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草案首次明確保監會七大監管手段 成立近十年的中國保監會將被正式寫入《保險法》。
據悉,正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首次作為獨立章節出現在《草案》中,其中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的12項職責,并指出,保險監管機構有權采取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調查取證、查詢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等七大措施。
與此同時,償付能力監管在《草案》中被著重強調,并要求保險監管機構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政策性保險納入監管范圍
中國保監會成立于1998年11月,后于2003年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但是,保險監管機構一直未在1995年和2002年版的《保險法》中單獨列明。“將保監會的地位和職權寫進法律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有利于保監會履行職責。”一業內專家指出。
保監會法規部一人士表示,“本次監管機構作為單獨章節進入《草案》,主要是參照《證券法》和《銀監法》,對保監會的監管職責和措施做出規定,這些規定也是根據保險監管的實踐經驗及保監會的三定方案做出的。”
按照《草案》,除保險公司外,保監會還可以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機構及外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進行監管,并可以監管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保險機構。
“2002年首次修訂保險法時,國內尚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這次修改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調整,但我認為還需要更具前瞻性。”前述專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商業性保險機構,《草案》還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可依法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監督管理,對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險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管。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系教授庹國柱表示,目前國內存在著一些相互制、合作制的保險機構,如谷物協會、漁業協會都在辦理保險業務,它們有的歸口民政部門管理,有的由所屬行業管理,保監會無權監管不利于掌握保險業發展的整體狀況,也不利于發揮保險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對于正在探討中的農業保險、巨災保險等政策性保險,這一規定無疑擴大了保監會的監管范圍。“農業保險、巨災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究竟由誰監管一直處于爭論之中,《草案》至少使保監會成為合乎法律的監管者之一,這也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為政策性保險都離不開商業保險機構的參與。”前述業內專家表示。
但是,與農業部、財政部密切相關的上述險種,是否會因此將這兩大部委排除在外仍是未知。
對前兩版《保險法》的重大突破還體現在明確了保監會可采取的監管措施。《草案》指出,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七大措施。
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當事人、查閱封存文件資料、查詢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以及申請法院凍結查封涉案財產等。
一參與討論的人士指出,《草案》中提到的手段和措施與《證券法》對證監會、《銀監法》對銀監會的監管手段和規定大體類似,也就是說,這三家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這次修改《保險法》之后,在具體的監管手段和措施方面達到了基本相同。
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將被接管
償付能力監管與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構成保監會的三大支柱監管體系,但隨著近年來保險業的急劇發展,償付能力不足卻一直是保險公司面臨的突出問題。
《草案》中,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章也被進一步細化,其中償付能力監管被著重強調,要求保險監管機構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保監會法規部一人士表示:“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特別是防范風險方面非常重要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行業穩定,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在保留原有償付能力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處罰性規定。如對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可以采取責令其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新業務等監管措施,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還可以實行接管。
事實上,上述監管措施在7月份剛剛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中已經做出要求。一保險公司法律部負責人指出,上述規定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管理和監督都已做出了詳細規定,將監管措施列入《保險法》使其上升到法律層面,更提升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和效力。
“對于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兩大時有對立的因素,法律強調的是風險的防范。”該人士續稱。
保監會的信息顯示,截至6月底,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個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上市、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成為保險商籌資的主要出路,2008年以來,每月都有兩至三家保險公司宣布股東增資。
為了強化監管,《草案》還規定,保險公司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的,應當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并要求解聘上述中介機構時需說明理由。
一業內人士指出,“該規定與幾年前新華人壽無故解聘某會計師事務所,并引發糾紛不無關系,將其寫入法律也是為了更全面的防范風險,避免關聯交易和通過中介機構弄虛作假,保證報告的真實性。”
【作者:孫軻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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