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服從所在單位安排,完成中醫藥繼續教育學習任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當與所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除另有協議,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后應當返回原單位工作。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六條 省、市、縣設立相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機構。省設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具體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市、縣設立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負責貫徹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的規定、計劃和要求,組織各類活動及考核管理。各級中醫藥教育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做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河北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的職能:
1.貫徹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2.研究和制定全省中醫藥繼續教育總體規劃。
3.負責國家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征集、審查和推薦。
4.負責主辦單位及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審批。公布認可的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5.組織全省中醫藥繼續教育文字、聲像教材的編出版,中醫藥教育的教學協調與考核工作。
6.對各市、各醫療衛生單位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
7.籌集中醫藥繼續教育基金,監督基金的使用。
第八條 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的職能:
1.貫徹執行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的規定,制定本市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2.負責所轄主辦單位的管理,組織年度國家級、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初審和申報。
3.負責審批并公布市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4.負責監督管理各級項目的實施及統計。對各類項目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
5.具體指導轄區內中醫藥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工作。
第九條 縣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職能:
1.貫徹執行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規定和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的規劃、計劃。
2.負責所轄部位的年度統計報告。
3.監督管理所轄區醫療單位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 各中醫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機構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成立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組織各類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做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學分登記。其它醫療衛生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由本單位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一條 省直單位的中醫藥繼續教育由省中醫藥斷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各市中醫單位以外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所在地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負責管理。
第三章 主辦 單 位
第十二條 承辦認可項目的中醫單位稱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是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設立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和市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主辦單位基本條件:市級以上中醫藥學會及中醫醫院、二級甲等以上中醫院、省級綜合醫院中醫、中西醫結合科。主辦單位具有必須的師資、教學場地、設備等條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辦單位具有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資格和學分授予資格。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實行資格證書制,主辦單位須持有省中醫藥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河北省中醫藥繼續教育主辦單位資格證書”方可開辦認可項目活動。主辦單位每年至少應開辦一項省、市級項目活動,連續三年未能開辦認可項目者,取消其資格。
第十四條 擬承當主辦單位者,應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市屬單位先報市中醫藥斷續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初審同意后上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于次年初公布新增主辦單位名單并頒發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到期重新進行資格審查。
第四章 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第十五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分為Ⅰ類學分項目(認可項目)和Ⅱ類學分項目兩類。
Ⅰ類學分項目按審批機構分國家級、省級、市級三級,分別由不同級別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由主辦單位承辦。其形式為:學術講座、學術會議、研討班、專題講習班等脫產集中學習及函授或學習指定書目的形式。
Ⅱ類學分項目分為自管和單位管理項目兩類,由單位組織實施。Ⅱ類學分項目中的自管項目的形式為:有計劃、有檢查的自學筆記,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中醫科研成果獎,中醫著作,公開發行的中醫音像教材,專題調研報告,中醫譯文。單位管理項目的形式為: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病案討論會、大查房。
第十六條 省、市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應以中醫藥(含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下同)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為主要內容,適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項目內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國內發展前沿。
2.國內外中醫藥研究新進展。
3.中醫古典著作學術思想研究新進展。
4.運用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研究中醫藥的新進展。
5.國內外中醫藥先進技術的引進與推廣。
6.省級中醫、中西醫結合科技進步獎,市級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的科研成果推廣和應用。
7.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中醫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
第十七條 承辦省、市級以上I類學分項目要求:
1.授課教師一般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同行中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或出版過專著,熟悉教學環節,懂得講課藝術。
2.理論課要有與講課內容一致的教案和講稿;實踐性教學要有典型示教病例或實驗條件,學員有動手操作或實地觀摩的機會。
3.學分以上的學術講座,主講教師要有中文講義或提綱,并指定參考書或資料;10學分以上的課程應有書面測驗。
