較小的小規(guī)模案件,而很少一部分案件遠離集中趨勢值,呈現出涉及人數多、持續(xù)時間長、涉案和損失金額大的特點。這一結論反映了非法集資案件的重要特點:“小案”雖個案危害性較小,但案發(fā)概率大、數量多,故整體危害性并不小;“大案”盡管案發(fā)概率低、數量少,但個案的危害性大,故整體危害性同樣很大。
    此外,研究還發(fā)現了如下結論:(1)涉案金額與持續(xù)時間顯著正相關(r= 0.167,Sig.=0.01 [8] )。后文研究也表明,集資者聚斂資金的過程通常較長,一個集資案件中可能包含多輪具體的集資活動。針對這一特點,實踐中應注意預防,及早發(fā)現,從而使損失最小化。(2)投資者人數與涉案金額顯著正相關(r =0.662,Sig.=0.00),被告人數與涉案金額顯著正相關(r=0.145,Sig.=0.02)。一般來說,投資者越多,意味著案件涉及范圍越廣,涉案金額越大;在客觀上所要求投入資源也越多,更多犯罪分子被吸引并參與進來,進而成為被告。(3)涉案金額與損失比重顯著負相關(r= -0.192,Sig.=0.016),意味著個案所涉金額越小,損失比重往往越大。這表明,涉案金額由于其較強的直觀性而被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實踐作為衡量案件規(guī)模的最重要指標:對于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相關部門的查處力度較強,從而能夠挽回大部分損失,而涉案金額較小的案件往往受到忽視,成為監(jiān)管盲區(qū),涉案投資者的損失也更為嚴重。這種做法忽視了法律在適用效果方面的公平性,應當予以糾正。
    四、非法集資的犯罪結構
    (一)主體特征
    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主體具有鮮明的特征。可以利用刑法理論中的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理論揭示出集資者的身份特征和相互關系;而投資者的分析則主要集中在對其身份的描述,其作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內部關系的規(guī)律性較弱,下文不涉及。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揭示作為整體的集資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
    1.集資者。根據我國通說的犯罪構成理論,犯罪主體分為自然人和單位;同時,非法集資作為典型的金融犯罪,金融機構在充當犯罪者時的角色特征不容忽視,因此本研究將犯罪主體按照其身份區(qū)分為兩大類(是否涉及單位犯罪)、三小類(不涉及單位犯罪,涉及金融機構的單位犯罪和涉及非金融機構的單位犯罪)。研究表明,不涉及單位犯罪的案件占58.20%;涉及單位犯罪的案件占41.80%,其中涉及非金融機構犯罪的案件占31.51%,涉及金融機構犯罪的案件僅占10.29%。此外,集資者內部的關系較為復雜,構成單獨犯罪的集資者僅占36.66%,構成共同犯罪的則占63.34%。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大量出現,證實了非法集資犯罪已經呈現出的高度組織化的特征。
    2.投資者。按住所地區(qū)分,投資者可分為大城市居民、中小城市居民、鄉(xiāng)(鎮(zhèn))村居民三類。研究表明,非法集資案件的投資者主要為城市居民,大城市居民占樣本總體的53.05%,中小城市居民占39.55%,鄉(xiāng)(鎮(zhèn))村居民僅占7.07%。這表明,非法集資的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且大多是大城市居民。原因在于:一方面,城市居民人均收入較農村居民更高,具有更強的投資能力和投資欲望,以及更強的信息獲取能力;另一方面,具有融資沖動的企業(yè)大部分為工業(yè)企業(yè),主要布局在城市,其余部分多為金融企業(yè),其網點分布的密度城市也遠高于農村。可以推論,金融犯罪的空間分布和金融資源的空間存在著緊密的關聯性,從而也決定著金融執(zhí)法和司法在資源投入的方向與數量上的差別。
    3.雙方關系。從理論上講,非法集資者可以利用人緣、地緣、血緣,創(chuàng)造出假象誤導投資者,使其相信自己對集資者的資信、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比較了解,這種依靠個人社會關系網絡提供的人格化信息來評估投資的安全程度及進行道德監(jiān)督,所花費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都較低廉,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隱憂,并且建立在“私誼”和個人信用上的交易也使投資方在感情上更易于接受,因此非法集資往往伴隨著“熟人犯罪”的發(fā)生。研究發(fā)現,在樣本總體中,集資雙方在集資前或集資時相識的占9.65%,其余的為不相識,這表明“熟人犯罪”的情況的確可能出現。從犯罪互動關系上進行觀察,這種類型的犯罪稱為“交易被害”的犯罪,被害人在面對面地與加害人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受到侵害,因而是被害人有機會但沒有有效運用自身判斷力的情況下“自愿”向加害人交付利益而遭受的侵害,是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侵害的“積極”服從。這種基于盲目信任而導致的犯罪,被害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9] 基于這樣的認識,對投資者的教育理應成為非法集資犯罪控制的必要手段。
