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叫停水電氣累進收費 多用不再加價
已經過兩次審議修改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此次審議對關系民生的一條重要條文做了修改,刪除了關于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
為了使法的名稱與主要內容相銜接,“循環經濟法草案”改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
“累進加價”取消受爭議
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就是用電、氣、水量超過一定額度時,電、氣、自來水價隨之上浮,實行消費越多單價越高的梯級價格。
在全國661個設市城市中,只有近80個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北京、天津、上海、沈陽、石家莊、濟南、杭州、西安、烏魯木齊、貴陽10個城市未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目前各地都沒有對居民生活用氣實行累進加價。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規定對城市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首先,很難根據每戶家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其用電、氣、自來水的基數。合理的累進加價幅度也難以確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對加價承受能力弱,即使加價幅度不高,也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許多城市已實行用卡購電、購水、購氣的辦法,從技術上很難做到按每戶的不同基數累進加價收費。
“刪除該條款的目的,估計是為了防止相關部門利用該條款來尋求不當收入,同時避免物價失控的情況發生。”廣東省委環境資源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科學院廣州地理研究所資源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陳俊鴻對早報記者表示。不過,為此全國人大增加了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改名“循環經濟促進法”
此次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只要求“不能做什么”而無任何相關“做了什么有什么好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要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項目發展;對于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和產業化發展有符合規定的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并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和設備,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本次審議將《循環經濟法草案》改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兩字之差,更像是一個經濟發展扶持和引導政策法案。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實踐經驗不足,制定這部法律內容會比較原則,約束性條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內容較多的屬于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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