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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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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維權成本才能實現對違法零容忍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9/14 19:40:00 |
如果能從制度上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使正義的實現能夠讓公眾實實在在地感受得到,那么人們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
降低維權成本才能實現對違法零容忍
對于普通市民來說,公交是每天不得不選擇的交通方式。在天冷或天熱的情況下,多花點錢乘坐空調車,在目前的條件下似乎不是難事。但遇見空調車不開空調怎么辦?絕大部分市民恐怕不會選擇起訴公交公司,除非“吃飽了撐著沒事干”,或者此公確實“有志于公益訴訟”。
普通市民對待空調車不開空調問題的表現,反映出社會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法律規定能否真正走入公眾的生活,非常重要的一點,就在于人們的法律意識:包括對法律的尊重,對法律制度的認同。那么,空調車不開空調現象存在怎樣的法律問題呢?
首先,體現了公交公司對空調車開空調法律義務的漠視。公交公司從事公共運輸服務時,要承擔眾多的法律義務,其中包括不得拒載等法定義務,也有基于締約過程達成的包括價格以及既定路程在內的合同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要約和承諾規則,空調車在車廂上標示“空調”字樣,即已構成要約的一部分,在乘客刷卡登車后,雙方合同即告成立——空調開放便因此成為合同約定的內容,即公交公司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如果空調車不開空調,就構成違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公交公司應當至少退還乘客票價的兩倍作為經濟賠償。
不僅如此,從市場秩序角度看,公交車之間負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公平競爭義務。空調公交車明示本車是“空調”車以吸引乘客選坐該車,但乘客上車之后又不開空調,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這種行為是一種虛假承諾,屬于典型的被禁止的虛假宣傳行為。
其次,表明小額訴訟制度缺失帶來的維權障礙已經導致公眾對法律的不尊重。小額訴訟制度缺失,普通訴訟程序又要歷經立案、兩審、執行等程序——解決“芝麻蒜皮”小事所需成本支出的高昂,使公眾對小額訴訟“望而卻步”。為一元錢打官司,一般都是有志于公益訴訟的人才會去做,絕大多數人很少會為此“大動干戈”。乘客在面對空調車不開空調的違約行為徒喚無奈的同時,其內心對法律也就多了一份失望和輕視。
公眾對法律的心理上的失望和輕視,不僅使公眾逐漸地疏遠法律,而且也強化了公眾委曲求全的“容忍習慣”——在某種程度上,正是這種容忍,進一步鼓勵了低成本違法行為的泛濫:行人無視紅綠燈和斑馬線的肆意橫穿,道路施工隨意的揚塵占地,地鐵口毫無預告的突然封閉,等等。這些低成本違法行為的后果看起來似乎不嚴重,但其集中反映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尊重和認可程度——如果任由這些違法行為泛濫,社會誠信如何建立?法治建設如何向前?
國務院通過修改規定降低訴訟費收費標準之后,訴訟數量確實因此而有所增加,這說明,降低訴訟費收費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公眾的維權熱情,有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但是,解決訴訟成本過高問題的關鍵,不僅僅在于降低維權的費用,還在于發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在任何國家,訴訟都是解決糾紛成本最高的方式,而包括仲裁、調解、各種監督投訴協調機制等在內的糾紛解決機制,才是更加便捷有效的方式。
在設計和完善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時,如果我們能從制度上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使正義的實現能夠讓公眾實實在在地感受得到,那么,誠如很多學者所指出的,人們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
等到那么一天,空調車都能規范地開放空調,人們總是能輕松地制止違法行為而不再投機和僥幸時,法治社會離我們也就不遠了。(丁廣宇: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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