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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8/16 18:15:00 |
關于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8〕63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有效防范和查處非法設立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以下簡稱非法保險活動),切實維護廣大公眾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取締非法保險活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著力遏制非法保險活動蔓延勢頭
近年來,非法保險活動在我國部分地區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出現蔓延勢頭。非法保險活動具有手段隱蔽、欺騙性強、涉及面廣、蔓延速度快等特點,嚴重干擾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
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中規定對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取締辦法》予以取締。
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嚴格執行《取締辦法》的規定,建立起違法行為舉報、日常監管與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非法保險活動防范和預警機制。對非法保險活動,一經發現,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對違法事實成立的,應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機構和保險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保險公司要充分認識非法保險活動的危害性,堅決不與非法保險機構發生業務關系,發現違法線索,應及時向當地保監局舉報。
二、明確法律政策,依法取締非法保險活動
(一)非法商業保險機構的認定。非法商業保險機構是指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下列機構: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立的以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名的非法機構。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立的,不以保險機構為名,但實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機構。
3、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非法商業保險機構。
非法商業保險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商業保險機構。
(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認定。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下列活動:
1、向社會公眾收取保險費,并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的保險業務活動。
2、以保險費以外的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費用,但承諾履行的義務中含有保險金賠償、給付責任或者其他類似風險保障責任的活動。
3、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
(三)對非法商業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中介業務活動,參照本通知對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的規定予以取締。
非法商業保險中介機構的認定。非法商業保險中介機構是指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非法保險中介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保險中介機構。
非法商業保險中介業務活動的認定。非法商業保險中介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直接或者間接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傭金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代為辦理其他保險業務。
2、以促成保險合同訂立為目的,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費用。但不以促成保險合同訂立為目的,在其他職業活動中提供與本職業有關的保險合同免費咨詢除外。
3、以保險公估機構為名,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或不以保險公估機構為名,但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4、為境外保險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銷售或者促成銷售保險產品,包括:安排或者組織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開產品說明會或者推介會,安排或者組織境外保險機構人員到境內推銷保險單,安排或者組織境內居民在境內或者到境外辦理投保手續等。
5、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中介業務活動。
三、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公眾自我保護意識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多種傳媒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非法保險活動的表現形式、特點、典型案例及其嚴重危害,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保險活動的辨別能力,有效防范非法保險活動的發生。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并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河北商務律師在線www.64tz.com ,助您稱霸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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