    作為非法集資的效果,集資者和投資者基于集資(投資)行為發(fā)生了一定的關系,這一關系的主要內容在于投資者享有名義上的“股權”或“債權”,因而屬于財產關系。 [10] 在樣本總體中,雙方基于投資者享有的“股權”而形成財產關系的僅占13.18%,基于“債權”形成的財產關系占絕大多數,為86.82%。區(qū)別二者的實際意義在于提醒法院應當采用實質主義的判斷標準行使裁量權。如堅持以形式主義的做法,通過比照典型的股權關系或債權關系切割現實,則可能傾向于將“股權”合同認定為全部無效(由于承諾保證本金,致使合同核心和目的條款無效),而將“債權”合同認定為部分無效(收益部分超過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限制),這將會導致在投資者獲利的情況下兩類人受到法律上不合理的區(qū)別對待。
    (二)行為特征
    本部分主要考察集資者實施非法集資行為的兩個基本階段,即犯罪準備階段的身份塑造以及犯罪實施階段的手段使用和集資過程。
    1.身份塑造。獲得收益是社會公眾最主要的投資目的。能否獲得預期利潤,乃至在遭遇風險時能否全部收回本金,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如前所述,在絕大多數非法集資案件中,投資者事前對集資者并不了解,集資者為此必然采用一定的宣傳手段,展示其良好形象,打消投資者的疑慮,以樹立投資信心。集資者或從經濟角度,或從非經濟角度,或同時從兩個角度力求將自己塑造成有盈利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主體。其中,具有“經濟實力”的主要表現是:擁有資產的價值較大,有關聯的第三方為還款提供足額擔保,投資生產的產品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等。具有“非經濟實力”的主要表現是:集資主體具有社會知名度,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或個人名譽;與當地政府、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或個人有密切的聯系,能夠提供足夠的社會資源等。這其中,將自己塑造成為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集資者占樣本總量的63.67%,將自己塑造成為具有較強非經濟實力的犯罪主體占12.86%,將自己塑造成為同時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非經濟實力的犯罪主體占23.47%。
    這一研究結果表明:約有1/3的非法集資案件中,犯罪主體依靠其社會地位、社會關系等作為背景實施了犯罪,生活常識讓人們更容易對這類集資犯罪失去警惕。典型的例子如“萬里大造林”一案,案件主犯陳相貴不僅利用名人、明星進行宣傳,還通過出演電視劇中人物的方式增加社會知名度,并通過金錢收買等手段;先后被評為“中國改革十大新聞人物”、“中國最具影響力企業(yè)家”、“感動中國十大策劃創(chuàng)新人物”獎、“中國農村十大致富帶頭人”稱號。憑借這些社會符號,陳相貴利用其所屬的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非法吸收13億元集資款,并使許多被這些“光環(huán)”所吸引的投資者血本無歸,甚至傾家蕩產。
    2.集資手段。如圖4所示,以外部特征界分,集資者采用的集資手段主要有下列十種:(1)通過擅自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份額權利憑證等有價證券集資(占6.11%);(2)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集資(占42.44%);(3)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項目建設等事業(yè)名義集資(占12.54%);(4)通過簽訂商品經銷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集資(占7.72%);(5)通過發(fā)行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集資(占1.93%);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集資(占10.29%);(7)通過“委托理財”“受托投資”等方式集資(占7.72%);(8)借助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通過虛擬信用交易集資(占7.72%);(9)金融機構高息攬儲(占1.93%);(10)通過其他手段集資(共占1.61%),包括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并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利用傳銷、秘密串聯的方式,以集合“教育儲備金”的名義,未取得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以及利用返本銷售和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等。
