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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關注:出臺強制執行法已到刻不容緩時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9/14 19: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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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稱 制定強制執行法尚需理論支持
法制網寧波9月11日電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今天表示,要深入研究民事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為制定單行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提供理論支持。
黃松有是在此間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挑戰和機遇:執行體制和機制的實踐創新”(浙江)論壇上,作出這一表示的。
據了解,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單獨的執行法律,雖然民訴法修正案將執行作為重點內容,建立和完善了許多制度,但相對于錯綜復雜的執行工作,相對于每年幾百萬件的執行案件規模,相對于目前執行體制和機制改革的形勢而言,還是遠遠不夠的。全國法院每年執行案件幾百萬件 民訴法執行條文僅34條難敷使用。
法學家稱:出臺強制執行法已到刻不容緩時
新聞延伸
法制網記者 袁定波
相對于傳統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執行工作的起步較晚,迄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現代強制執行體系。
“毋庸諱言,目前我國有關強制執行立法是薄弱的,有關法律規定極為缺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榮馨今天在此間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挑戰和機遇:執行體制和機制的實踐創新”(浙江)論壇上直言。
現有執行立法過粗層次過低
記者了解到,我國目前尚無強制執行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強制執行工作的規定,主要見于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后,有關執行的條文才由原來的30個增加到34個。但面對錯綜復雜的強制執行工作,區區34條規定,是絕對不敷使用的。”楊榮馨說。
事實上,在執行實踐中,因為執行措施和執行程序的某些環節缺乏法律約束力,執行法官面臨著極大的困惑。
楊榮馨認為,民訴法修訂實際上是“小修小改”,是一種“急用先改”的行為,雖然為強制執行立法增添了一些必須的內容,但終究條文過少,內容不足,難補大局,因而也難以克服“執行難”和“執行亂”兩大問題。
不少專家表示,執行立法的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執行改革的深入和實踐的發展。
據專家介紹,目前,執行實踐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相關部門的聯合發文,執行立法的層次過低。
此外,執行立法粗略也困擾著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據專家介紹,有的執行制度只是在民訴法中做了原則規定,缺乏具體實施細則,比如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案外人異議、申請執行人變更執行法院等;有的執行制度雖然有所提及,但是不夠全面,比如參與分配、追加變更被執行人、執行優先權、執行競合以及執行員的職級、等級問題等,都急需在法律上予以明確。
執行基本法律的缺失則更為凸顯。專家指出,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單獨的執行法律,雖然民訴法修正案將執行作為重點內容,建立和完善了許多制度,但相對于錯綜復雜的執行工作,相對于每年幾百萬件的執行案件規模,相對于目前執行體制和機制改革的形勢,還是遠遠不夠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此間也談到,民事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在承認二者內在聯系與協調的同時,要更深入研究二者的區別,為制定單行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提供理論支持。
記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高層就明確提出要“加快執行立法”。中央政法委去年發出的文件也明確提出,要“進一步落實執行工作的保障措施”,“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
“執行理論界和實務界以及關心法院執行工作的人們,無不翹首期盼強制執行法的問世。”楊榮馨告訴記者。
內置式改革和外放式改革孰優
強制執行立法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誰來行使執行權?此前,圍繞執行工作要不要放在法院,法律界有過不少爭論。在此次會議上,專家們的觀點也不一致。
楊榮馨的觀點是,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不變,全國執行機構可稱為總局、局、分局、支局,地方的局、分局、支局可跨行政區域設置,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實行垂直領導,由總局和局統一實行管案、管事、管人、管財的制度。執行機構的經費和裝備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執行機構脫離地方管理,也就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有利于化解執行難的不良狀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應該“把執行權從法院剝離出去”,因為既然執行難主要難在體制,而執行難的問題通過借助公安的力量可以緩解,那為什么不把執行權直接放出去呢?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江偉認為:“很多地方都成立了執行局,而且還提出了分權理論。現在需要研究的問題就是,執行機關和審判機關是什么關系?執行的裁判機關和實施機關又是什么關系?碰到一些案件的時候,究竟適用什么樣的程序?”
江偉說,拿最明顯的問題——變更或追加當事人來舉例,如果當事人提出問題,是把它移送到審判機關處理還是執行機構處理?如果一律轉給審判機關,不光是兩個機構的關系不好協調,從效率上來講,也大打折扣。
因此,江偉認為,雖然現在已經成立了獨立的區別于審判機構的執行機構,但是這兩者之間如何銜接,權力如何分配,都還需要進一步落實。如果執行主要靠專門機構,肯定不行,“累死也不一定能做得了”。
還有觀點認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應相對獨立,同時,這兩個機構要作為執行局的下屬機構,以保證執行權的完整性。
執行和解應成為基本原則
江偉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目前,訴訟調解已經被強調到了一個很重要的地步,那么,執行中是不是也能強調一下執行和解?
“強制執行法應強調執行和解,并將之規定為基本原則。”楊榮馨也認為,執行和解有利于當事人妥善解決糾紛,能夠案結事了,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但黃松有認為,我國關于執行和解的立法和理論研究實際上還不夠成熟,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比如,執行和解的性質究竟是什么,執行和解達成協議后債權人能否反悔,和解協議有欺詐、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如何救濟等等,都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江偉表示,此前有人提出把執行和解協議當作執行根據,這是不妥當的。執行當事人是執行程序的主體,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程序權利,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結束執行程序。但是如果執行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話,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執行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為了保險起見,找了個擔保,這個在性質上怎么認定?江偉認為,這個擔保就不能算執行擔保,只能是執行協議的擔保。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擔保人不承認的,這個問題可以另外解決。
“執行人員最好不要主持執行和解,但是促成執行和解是可以的。”江偉強調說。
南京師范大學教授李浩提出,“執行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協助執行的單位應該擴大”。他認為,公安機關應該幫助查人查財產,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該發揮作用。除此之外,依靠社會團體以及有關的國家機關也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社會關系復雜,強制執行工作往往還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楊榮馨認為,在強制執行立法中可以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是一項法定義務,凡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迅速準確地予以協助。
“相對于眾多的民事實體法而言,強制執行法具有‘半邊天’的巨大作用。”楊榮馨說,目前我國強制執行工作正處在改革完善的關鍵時刻,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依靠法制力量徹底治愈“執行難”頑疾,已到刻不容緩之時。新聞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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