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一般僅適用于國有小型企業的改制。由于國有小型企業出售,涉及到對國有企業資產的處理和國有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因此,必須經過特殊程序的批準,以防止國有資產的不當流失。
1.擬定出售方案 由出售企業主管政府提出出售方案。實踐中,也有出售企業提出出售意見,然后由所屬政府擬定出售方案的。不管采取哪種形式,都屬于本文提到的出售方案。
2.將出售方案征求職代會意見 出售企業所屬政府將出售方案征求有關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意見后,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改制的實踐中,受讓方經常以“未經職代會同意”而主張出售協議無效的情形。根據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1989)第二條的規定:“……事先應征求企業經營者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減少不必要的震蕩和損失。”該條并沒有明確說明出售協議必須經過職代會的同意。因此,國有企業出售協議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者通過的,不影響出售協議的效力。這是改制企業及其受讓方需要注意的問題。
3.審批出售方案 出售縣(旗、區、市)屬企業,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地級市人民政府(含市、州、盟、地區等同級政府)審批,并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企業,不得出售。出售地級市屬企業,由地級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除地級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審批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改制的,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企業和個人均不得決定出售企業。
4.發布出售信息 出售方案經過批準后,應當發布出售信息,以確定受讓人。如果信息發布后,為了有效組織企業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建企業拍賣市場或者產權交易市場,企業的拍賣,應當依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在出售企業所屬政府的牽頭下,受讓人往往在發布出售信息前即和政府就出售協議達成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不影響出售協議的效力。除非出售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如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未經有權部門審批等等)。
5.擬購買者須向出售方提出購買申請,由出售方審查購買者的資信情況 所謂“擬購買者”,就是出售方尚未確定現實購買人。對擬購買者資信的審查,主要是對擬購買者所出具的不低于所購買企業價款的資信證明的審查,當然并不限于對該項資信的審查。
在出售企業的實踐中,往往存在擬購買者先行與出售方協商的情形,此時,應當認真審查出售方的資信情況,不能斷然決定對企業予以出售,對于“甩包袱”的出售和“一賣了之”的出售而對擬購買方的資信情況不予審查的,如果存在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按照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處理。
為了防止管理層收購企業時有自賣自買等違規行為的發生,《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對管理層收購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向本企業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企業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有上述行為的,出售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6.離任審計和資產清查 出售方要指定具備資格的審計機構對原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這里的“出售方”是指出售企業的主管政府而不是出售企業。一般說來,對于非國有制企業的改制,按照《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必須對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對于國有小型企業的出售,必須對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在審計中發現由于原企業法定代表人以權謀私、惡意經營等造成企業損失的,要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未經對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不得出售。
實踐中,經常存在未經對原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而將企業出售的情形,而當事人據此提出抗辯主張出售協議無效的,應當如何處理?這應當根據企業出售的具體時間進行判斷,如果企業出售行為發生于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之前,則應當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參照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如果出售行為發生于該通知頒布之后,則應當按照該通知的規定處理,即認定該出售合同無效。當然,由于出售的情形十分復雜,因此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并結合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企業出售前,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資產清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界定。例如,財政部門可以對企業資產進行清查,如果發現盤虧、報損、財務呆賬、壞賬等情況并需要核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后依法處理。未經清查的,企業不能出售。清查完畢后,出售企業應當分別向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報送會計報表,各個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對會計報表提出審核意見、是否同意出售以及審批手續等。
實踐中,有時會存在對資產未予以清查就將企業出售的情況,這實質屬于不規范改制的行為。如果該行為發生于《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之前),則應當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參照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如果出售行為發生于該通知頒布之后,則應當按照該通知的規定處理,即認定該出售合同無效。資產清查是企業出售的必經程序,未經清查不能出售企業,否則會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會導致產權不清,國有資產流失等情形的發生。
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補辦了有關合法有效的資產清查確認證明文件的,則不能認定出售合同無效。
7.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不論何種形式的改制,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資產實施評估。國有小型企業出售作為國有小型企業改制的方式之一,也要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工作。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