    可以看出,非法集資犯罪的外延極為廣泛,經濟形勢的變化、法律規(guī)則的調整、犯罪手段的多樣化,基于已發(fā)生的案件作出的上述分類應當不斷將新出現的集資手段納入其中以適應時代變化。研究集資手段的意義體現在:對于立法者而言,企業(yè)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犯罪,是全部非法集資犯罪立法控制的重中之重,應當注重刑法、證券法、公司法等不同法律部門的協調;對于執(zhí)法和司法機關而言,將非法集資的手段進行具體分類有助于降低認定非法集資行為的成本;對于社會公眾而言,能夠提示其在投資時保持足夠謹慎,注意一些貌似合法實則非法的行為,如發(fā)行證券、金融機構攬儲、委托理財、個人借貸等,同時強化守法意識,避免參與一些明顯違法的集資活動和組織(如“標會”、地下錢莊等)。
圖4 集資手段發(fā)生頻率
    3.集資過程。在一個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者可能成功地進行了一輪或多輪集資。研究發(fā)現,只進行了一輪集資即案發(fā)的案件占樣本總數的13.18%,多輪集資之后案發(fā)的占總數的85.85%,可見絕大多數非法集資案件都不只進行了一輪集資。行為金融學對投資者心理的分析為這種現象提供了良好的解釋。
    首先,是“投機心理”的催化。預期并不必然產生投機性,只有當非法集資收益產生時,已獲得的回報會增強投資者的信心與期望,并試圖從多方面解釋非法集資收益的原因,產生采取行動來求得更大成功的傾向,投機情緒由此在無外人誘導的情況下自發(fā)產生。在研究中我們觀察到,被害人的投資行為之所以出現偏差和反常,使得同一案件中的非法集資多次得逞,正是因為此種“投機心理”為集資者利用。具體而言,一方面在于“啟發(fā)式偏差” [11] ,即當投資者在最初投資獲得許諾的回報時,在之后的投資行為中就會依賴這樣一種背景,相信日后的投資依舊能獲得相應的回報。而過度自信 [12] 則強化了這種認同,即投資者認為通過前期投資,已經了解和掌握了對方充分的信息,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便不知不覺地陷入集資的旋渦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在于“厭惡損失” [13] ,即當投資者獲得初次回報時,很容易心情愉悅而后用初步獲利進行下一次投資,當他們在集資者諸如“資金周轉不靈暫不分紅”之類的借口面前,很難意識到受騙,甚至有個別投資者會追加投資。相反,如果資金被套牢,投資者往往表現得相當敏感,騙局因而會被很快揭穿。為此,集資者常采用“放長線釣大魚”的方式,讓投資者收益在先,結果卻是損失在后。其次,是“羊群效應” [14] 的作用。這種效應在傳銷型的非法集資案件中表現得非常明顯,集資者先通過電視、報紙、宣傳欄等各種手段誤導群眾。在從眾心理的支配下,人們的防范意識不斷下降。    旦有較多的人參與非法集資,人們便開始彼此模仿,互相傳染,通過相互間的循環(huán)反應刺激,情緒逐漸高漲,逐漸失去理智,成為無意識投資行為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羊群效應”交織著“投機心理”,使得投機情緒高漲,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投機者)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面對這樣的投資心理,監(jiān)管部門及新聞媒體有必要予以合理引導。一方面,應對輿論保持足夠的敏感性,對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的廣告宣傳予以嚴格審查監(jiān)督,防止盲目投資的從眾行為進一步蔓延;另一方面,應加強風險提示與風險教育,引導投資者理性決策,幫助已人騙局者及時抽身。而投資者自身應有意識學習相關的金融、財務及法律知識,掌握一定的投資策略與技巧,了解投資者的普遍心理,在實踐中有意識地糾正行為偏差,增強抵御投資風險的能力。
    (三)結果特征
    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結果,按性質可以區(qū)分為事實結果和法律結果兩類。事實結果關注非法集資行為是否可能伴隨或導致其他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法律結果強調集資者因實施了集資行為而獲得了法律上的何種否定評價。
    1.開放性。非法集資犯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體現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復雜性。研究表明,12.86%的非法集資案件伴隨或導致了其他犯罪,這表明非法集資具有較強的“封閉性”,從而使我們在對非法集資及相關犯罪的控制上持較為樂觀的態(tài)度,因為這能夠節(jié)省大量的司法成本。在其導致或伴隨的其他犯罪方面,多涉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高利轉貸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等妨害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罪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表現出很強的相關性和規(guī)律性。
