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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管理鄉(鎮)統籌費的意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5:26:00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管理鄉(鎮)統籌費的意見 【分 類】 稅務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7年06月17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6月17日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管理鄉(鎮)統籌費的意見 (冀字[1997]31號 1997年6月17日)
鄉(鎮)統籌費是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屬單位和農戶收取的,專門用于本鄉(鎮)范圍內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鄉村道路建設、農村衛生等民辦公助事業的款項,它是集體資金,屬于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全體農民所有。自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鄉(鎮)統籌費在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發展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鄉(鎮)統籌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尚存在比較混亂和不規范的問題:鄉(鎮)統籌擠占村提留;各定比例,顧此失彼,分割統籌費;上調、平調、挪用鄉(鎮)統籌費;分項使用比例的總和超過了規定的限額等。為改變這些混亂狀況,規范鄉(鎮)統籌費的管理使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關于“加強對村提留鄉(鎮)統籌的管理和監督”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鄉(鎮)統籌費實行總量控制,不得突破限額比例 鄉(鎮)統籌費的比重不準超過村提留鄉(鎮)統籌總額的二分之一,或限定不準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2.5%,嚴禁鄉(鎮)統籌費擠占村提留。集體經濟不發達的地方,要確保村提留所占比例在提留統籌總額的一半以上。各村承擔的鄉(鎮)統籌費的數額,根據本鄉(鎮)情況,可以實行統一標準,也可富裕程度實行差別負擔。經鄉(鎮)人代會討論,商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富裕村的鄉(鎮)統籌費數額在不超限額的情況下,可適當高于困難村。 二、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合理使用鄉(鎮)統籌費 在鄉(鎮)統籌費項目內,應強調綜合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能過分強調某一方面的需要,擠占其他費用項目,導致突破限額。鑒于目前情況,有必要進行綜合協調,加以規范。根據有關規定和近年來的實際執行情況,經研究,對鄉(鎮)統籌費的使用提出如下指導性控制比例:①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占60%;②計劃生育經費占9%;③優撫經費占10%;④民兵訓練經費占4%;⑤鄉村道路經費占9%;⑥農村衛生經費占5%。剩余3%由鄉(鎮)根據各項支出的需要作為調劑指標。鄉(鎮)人代會有權根據當年民辦公助事業的實際需要,對上述比例作適當調整。各部門不得干涉,也不得按足額下達考核指標,更不得要求鄉(鎮)突破上述確定的控制限額。以前各級各部門下發的提取鄉(鎮)統籌費的有關規定不再有效。 三、規范鄉(鎮)統籌費的管理 (一)鄉(鎮)統籌費要實行預決算制度。當年決算和下一年度預算方案,必須經民主討論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方為有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和在執行中走樣。 (二)全面推行農民負擔監督卡。農民承擔的鄉(鎮)統籌費連同村提留和勞務數額要逐項地分解到戶,填寫入卡,于每年3月底以前發放農戶。實施群眾監督。 (三)實行全年統算統收和收費專用票據制度,確定后的鄉(鎮)統籌費不得提前預收。不準二次追加。一般分為夏秋兩次收取,也可全年一次收取。在收取時,要向農民開據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的專用票據。嚴禁收費不開據和亂用票據。 (四)加強對農民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要利用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對農民群眾的集體主義、愛國主義和政策教育,動員廣大農民積極承擔應盡義務,主動按規定上繳必須承擔的稅金及提留、統籌費用。 (五)切實做到依法收取,依法行政。在收取鄉(鎮)統籌費時,禁止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禁止強行收繳和采取非法收回承包地的辦法相脅迫;不得在收購農副產品時強行代扣代繳。對有能力繳納而又不繳納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來解決。對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 (六)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審計制度。鄉(鎮)統籌費實行由財政部門宏觀監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統一管理,分項核算,專款專用的管理體制和制度。嚴禁將鄉(鎮)統籌費平調到本鄉(鎮)以外去使用;嚴禁用鄉(鎮)統籌費支付國辦教師和職工的工資、獎金。除教育費附加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也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外,鄉(鎮)統籌費的其它款項不準上解到縣有關部門管理。一些探索性改革實驗,要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農經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鄉(鎮)統籌費的審計監督力度,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專項審計工作,審計結果要公開。確保鄉(鎮)統籌費提取有度,管理有序,使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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