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險法》修訂過程引出了一個題外話:有人大常委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將企業薪酬列入監管范圍。在當前的環境下,大家關心“高薪”的話題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議本身還是很值得商榷的。
且不說保監會的職責范圍中究竟能不能管,也不知道他們是否真的執行。但倘若這個風氣一開,是否各行各業都要來“監管”一下薪酬,筆者恍惚一夜似乎覺得回到了全中國一個工資的計劃經濟時代。
我們先來看看,政府能不能管企業薪酬?
前幾天,國資委的主任李榮融也談論過薪酬問題,他說:“我可以說,世界上找不到我這樣的好老板。因為老板最重要的是,伙計給你掙得錢多,你應該也給他多點,伙計完不成任務,就請他走人。”可見,薪酬的問題,應該是老板的職責。李榮融是央企的老板,自然可以管薪酬。但同時,他也非常清楚他的權力邊界:一、金融保險企業不是他管的,他不能議論;二、央企中的上市公司,是由他們的董事會管。由此可見,即使李榮融管了這么多的央企,他也十分清楚,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國資委如果是股東之一,也只能以股東身份,通過董事會這樣的治理結構去管薪酬問題。
這就是政府官員,包括人大代表、委員們應該十分重視一個素質:法制意識。
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基本成果就是實現了政府與企業的分離,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之所以有今天的良好局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確立了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建立起來了現代企業制度,就是要通過規范的公司治理,讓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使企業職工的薪酬,包括管理層的工資、獎金,或者可能有的股權激勵等等,都應該是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職責。金融高管的薪酬高低確實可以關注,但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企業老板的事情。
再看看保監會的監管職責究竟是什么?
我們在《保險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保監會的監管職責主要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前者關系到保險公司能否償付對客戶的承諾;后者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用正當的手段開展業務,是否欺騙客戶等等。
保監會其實也提到過管“薪酬”,但這個管是什么前提呢?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了問題,不足100%,保監會就會限制其分支機構的開設,限制股東分紅,也會限制管理層薪酬。
由此看來,保監會是可以管薪酬的,但這是建據在償付能力監管這個核心職能上的,而不是僅僅因為人家工資高,就去監管。
實際上,這個監管的核心,也是督促企業的董事會維系企業的長期經營:償付能力出了問題,不僅是客戶權益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股東權益將極大受損。在股東必須掏真金白銀注資的情況下,股東們也不可能給經營者天價薪酬。
由此可見,保監會其實是在管,但也是在遵循《保險法》,尊重保險企業公司治理的前提下的,是以核心監管原則作為出發點的,而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地直接去限制保險公司的薪酬。
最后,我們設想一下,保監會如果真像這位委員所建議的那樣直接去做限薪決定會有什么后果呢?
一、 企業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薪酬管理職責怎么辦?是否交給保監會就可以了呢?企業經營的好壞、成敗是否保監會去承擔呢?國企或者國內的企業也許沒問題,外資公司的管理層薪酬是否也由保監會說了算呢?人家老外不遠萬里來到中國,難道也拿國內的標準去限制他們?老外如果不限,國內人才都往外資公司跳,是否就把中國保險市場的機會全部交給外資了嗎?
二、 保險業也許這兩年日子不錯,薪酬很高;銀行業、證券業、基金業似乎更高,是否也來限一下,銀監會、證監會也一起發出限薪令?要不然行業間的公平怎么平衡呢?此外,這幾年網絡公司、通訊產業收入也很高,是否也一起限一下?演藝界、體育界也有大量高收入者,文化部、體育總局也來管管明星們的高收入?
三、 如果這樣限下去,假如設置了一個高限,然后,再精細一點,設置不同的級別標準,而所有的市場參與者,為了保住自己的人才,都在這個高限上定薪,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是什么景觀:全中國又回到三十年前,回到文革期間,全國人民除了農民沒人管高低,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一個水平線,一切向官員級別看齊?
四、 全世界似乎都沒有這樣的法律,由政府來管市場化的企業的薪酬,這樣管的結果,是否只要認為收入高,政府也就可以限制其他任何普羅大眾的、老百姓的收入?
中國倘若是這樣的改革路徑,那么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所有的成就就岌岌可危了。相信沒有人愿意看到這樣的歷史車輪的大倒退。
綜上所述,企業薪酬誰說了算,老板說了算,董事會說了算,政府切莫隨意下這樣的監管之手。如果硬要求監管部門管企業員工的薪酬,那就等于要求政府去替老板作主,賺了老板不感謝你,賠了老板就要你賠,怎么辦?角色錯位導致政府的法律責任,以及市場風險演變為政府風險,誰來負責?這樣不僅違背了《公司法》,反而導致政府暴露在法律風險之中,那不就是幫倒忙嗎?!(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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