    2.所獲罪名。從犯罪主體因集資所獲的罪名來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占43.09%;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占35.05%;構成“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的占0.96%,構成“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的占0.96%;構成兩種及兩種以上犯罪的占3.54%。 [15] 這些結果表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占據了非法集資犯罪類型的絕大多數,和人們對非法集資的通常理解相符。但這可能對立法技術提出了某種“質疑”:用兩種籠統(tǒng)含混的罪名統(tǒng)攝一類在犯罪類型學上有豐富表現的案件,是否具備了過強的“包容性”,從而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五、非法集資的犯罪規(guī)律
    (一)關系分析
    1.城鄉(xiāng)分布與集資手段。如圖5所示,農村地區(qū)非法集資案件的類型相對單一,主要集中于“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集資”、“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集資”、“借助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通過虛擬信用交易集資”等;城市地區(qū)所有類型的案件均有發(fā)生且數量較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集資”的案件出現最多,占城市發(fā)生案件數的一半左右。
    集資手段的城鄉(xiāng)分布差異折射出我國金融制度與經濟現實之間在局部區(qū)域的非均衡狀態(tài)。例如,近年來,四大國有銀行大量撤并縣以下的營業(yè)網點而轉向大中城市發(fā)展,而在農村設立的郵政儲蓄銀行只攬儲不放貸,導致農村地區(qū)資金供求失衡。這使得民間借貸成為農民通過資金互助解決燃眉之急的重要形式,而大規(guī)模的民間借貸本身即是或者誘發(fā)了非法集資的發(fā)生。可見,城鄉(xiāng)二元的金融結構為非法集資提供了制度性的滋生環(huán)境。
圖6 單位犯罪與集資手段分布
    2.單位犯罪與集資手段。圖6表明,無論是否為單位犯罪,集資者最常采用的集資手段都是“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集資”;在單位犯罪的情形下,集資者也傾向于“通過'委托理財'、'受托投資'等方式集資”;非單位犯罪的情形下,集資者通常使用的手段還包括“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項目建設等事業(yè)名義集資”、“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集資”以及“借助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通過虛擬信用交易集資”。
    投資者對于“委托理財”、“受托投資”有著比較嚴格的技術要求,單位集資者可以通過其外在的經濟實力和過往業(yè)績證明其資產管理能力,容易得到投資者的信任;而個人集資者如果想達到相當的融資規(guī)模,則需要對融資渠道進行較好的維護和拓展,由于通過“會”、“社”或借種植、養(yǎng)殖等事業(yè)集資容易形成龐大的網絡,從而常為個人集資者所采用。
    3.單位犯罪與財產關系。研究表明,基于“債權”的財產關系中,不涉及單位犯罪的案件最多(60.4%),涉及非金融機構犯罪的次之(28.1%),涉及金融機構犯罪的最少(11.5%);基于“股權”的財產關系中,涉及非金融機構犯罪的案件與不涉及單位犯罪的案件比例相差不大(分別為53.7%和43.9%),涉及金融機構犯罪的幾乎沒有。
    個人集資與“債權”型財產關系的高度重合,反映的實質問題是刑法對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界限問題所持的模糊態(tài)度。由于現行刑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缺乏區(qū)分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導致司法裁量權呈現濫用的趨勢,使各地處理非法集資案件的實踐極為混亂。這種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做法,只能通過法律的修正補充予以遏止。
