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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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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8:46: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7年02月14日 【實施時間】 2007年02月14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
冀政辦〔2007〕2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健全法律機制,完善責任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體系。新的指標體系由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三項組成。新增建設用地,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改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家下達給我省的計劃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照當年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統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產業支撐項目和不可預見的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其余指標下達各設區市和擴權縣(市),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用地,優先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要,統籌考慮縣域經濟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用地需要。
改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辦法。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的依據。實際新增建設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
二、適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的項目建設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內按項目進行調整。城市建設、村莊建設及獨立工礦區建設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集中連片調整。在新一輪規劃修編實施前,城市和村莊建設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的范圍內對規劃實行局部調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要符合“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并與下一輪規劃修編相銜接。由原規劃編制機關編制規劃調整方案并組織聽證,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論證后,逐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涉及改變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明確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和審批權限
改變石家莊、張家口、唐山、保定、邯鄲市市區建設用地審批方式。石家莊、張家口、唐山、保定、邯鄲市國土資源局每年按照省國土資源廳下達本市市區的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編制本市市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并匯總后,由省政府一次性向國務院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分批次確定劃撥用地和有償用地范圍,擬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報經省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予以公告,市國土資源局按規定程序征地和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其他城市、村莊及獨立工礦區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增建設用地的,分批次報批。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單獨選址新增建設用地的,按項目報批。
明確設區市政府的土地審批權限。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將集體農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未利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設區市政府審批。設區市政府審批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在下達本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進行。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必須在每個月的第三個工作日前,將設區市政府的批準文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改進土地征收工作
健全征地程序。認真履行征地報批前的告知、調查結果確認和聽證程序,基層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到現場組織,市、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告知、確認、聽證材料上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審查把關。征地資料中缺少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材料的,不得報批征地。認真履行征地批準后公告、登記和公示制度。沒有進行公告、登記的,不得實施占地。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由于征地引發的各種矛盾。
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征地補償安置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進一步完善征地區片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低于規定標準或者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報批征地。在國家下發新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和國土資源部核準我省新的征地補償標準之前,我省繼續執行按年產值一定倍數確定補償標準的辦法。無論征收耕地,還是征收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都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堅持“同地同價”的原則,征地補償不因征地后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實行統一征地制度。國家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市)政府統一實施,不得由國有土地使用者與被征地者簽訂征地協議,不得由國有土地使用者直接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者。
五、改變工業用地出讓方式和價格標準
工業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或者行政劃撥。
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土地市場發育程度不同等理由對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也不得以各種方式給予補貼或者返還。個別工業項目因為具有污染性、易燃易爆性等原因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最低價標準的60%。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沙荒地、石礫地、裸巖地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最低價標準的30%。
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出讓工業用地或者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和土地租金按一定的還原利率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采用的還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六、深入推進存量挖潛和集約用地
深入開展城中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工礦廢棄地利用和閑置土地消化利用,進一步推進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嚴格土地供應政策、供應標準和供應條件,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開展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推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增強土地資源的有效供給。
積極推進土地置換工作。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可以用于置換;1996年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為建設用地且實際勘查結果為工礦廢棄地的土地,有關市、縣(市)政府在繳納一定費用后,可以用于置換。置換后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土地。實行土地置換,要嚴格遵循不占用基本農田、耕地和農用地不減少、建設用地不增加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征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供地方式供地,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符合規劃調整條件。
停止執行土地折抵政策。今后不再批準新的用于折抵指標的農用地整理項目。已經通過省國土資源廳立項的用于折抵指標的農用地整理項目,可以改為用于占補平衡或者總量平衡的土地整理項目。已經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的農用地整理項目新增耕地所折抵的建設用地指標,只能用于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中清理出來的且在土地變更調查中已經變更為建設用地的違法用地補辦手續,不得用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七、扎實做好土地調查統計工作
全面推進地籍管理的系統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設,快速高效地調查統計和研究分析各項調查和監測數據,客觀準確地掌握各類產業和各類土地利用情況,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提供準確的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土地調控提供堅實的基礎和有力的保障。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開展第二次土地資源調查。逐塊調查各類用地的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建立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一體的土地調查數據庫。通過調查全面掌握真實的土地資源數據,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和快速更新機制。
八、加強土地費用收支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將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價款作為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從繳入市、縣(市)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城市和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有償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倍。繳納主體是有關市、縣(市)政府,嚴禁市、縣(市)政府轉由用地單位繳納。設區市政府在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應當同時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標準就地繳庫。因違法批地、違法占地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由有關市、縣(市)政府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改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撥付辦法。中央專項分配部分,根據各設區市和擴權縣(市)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當年土地開發整理任務,編制分配方案,經批準后下撥;本省分成部分,根據本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保護情況,編制使用方案,經批準后下撥。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國家規定征收征地管理費;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國家規定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收取的費用要在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部門之間合理分配。
九、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力度
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動態巡查。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嚴格執行土地巡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對責任區內發生土地違法案件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的,要嚴肅追究巡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加強對土地利用的遙感監測。省國土資源廳要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對設區市市區及其周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要逐步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對各縣(市)主城區及其周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土地違法行為,必須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者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對土地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典型的土地違法案件要公開處理。
十、嚴格實行問責制
市、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完成情況、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情況、工業用地依規出讓情況、依法查處違法用地情況負總責。對不能完成目標的,要按規定追究市、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重要性,堅決把國家的各項土地調控政策落實到位,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為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做出新的貢獻。
20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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