企業在被出售前,要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對于向非國有投資者出售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資產進行評估。對于其他形式的出售,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有資產實施評估。首先,出售方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評估立項,并財產目錄和有關的會計報表等資料。然后,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如果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評估立項的,申請單位(出售企業)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現行法規及其政策的規定,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臨時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國有資產的評估工作,出售企業應當委托上述單位進行資產評估,對于委托不屬于上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不予認可。由此給購買方造成損失的,按照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和違約責任的規定處理。由于評估資產的性質不同,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資產要運用正確的方法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的評定和估算后,要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最后,委托單位將資產評估報告書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經過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達確認通知書。沒有進行資產評估而簽訂出售協議的,應當認定協議無效。
由出售企業作為委托方來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屬于出售企業的權利,也屬于其義務,因此,不能由購買方對出售企業的資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踐中,由于購買方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應當認定評估無效。
對于資產評估未獲批準的,出售方和購買方不能簽訂出售協議。已經簽訂的,應當確認為無效。對于因協議無效導致當事人損失的,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對于資產價值低估的,或者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重新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重新評估后的資產值來確定購買者承擔債務的范圍。如果低估或者嚴重失實是因欺詐或者購買者對于評估價值重大誤解等情形導致買受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購買者有權依照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
8.出售價格的確認 出售方應當以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值為依據,合理確定出售底價。并可以通過拍賣、招標或者協議轉讓等方式確定企業的收購價格。出售價格不得低于底價。嚴禁低價(即低于評估基準日確定的評估底價)出售企業,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低價出售國有企業的,依照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處理。以招標、拍賣方式確定企業收購價格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拍賣法》的規定處理。
9.確定購買者 出售方可以通過拍賣、招標或者協議等方式最終確定企業的購買者。
10.購買者落實有關事宜 在與出售方簽訂出售協議之前,購買者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落實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事宜。如果企業有債權人的,還應當與債權人簽訂轉貸協議和還款協議,并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因企業出售受到影響。
此外,為了保護債權金融機構的利益,《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在改制過程中,必須要征得債權金融機構的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國有企業才能改制。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11.簽訂出售協議 確定購買者以后,出售方應當與購買者簽訂出售協議。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出售的企業,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生效。因未獲批準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補辦手續的,不影響協議的成立,但是協議不能生效。
簽訂企業出售協議后,各方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沒有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導致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企業出售后,購買者應當承擔債務。對于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的出售企業的財產,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
企業出售時,如果出售方對所售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企業職工安置等重大事項沒有向購買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購買者有權就要求出售方賠償損失。
購買者不得以所購買企業的資產作為抵押,獲取銀行貸款來購買企業。如果購買者有上述行為的,出售方有權主張合同無效。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購買者應當一次性支付價款;一次性支付價款確有困難的,經過雙方協商,并經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準,可以分期支付價款。分期支付價款的,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的擔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未付價款部分參照銀行貸款利率由購買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余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關于轉讓價款管理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2003年)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9年)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改制的企業應當按照2003年發布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處理和核定價款;如果改制發生在該意見頒布之前,則按照《通知》辦理。
由于在協議達成后,購買者已經全面接受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不宜應出售方的請求主張違約,但是購買者在尚未全額支付價款前單方面終止協議的,已付款項不予退還。成交價確定后,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被出售企業的產權出售成交后,被出售企業還應當編制結束完竣時的會計報表,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購買者尚未全額支付價款前,出售方應當派人監督企業財務狀況;購買者確因生產經營需對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置的,應當經過出售方的同意;購買者不得將企業有償轉讓給其他所有制企業法人、合伙制企業或者自然人。當然,如果購買者在全額付款后,有權將原企業予以有償轉讓。
12.辦理企業產權變動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申請登記 購買者全額支付價款后,財政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可按照規定為企業辦理產權變動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購買者還要及時辦理企業法人變更和稅務登記等手續。如果出售企業的用地屬于國有劃撥的土地,購買者還應當按照房地產法的規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出售企業還應當自企業產權轉讓之后的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13.權利義務的承擔和職工的安置 企業出售后,如果原企業法人資格被注銷的,購買企業應當承繼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接收原企業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以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原企業法人被注銷,購買企業以原企業的財產成立新法人的,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新法人承受。
14.未了事項的處理 被出售企業產權出售成交后,如果有未了的有關產權事項,由被出售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