    4.單位犯罪與所獲罪名。研究發(fā)現,在單位參與犯罪的情形下,集資者更可能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75.9%);在不存在單位參與的情形下,集資者則更可能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61.5%)。換一個角度,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主體中存在單位的可能性很大;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中存在單位的可能性較小。集資者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是區(qū)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重要依據。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yè)之所以會走上非法集資的不歸路,主要目的是解決生產經營中資金匱乏的問題。因而從理論上講,單位集資者更容易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述實證研究的結果證實了這一結論。因此要杜絕單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必須填補中小企業(yè)融資過程中存在著的“麥克米倫缺口” [16] 。實踐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的難題,中小企業(yè)難以從正常渠道進行融資。一方面,在直接融資中,資金的提供者必然要對資金使用者的狀況進行了解和判斷,這就要求存在一個完善的社會公證機制進行信息的披露和監(jiān)督,為投資者提供權威、公正的企業(yè)信息。但這一機制要求籌資企業(yè)執(zhí)行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需要投資者個人付出高昂的信息搜索成本與驗證成本,因此,中小企業(yè)在目前的狀況下難以找到一種可行的、向投資者傳遞其經營和財務狀況信號的辦法,想通過合法上市融資困難重重。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同樣加大了中小企業(yè)間接融資的難度。目前,對中小企業(yè)信用登記、財務評估等制度尚未完善,銀行等間接融資機構對借款人的經營項目和償還貸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又很難全程監(jiān)管,因此在發(fā)放貸款后面臨著較大的道德風險。預期風險的增加使得銀行選擇不放貸或提高貸款利率,致使風險低而投資收益高的中小企業(yè)放棄接受高利率而得不到貸款,而風險高且投資收益低的企業(yè)愿意接受高利率而得到貸款,這種逆向選擇的存在會導致銀行不良資產的增加,從而促使銀行進一步控制對中小企業(yè)的貸款,更多地服務于成熟度高、違約風險小的大企業(yè)。上述原因迫使中小企業(yè)尋求地下金融體系的支持。
    5.所獲罪名與集資手段。研究發(fā)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多發(fā)生在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集資及通過“會”“社”、地下錢莊、“委托理財”、“受托投資”等方式集資中,集資詐騙罪則多發(fā)生在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集資,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項目建設等事業(yè)名義集資,通過發(fā)行會員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集資的虛擬交易當中。結合前述,考慮犯罪形態(tài)的多樣性以及危害的差異性,建議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進行拆細分解,或可出臺立法和司法解釋,進一步將相關犯罪類型化,以確定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這樣能夠便于統(tǒng)一各級法院的審判標準,對實現司法公正有所助益。
    (二)比較分析
    1.持續(xù)時間的城鄉(xiāng)差異及南北差異。研究發(fā)現,不同地區(qū)的非法集資案件持續(xù)時間差異顯著。從城鄉(xiāng)對比來看,城市地區(qū)的案件平均持續(xù)1 140.81天,而農村地區(qū)的案件平均持續(xù)2 208.88天,接近城市地區(qū)的兩倍。隨后的獨立樣本T檢驗也證實了這一結論。從南北對比來看,南方地區(qū)的案件平均持續(xù)1 350. 14天,而北方地區(qū)的案件僅持續(xù)1 000.06天,比南方地區(qū)縮短近一年。上述結論為各自的獨立樣本T檢驗所證實 [17] (方差不相等(Sig.=0.008<0.10),Sig.(2-tailed)=0.037 <0.05);方差相等(Sig.=0.336>0. 10),Sig.(2-tailed)=0.022 <0.05)。持續(xù)時間的長短不同,反映了各地對非法集資的認識程度和打擊力度的差異,本質上則反映了執(zhí)法和司法資源在空問配置上的不均衡性。
圖7 所獲罪名與集資手段分布