第十八條 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對省級以上項目申報表進行審查,確定省級項目。同時篩選出國家級國醫藥教育項目,推薦到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教員會。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級項目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同時將項目目錄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項 目 實 施
第二十一條 滿足最低參加人數的認可項目,要認真做好舉辦并完成規定時間與內容。Ⅰ類學分項目在結束時書面征求學員意見。
第二十二條 學分卡是參加認可項目的憑證。項目結束時,主辦單位向參加人員授予學分并填寫學分卡。省、市級項目需分別使用省、市級項目學分卡,學分卡同時加蓋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或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章和主辦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主辦單位于項目結束后10天內向中醫藥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完成情況。省直中醫藥單位開辦的國家級、省級項目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市直中醫藥單位報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時填寫同意的認可項目完成情況報表并附參加人員名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每年十一月末將年度完成的認可項目數、參加人次數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對省、市級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統計制度,各市、省直醫療單位將本年度開辦的Ⅰ類學分項目完成情況上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章 學分授予和登記
第二十七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的最低學分為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少于5學分。Ⅰ類學分可替代Ⅱ類學分,Ⅱ類學分不可替代I類學分。學分不跨年度。省級中醫藥單位的中級或中級以上中醫藥專業人員,5年內至少必須取得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5學分。
第二十八條 學分計算法
1.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1)由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批準認可的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如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等,學習時間一般限于一個月以內,參加學習者經考核合格,按3學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1學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25學分。
(2)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批準認可或由其授權單位舉辦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以及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舉辦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舉辦并向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如各種培訓班、進修班、學術講座以及專題學習、專題研究等,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學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1學時授予1學分;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12學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2學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25學分。函授或學習指定書目的學分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核定學習者經考核后,授予相應的分數。
(3)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的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在繼承學習期間,每年按計劃完成繼承學習任務并考核合格者,即可授予25學分。
2.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由中醫藥單位自行舉辦并向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或市、縣中醫藥繼續教育領導小組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如各種脫產、半脫產、業余學習班和講習班,參加學習者經考核合格,12學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2學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5學分。
(2)有計劃有考核的自學,是中醫藥專業人員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的一種形式,自學者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領導同意后執行,最后寫出綜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學分由科室領導授予。
(3)到外單位進修,經接受進修單位考核合格,每1個月授予5學分每次進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25學分。
(4)學術會議按前述標準授予學分外,在會上宣讀論文者按下述標準加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國際會議 8~6學分
全國會議 6~4學分
省級會議 4~2學分
市級會議 2學分
以書面形式發表論文,全國性學術會議授予2學分,省市級學術會議的授予1學分。
(5)在刊物上發表論著和綜述,按以下類別計算學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國外刊物 10~8 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或國內統一刊號(CN)的
國家級、區域級刊物 8~6學分
省級刊物 6~4分
市級以下刊物 4~2分
內部刊物 2~1學
(6)凡獲各類成果獎,按以下類別計算學分: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等獎 20~16學分
二等獎 15~11學分
三等獎 11~7學分
四等獎 9~5學
部委級和省級獎:
一等獎 12~8學分
二等獎 10~6學分
三等獎 8~4學分
市廳級獎:
一等獎 10~6學分
二等獎 8~4學分
三等獎 6~2學分
各類成果按授獎人數取平均學分數順序遞減。
(7)撰寫并出版醫學著作,每編寫1000字授予1學分。
(8)專題調研和業務考察后撰寫的調研、考察報告,按報告的水平和字數授予1~2學分。
以上(4)~(8)項所授予學分數,均由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核定。各項每年所授學分數,最高不超過20學分。
第二十九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登記制度。中醫藥單位建立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學分檔案。
第三十條 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發放省人事廳統一印制的《繼續教育證書》,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一證,由本人保管。省直部門的中醫藥斷續教育證書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于每年年底驗證一次,驗證時各有關單位須提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學分卡和學分檔案。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證書的驗證工作由各市人事局負責安排。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鼓勵社會各界資助中醫藥繼續教育事業。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從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主辦認可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批可合理收取一定的學習費用。
第三十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六條 對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人事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單位不安排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阻撓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衛生廳 河北省人事廳
二OO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