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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解讀勞動合同法條例六大焦點問題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9/29 18:51: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終于有了實施細則。《條例》共有38條,相比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減少了7條。《條例》主要就《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問題作了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在就《條例》答問時表示,《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二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 條例解讀 “連續工作滿十年”自用工之日起算 焦點1:企業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將職工工齡“歸零”將不再重演 在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華為裁員”事件當中,華為被指責妄圖逃避《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這一事件也引起了專家關于“連續工作滿十年”這一概念的爭論。此次《條例》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連續十年工齡進一步明確。《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導致部分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突擊裁員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將職工工齡“歸零”將不再重演。 并且,《條例》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不建職工名冊最高可罰2萬元 焦點2:保障勞動者與單位的用工關系更加明確,減少被迫打“黑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此次《條例》又特別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進一步細化了職工名冊的內容,規定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支付解約賠償金不再付經濟補償 焦點3:明確了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的問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會計師律師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焦點4:合伙單位和基金會等新型組織同樣要用工規范 由于會計和律師事務所這樣的單位性質特殊,因此對于這類組織是否納入《勞動合同法》管轄社會上一直存有爭議。此次《條例》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焦點5:打小時工也要簽正式勞動合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此次公布的《條例》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條例通過稿當中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條例通過稿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兩年的,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方式,避免其將長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這個條款被刪除了。 14種情形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焦點6:加大平衡,合理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 《條例》規定,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等在內,共有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網上反饋 條例規定很認同擔心是否難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公布,“條例”消息迅速成為各大網站的火熱議題。記者發現,多數網友對“條例”中規定的細則非常認同,但是也有部分網友對此能否堅決執行表示擔憂。 “雖然有勞動法,但還不是有很多私人企業不執行,半年不放假,又沒加班費,難啊!希望各地方勞動局依法執行啊!”網友精靈的帖子得到了很多網友的認同。《條例》詳細規定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加大了對勞動者保護力度。“好是好,但是很擔心難貫徹下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希望不要成為忽悠勞動者的空頭法律。”網友飛天說。 同時頒布的“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成為議論焦點。其中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網友海浪認為,“這是一種不厚道的行為,員工生病多年,就被一腳踢走,哪里還有錢治病?” 對此,勞動專家指出,這14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全有,在《勞動法》中也有相關規定。現在只是轉換了一種表述的方式,把能夠解除合同的情形列在一起。無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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