    2.投資者人數的南北差異及省份差異。,研究發(fā)現,不同地區(qū)的非法集資案件投資者人數差異十分明顯。發(fā)生在北方各省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平均每件約有5 713.49人卷入其中,而南方各省只有約1 151.88人。隨后的獨立樣本T檢驗證實了這一結論(方差不相等( Sig.=0.000 <0.10),Sig(2- tailed)=0.004<0.05)。具體到個別省份,發(fā)生在山西、河南、黑龍江、遼寧、陜西的案件涉及投資者人數較多,而發(fā)生在江蘇、浙江、安徽以及貴州、云南的案件涉及投資者人數較少。這一現象的出現與不同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投資環(huán)境質量,以及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和理財觀念有關。
    表2    涉案金額、損失金額、損失比重的犯罪主體差異
  涉案金額(萬元) 損失金額(萬元) 損失比重(%)
平均值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小值 最大值
不涉及單位犯罪 7 397.55 22 300 000 3 047.80 0 44 498 65.23 0 100
涉及金額機構犯罪 355 500 181 2 080 000 120 000 0 680 000 39.45 0 100
涉及非金額機構犯罪 16 800 82 180 000 8 319.66 0 81 600 54.18 0 100
總體 47 700 22 2 080 000 19 440 0 680 000 59.19 0 100
    3.涉案金額的犯罪主體及集資手段差異。如表2所示,犯罪主體中是否包括單位,是否包括金融機構對案件涉及金額影響顯著。在不涉及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個案的平均涉案金額為7 397.55萬元;在涉及非金融機構犯罪的情況下為16 800萬元;在涉及金融機構犯罪的情況下為355 500萬元,方差分析 [18] 的結果( Sig.=0.000<0.05)表明上述結論符合顯著性要求。集資手段的不同對涉案金額也有明顯影響。研究發(fā)現,以“委托理財”、“受托投資”等方式集資的案件涉案金額最高,接近40億元;擅自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份額權利憑證等有價證券集資及金融機構高息攬儲的分列其后,超過或接近10億元。
    4.損失金額的犯罪主體差異。研究發(fā)現,犯罪主體的差異對個案損失金額的影響同樣顯著。在不涉及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個案的平均損失金額為3 047.80萬元;在涉及非金融機構犯罪的情況下為8 319.66萬元;在涉及金融機構犯罪的情況下為120 000萬元。方差分析的結果(Sig.=0.000<0.05)表明上述結論符合顯著性要求。
    5.損失比重的犯罪主體差異。研究也證明了犯罪主體差異對個案損失比重的影響。在不涉及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個案的平均損失比重為65.23%;在涉及非金融機構犯罪的情況下為54. 18%;在涉及金融機構犯罪的情況下為39. 45%。方差分析的結果(Sig.=0.001<0.05)表明上述結論符合顯著性要求。
    通過進一步的橫向對比可以看到,在集資者為個人時,投資者個體的相對損失大(表現為損失比重為三者最高);而在集資者為金融機構時,投資者整體的絕對損失大(表現為涉案金額與損失金額最高)。這說明,個人集資及金融機構集資都應當成為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重點。而這兩者具體的規(guī)制路徑并不相同:前者主要依靠強化欺詐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屬于事后調整;后者則主要依賴準入審批、營業(yè)限制、信息披露的金融監(jiān)管措施,屬于事前調整。針對現狀而言,解決金融監(jiān)管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無疑是更為迫切的。
    六、結論
    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xù)高速發(fā)展,不斷膨脹的民間資金需求與過分狹窄的融資渠道不相匹配,促使非法集資犯罪日漸高發(fā),并難以得到遏制。本文運用法律實證分析的方法研究了1995——2008年發(fā)生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311個非法集資案件,對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犯罪結構及犯罪規(guī)律進行了剖析,并運用法學及經濟學理論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應當看到,非法集資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與一國當前的金融資源分配情況、金融秩序的健全程度、特定時期的金融政策等均密切相關,從體制入手,在刑法以外尋找原因,強調綜合治理而非簡單地動用刑罰手段,是遏制非法集資犯罪蔓延的根本手段。

