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衛糾字(2000)第4號 (2000年6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降低藥品流通成本,提高藥品采購的透明度,規范藥品購銷行為,建立公平競爭機制,遏制醫藥購銷中的不正之風,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衛生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河北省公費勞保醫療(醫療保險)用藥報銷范圍》、使用量較大的臨床常用藥品,除臨時急需、品種單一不適宜招標采購的以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采購。招標采購的藥品種類可從抗生素和心血管類藥品入手,逐步擴大范圍。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仍按有關規定采購。
第三條 招標采購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按藥品質量、合理報價、優質服務、社會信譽等情況從優選擇中標,投標人不受地區、部門限制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采購的行為主體。凡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定標能力的醫療機構均可自行組織,也可由多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招標采購;醫療機構也可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五條 藥品招標采購是招標投標法人之間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無法人資格和不具備國家法律規定資格的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能參與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招標或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藥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有關專家評標標的能力;
(四)有支付購藥款的能力。
第七條 招標采取的下列方式:
1、公開招標: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電子信息網絡等謀介手段公開發表招標廣告,邀請所有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邀請招標:一次采購藥品數量較少,或所采購藥品只能從有限的供應商處獲得的,可向有能力承擔藥品供應的三家以上藥品經銷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八條 招標程序:
1、招標單位依據臨床用藥需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藥品招標計劃,并據此編制招標文件。
2、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廣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3、投標人申請投標;
4、招標單位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申請人;
5、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
6、投標人編制標書;
7、投標人按規定密封報送投標書;
8、招標人單位當眾開標,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9、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定藥品購銷合同。
第九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招標須知;
2、招標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等;
3、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4、投標書的編制要求評標、定標原則;
5、投標的方式、地點、截止日期和開標的時間、地點、程序;
6、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
7、投標保證金數額及其交付方式;
8、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必須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合格并收到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按照“投標須知”的要求填寫投標書。投標書及任何說明函件應加蓋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印鑒,采用雙層密封信封,密封后必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內按要求將投標書直接送達或郵寄到招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直接送達或郵寄到招標單位的投標書及其任何說明函件,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十二條 投標書送達或郵寄到招標單位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人如需調整投標內容,應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說明。上述函件應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直接送達或郵寄,與投標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書時,應同時向招標單位交付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十四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十五條 開標時間一般應定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標儀式必須公開進行,經投標人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并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啟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其他內容。投標人應出席開標儀式,招標單位可邀請當地新聞和公證部門派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廢標;
(一)投標書未按規定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規定加蓋印鑒;
(三)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
(四)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五)投標書對同一藥品同時填報兩個以上報價;
(六)同一投標人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并且未書面聲明哪一投標書有效;
(七)投標人未經招標單位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八)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由受聘的相關臨床醫學、藥學專家組成。參評藥品較多時,可按藥品所涉及的專業將專家分成若干個小組,但每組不得少于5人以上的單數。所有參加評標的專家,由招標單位的法人代表在紀檢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從招標單位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確定后,應立即通知其進入指定地點參加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地點對外應當嚴格保密,評標工作采取全封閉式的管理,所有參評人員在評標定標工作期間不得與外界發生任何聯系。
第十八條 評標定標的原則是:在質量可靠、療效確切、服務優質和有良好社會信譽的前提下,以價格最低的藥品中標。評標前,招標單位應根據此原則制定出具體的評定標準或評分標準,并按照這個標準組織評標人員對投標書逐個進行全面權衡,認真評定。招標單位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設置標底,供評標人員參考。投標者如哄抬標價,致使標價居高不降,招標單位可以重新組織投標人報價。對經過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和GSP認證的藥品經銷企業提供的藥品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
第十九條 評標定標可用無記名投票或打分的辦法,無論投票或打分,都應在評標委員成員對投標文件和投標書充分討論后進行。
第二十條 評標定標時間不超過3天。定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單位據此確定中標人后,應盡快向其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知所有投標人,中標通知書應寫明單位名稱和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
第五章 合 同 簽 訂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15日內與招標單位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合同簽訂的唯一依據是招標文件、投標書及有效的補充文件和信函。供需雙方簽訂合同,招標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公證人員應在場。合同應注明采購的藥品名稱、數量、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供需雙方必須認真執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不得以招標投標文件以外的條件未獲滿足為理由,拒簽合同。中標人拒簽合同,其已提交的投標促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拒簽合同,除退還中標人的全部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按投標保證金的數額給中標人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購藥款項一律通過銀行轉帳結算。藥款付清后,招標單位應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無故拒收中標藥品,除退還中標人的全部投標保證金處,還應按投標保證金的數額給中標人以賠償。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醫療機構自行招標采購藥品或醫療機構聯合招標采購藥品的要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認可。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前,其資格要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聯合認定,否則任何醫療機構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衛生行政部門與招標機構之間不得存在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 采取醫療機構聯合招標形式的,應建立聯合招標采購小組(以下簡稱招標小組),該小組由所屬醫療機構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派的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匯總所屬醫療機構的藥品招標計劃,代表招標單位行使權力并履行職責,協調供需雙方的關系。采取聯合招標形式的醫療機構,應在招標前7日內將招標小組。在招標工作期間,招標小組實行集中辦公。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藥品應組建評標專家庫,進入專家庫人員的條件是: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從事臨床工作滿十年,專業扎實,并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與投標單位沒有利害關系。省、市、縣(區)級醫療機構的專家庫應具有相應規模。招標單位缺少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員,可從外單位或外地聘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形式的招標采購,在實施之前,都應由招標單位的紀檢監督部門牽頭,建立招標采購工作監督小組(以下簡稱監督小組),該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對招標采購實施全程監督。任何招標經辦機構都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招標采購,不得搞內定、變相“暗箱操作”、“假招標”,更不得借組織招標之機謀取私利。如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監督小組應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中標藥品在醫療機構與中標人簽訂購銷合同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物價政策確定零售價格,降低其虛高成分,并及時向患者張榜公布,不得隨意加價銷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實行藥品招標采購的醫療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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