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我國商標法律制度概述
1.1 商標定義
商標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出現的,F代意義上的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為了標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市場上其他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提供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區別,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一種標記。商標的主要特性是具有識別性。
1.2 商標分類
現代商標形式多樣:根據商標構成要素不同,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和顏色商標,以及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同時構成的組合商標。隨著技術的發展,還出現了氣味商標。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接受注冊的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商標,尚不承認純色商標和氣味商標。根據商標使用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根據商標使用的目的不同,可分為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根據商標所有人的不同,可分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根據商標是否注冊,可將商標分為注冊商標與非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是否馳名,可將商標分為馳名商標和非馳名商標。
1.3 我國現行商標制度
我國目前施行的是注冊商標與非注冊商標并行的商標制度,只有注冊商標才享有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專用權。我國注冊商標采自愿注冊原則,但有例外,即根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主要是藥品和卷煙這兩類商品使用的商標必須為注冊商標。我國注冊商標制度具體包括:
①商標的主體和客體制度;
②商標注冊制度,包括商標注冊的申請、審查、核準、續展、變更等;
③注冊商標爭議和撤銷制度;
④商標專用權制度;
⑤商標管理制度;
⑥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
⑦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⑧商標國際注冊制度等。
1.4 我國的商標主管機關
我國1982年頒布《商標法》伊始,即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制度。
1.4.1 商標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屬的商標局集中接受全國的商標注冊,同時負責商標管理工作。國家商標局的主管事項主要有:商標注冊、變更、續展、補正、注銷、撤銷、轉讓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等;商標異議裁定;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負者商標國際注冊等事宜。
1.4.2 商標評審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設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具體受理四種案件: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申請復審的案件;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申請復審;對已注冊商標請求裁定撤銷;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申請復審。另外,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1.4.3 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級管理各自轄區內的商標管理工作。地方工商局主要負責管理本轄區內商標日常使用情況,同時監督商品質量。
除工商局系統負責商標管理工作外,各級海關部門負責商標的邊境保護;各級法院也通過審理商標相關案件行使其商標司法權。
2. 我國現有商標立法、相關規定及國際條約
應注意,廣義上的商標法不僅包括狹義商標法即有商標命名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商標的相關規定,尤其是一些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02年8月3日)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2.6《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04年3月1日)
2.7《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03年4月17日)
2.8《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
2.9《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年4月17日)
2.10《商標印制管理辦法》(2004年9月1日)
2.11《商標評審規則》(2005年9月26日)
2.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1年1月2日)
2.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月9日)
2.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19日)
2.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2日)
2.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1月2日)
2.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2月30日)
除上述與商標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外,關于與商標相關的國際條約,我國于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保護商標馬德里協定》,1995年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同時按照《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的規定,接受來自外國的商標申請;1988年開始使用尼斯國際商品分類,并于1994年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WTO,我國承諾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3. 商標非訴訟法律服務
商標非訟法律服務主要涉及企業商標管理、商標許可和商標轉讓等內容。
3.1 指導客戶進行企業商標管理
律師作為企業法務或者為企業打造品牌出具法律意見時,關于企業商標在注冊和使用中的管理,可以注意下列因素:
3.1.1提醒企業及時申請注冊商標,加強商標注冊工作。
3.1.2單一品牌戰略。集中打造單一商品比較容易創出品牌,一般有利于新產品的推廣。
3.1.3多品牌戰略。企業根據不同產品的性質、特點,在其生產的不同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標,多商標經營有利于分散風險。
3.1.4主副商標結合使用戰略。企業對于某一種產品同時采用多個商標。在這多個商標中,某一個商標是作為主打商標,而其他幾個商標起襯托作用或定位于中低檔市場,前者稱為主商標,后者稱為副商標。
3.1.5聯合商標戰略。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若干近似商標。與普通商標不同,聯合商標其實是幾個互相近似的商標的組合,在這些商標中有一個商標是主商標或稱正商標,而其他則為聯合商標。聯合商標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正商標不被變相抄襲使用。聯合商標的使用擴大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有利于防止他人的商標與自己人的商標的近似而在市場上被消費者誤認。
3.1.6防御商標戰略。防御商標是指某一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多個類別的商品(服務)上注冊或在所有商品(服務)類別上進行全類注冊的商標。注冊防御商標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服務)上進行搶注。
3.1.7商標使用許可戰略。企業品牌發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建議其考慮進行商標許可,借此可以提高許可人的商標知名度,尤其是通過商標許可比較容易地沖破貿易壁壘,順利地實現市場滲透,擴大市場占有率,進一步增強市場開拓能力;對被許可的企業而言,可以借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發展自己,當然,商標許可中控制產品質量是關鍵。
3.1.8商標、商號、域名統一戰略。商標和商號作為企業主要的商業標識,關系密切;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域名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也成為企業與消費者關聯的一個重要途徑。因此建議企業確立商標、商號、域名統一戰略具有重大意義,企業可以將商標作為商號和域名的一部分使用,便于消費者在記住商標的同時記住企業的商號與域名,同時還可以防止一些投機分子將他人商標作為商號使用或者將商標進行域名注冊牟取不正當利益。
3.1.9馳名商標戰略。企業商標若達到馳名狀態,則可以享受商標法的特殊保護,可以建議企業在市場選擇、產品銷售、售后服務以及廣告宣傳等過程中突出本企業主要商標的宣傳,培養商標的聲譽,以追求達到馳名狀態。
3.1.10企業商標維權。企業商標維權,主要是指打擊假冒和仿冒產品;同時,要注意防止本企業的商標被淡化,具有識別性或顯著性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使用,如果一個商標被廣泛地引用描述某種商品以致成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時,該商標即已失去作為商標的價值,所以企業尤其是擁有知名商標的企業要警惕自身商標被淡化的危險。
3.2 指導客戶進行商標許可
3.2.1商標許可概述
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合同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的類型一般分為三類:
3.2.1.1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該注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獨占使用權,同時也取得獨立的訴訟權利,即在合同有效期間,在商標許可的地域范圍內發現他人侵犯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然被許可人也可以與商標權人一起獲取救濟。
3.2.1.2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是唯一的被許可人,但是不能排斥商標權人本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的訴訟權利小于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與商標權人共同起訴,但只有在商標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才能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