尾注

王開元,北京大學法學院2006級本科生;施東沂,北京大學法學院2006級本科生;駱梅婷,北京大學經濟學院2006級本科生。
[1]  陳甦、陶月娥:《論集資犯罪》,載《遼寧大學學報》,1999 (2);肖怡:《非法集資個罪研究》,載《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5(1)。
[2]  法律的實證分析研究方法,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切可進行標準化處理的法律信息進行經驗研究、量化分析的方法。參見白建軍:《法律實證研究方法》,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  犯罪黑數,又稱犯罪暗數或犯罪隱案,它是指實際上已經發(fā)生,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被司法機關獲知或者沒有被納入官方犯罪統(tǒng)計之中的犯罪行為的總和。參見王牧:《犯罪學論叢》(第二卷),70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4]  白建軍:《關系犯罪學》,231頁以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5]  由于媒體報道存在一定滯后性,2007年的數據(17件)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當年非法集資案件的發(fā)生情況。且由于本研究收錄的數據截止于2008年6月,故此處沒有反映2008年的數據。
[6]  投資者人數是指個案中作為集資對象實際投入了資金的人的數量;全部涉案金額是各投資者投入資金的總和;全部損失金額是指個案中雖經有關部門查處清退非法匯集資金并將其返還投資者,仍無法追同的金額;案件持續(xù)時間是指個案中自集資者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開始至案發(fā)之日累計的天數;人均涉案金額為個案的全部涉案金額與投資者人數之比:人均損失金額為個案的全部損失金額與投資者人數之比;人均損失比重為人均損失金額與人均涉案金額之比。
[7]  2001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約為95 933億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 860元。
[8]  r值代表兩變量的相關度,范圍為-1~1,絕對值越大表明相關度越高,負數值代表負相關,反之代表正相關;Sig.值代表顯著性水平,小于0.05為顯著。
[9]  白建軍:《關系犯罪學》,255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10]  這是基于形象描述的分類,而非嚴格的學理劃分。實踐中,集資者通常承諾:(I)保證本金不受損失;(2)大大高于本金數額的高額收益回報,區(qū)別僅在于后者的數額是否能夠事先確定。本文將不承諾確定收益的集資被描述為“股權型”,反之則被描述成“債權型”。
[11]  饒育蕾、張輪:《行為金融學》,81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12]  饒育蕾、張輪:《行為金融學》,106-109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13]  饒育蕾、張輪:《行為金融學》,109-112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14]  饒育蕾、張輪:《行為金融學》,117-118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15]  其余16.40%為系統(tǒng)缺失值,其主要原因為:(1)截至數據收集完畢時判決尚未作出;(2)媒體未對具體罪名進行報道等。
[16]  英國的麥克米倫爵士于1931年調研了英國金融體系和企業(yè)制度后,向英國政府提交了一份報告(《麥克米倫報告》),闡述了資金的供給方不愿意以中小企業(yè)要求的條件提供資金,使得中小企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存在著資金缺口。這一缺口因而被稱為“麥克米倫缺口”。參見周密:《我國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期限過短的經濟學解釋——兼論“麥克米倫缺口”的彌補》,載《現代經濟探討》,2007(2)。
[17]  獨立樣本T - TEST檢驗可檢測兩個對象在同一條件下的平均值的異同,也可檢驗同一對象在兩種條件下平均值的異同。參見周爽等:《社會統(tǒng)計分析——SPSS應用教程》,143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8]  方差分析(ANOVA)又稱“變異數分析”或“F檢驗”,用于兩個及兩個以上樣本均數差別的顯著性檢驗。參見周爽等:《社會統(tǒng)計分析——SPSS應用教程》,151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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