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令人關注的“中國牛市第一案”———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在中止了9個月后,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
此系列案件共涉及23名原告,這些案件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間起訴,涉案金額達117余萬元。對于這起涉及原告眾多的集體訴訟,杭州中院采取了單獨訴訟、合并審理的方式。
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成焦點
在這起“中國牛市第一案”中,訴訟雙方最大的爭議就是,上市公司杭蕭鋼構的行為是否構成應予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虛假陳述行為”;而這種構成,是部分構成還是全部構成;投資者損失的計算依據與原則如何確定。而這些爭議點,也是眾多中小股民所最關注的問題。
據了解,早在本案證據交換與質證過程中,訴訟雙方已經就此問題發生分歧,對對方提供的部分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可。
在庭審當中,眾原告股民訴稱,就是在閱讀杭蕭鋼構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對杭蕭鋼構的信任,才購買了杭蕭鋼構的股票。根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虛假陳述引起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因此,杭蕭鋼構理應賠償各個原告股民的損失。
但杭蕭鋼構對于這樣的訴求卻不予認同。
杭蕭鋼構的代理律師認為,杭蕭鋼構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予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虛假陳述行為”。退一步說,“信息披露違規”的確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陳述行為”,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五項違法違規行為中,也有兩項不屬于司法解釋調整范圍的應予賠償的“虛假陳述行為”。即便其中三項違法違規行為屬于“虛假陳述行為”,因其性質不同,行為相互獨立,也應就各項行為單獨依照司法解釋規定,界定各個時點,由此判斷的投資行為與虛假陳述之間的因果關系并計算損失。被告認為虛假陳述實施日有三個,即2007年2月15日、3月13日與4月5日,而虛假陳述更正日也有三個,即2007年3月13日、3月23日與4月6日至11日。
針對被告代理人的答辯,原告律師宋一欣表示,杭蕭鋼構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這不符合證券法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宋一欣認為,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中明確認定,杭蕭鋼構存在信息披露的不適當披露與誤導性陳述,并認定其違反了證券法第63、67、70、193條,這就是虛假陳述行為的幾種表現形式,故杭蕭鋼構的虛假陳述行為成立,修訂后的證券法與司法解釋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非常明確。
他進一步分析說,即使如被告所稱,有兩項行為屬于非虛假陳述行為,也不影響本案中對其的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實際上,該兩項行為也是虛假陳述行為。所余三項行為所涉及的只不過是同一事實、同一事件、同一內容的各個不同側面,對市場的影響是一致的。
宋一欣稱,所謂的虛假陳述更正日不能成立,其不符合更正的要件,在極短的時間內也不可能有三個更正日,故應當確定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即2007年4月29日,而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間。
未按規定披露信息
杭蕭鋼構于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據原告代理律師宋一欣介紹,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舉行談判,合同總金額有300億人民幣。由于杭蕭鋼構公司多人參與了該項目工作,信息泄露風險很大。2月12日下午,正值合同談判處于收尾階段,杭蕭鋼構董事長單銀木又在總結大會上泄露信息。于是2月13日,杭蕭鋼構股票價格發生連續兩個漲停。在此情況下,當上海證券交易所詢問杭蕭鋼構有無經營異常情況時,杭蕭鋼構卻聲稱沒有異常情況。
直到2月15日,杭蕭鋼構才發布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折合人民幣約300億元,該意向項目分階段實施,建設周期大致在兩年左右。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而合同草案實際約定卻是:“各施工點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后二年內完工”。
3月13日,杭蕭鋼構又發布公告稱:“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了公房發展EPC合同,為安哥拉興建公房項目,總工期為五年”,但杭蕭鋼構事實上并未看到過該公房發展合同。
4月4日,中國證監會向杭蕭鋼構下發了《立案調查通知書》,通知杭蕭鋼構因公司股價異常波動,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立案調查。杭蕭鋼構董秘潘金水卻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聲稱“大家都誤解了公告的內容”,“(證監會)調查的對象主要是二級市場的違規行為”,“證監會調查已基本結束”。
在此期間,杭蕭鋼構股票價格發生巨大波動。2至4月間,產生了十幾個漲停,但有關財經媒體質疑聲音不斷,市場對杭蕭鋼構問題的信息極為混亂。
4月29日,《中國證券報》記者發表文章《證監會擬對杭蕭鋼構行政處罰部分涉嫌違法犯罪責任人員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才首次正面地將杭蕭鋼構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問題揭露出來。5月14日,杭蕭鋼構發布《重大事項公告》與《致歉公告》,披露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杭蕭鋼構作出的公開譴責決定。
在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杭蕭鋼構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2007年2月12日董事長單銀木在內部會議上發表講話中談及重要信息并沒有及時披露;在信息外泄后,杭蕭鋼構公司仍稱沒有異常情況。
(二)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2月15日,杭蕭鋼構公司公告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3月13日,杭蕭鋼構公司公告沒有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與安哥拉政府簽訂的《公房發展合同》這一重大事實;4月4日,中國證監會向杭蕭鋼構公司下發《立案調查通知書》,而公司董秘潘金水卻向媒體發表調查“已基本結束”等言論。這些行為均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已構成了虛假陳述行為。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公司及杭蕭鋼構董事長單銀木、總裁周金法、董事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潘金水、總經理陸擁軍、證券辦副主任羅高峰等高管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公告發布后,杭蕭鋼構股票下跌,連續產生跌停,造成部分投資者損失嚴重。
索賠金額超過500萬元
據了解,股民狀告杭蕭鋼構案近期將陸續開庭,目前已起訴的原告有100人左右。而根據首次開庭的索賠金額估算,向杭蕭鋼構索賠的總金額可能超過500萬元。據業內人士分析,法院之所以現在安排開庭審理,主要是因為立案至今有一段時間了。類似案件司法實踐,如“東方電子”、“錦州港”等,也基本上是在立案幾個月或者一年后安排開庭的。
宋一欣律師向記者介紹說,開庭之后,一般來說法院不會馬上判決,而會給雙方足夠時間調解,待訴訟時效將滿之時,會加速調解或判決進程,為的就是防止某些股民“搭便車”。
宋一欣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確定杭蕭鋼構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07年4月29日,即《中國證券報》記者發表文章之日,凡2007年4月29日之前購入杭蕭鋼構股票并持有到該日之后且存在損失的投資者,均可起訴。而杭蕭鋼構案訴訟時效的截止日為2009年5月14日,故該案目前尚在訴訟時效內。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