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學界權威專家認為—— 楊佳案審判實體公正、程序合法
楊佳襲警殺人案發生后,引起包括法學界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楊佳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日前,在我國刑事法學界享有較高聲譽的3位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楊佳襲警殺人案的審理談了自己的看法。
趙秉志:案件起因對楊佳的量刑沒有影響
楊佳襲警殺人案已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本案的案發原因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楊佳的辯護律師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盤查中曾毆打過楊佳,而警方之后對楊佳投訴的處置不當則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一些網友也認為楊佳系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對待而報復殺害警察,應從寬處理。
趙秉志介紹,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確認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不很惡劣、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大的,一般可以酌情從寬處罰。但是,從楊佳案查明的事實看,案件起因對量刑基本已不產生影響,即不能因起因問題對楊佳從寬處罰。
趙秉志具體解釋,首先,法院審理查明,警方對楊佳騎無牌無證自行車進行盤查于法有據,對其處理過程中也無毆打行為;在楊佳不滿處理結果而投訴的情況下,警方兩次赴北京進行溝通和勸解,但未接受楊佳提出的無理要求。可以說,警方對楊佳的盤查及對其投訴的處理并無過錯,至少沒有明顯過錯,不能由此說楊佳受到了嚴重迫害,故楊佳不具備義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楊佳經預謀和充分準備,闖入公安機關連續殺害的六名民警與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沖突,楊佳無視他人生命,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兇,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可謂不大。在此情況下,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對待,即使警方存在明顯過錯,也不足以減輕他的罪責。
儲槐植:要正確認識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楊佳作案時是否有精神病,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對于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系,社會上存在一些認識誤區,認為有精神病就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認識并不正確。”儲槐植說,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
儲槐植說,對于楊佳的精神狀態,上海警方委托鑒定機構作了鑒定,結論是楊佳“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從其精心預謀犯罪、實施犯罪和一、二審庭審的表現看,楊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為楊佳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曾稱,楊佳頭腦清醒、邏輯清晰,這也印證了鑒定結論。
陳衛東:楊佳襲警殺人案審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陳衛東說,楊佳襲警殺人案,引發社會關注的問題主要在訴訟程序方面,包括委托辯護人、精神病鑒定、公開審判等。關注訴訟程序實質上就是關注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關注被告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合法保護,反映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陳衛東對公眾關心的問題做了具體解釋:
——關于辯護。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辯護律師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但最終應以本人意思為準。如果本案的一審辯護人系政府強制指定的,則楊佳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楊佳在一審庭審中并未對辯護律師的選定提出異議。楊佳在二審期間重新委托的律師,雖系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薦,但亦為楊佳所認可。這說明一、二審辯護人的確定,都是楊佳本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訴權。
——關于精神病鑒定。刑訴法雖規定司法精神病鑒定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關鍵在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有無鑒定資質。本案鑒定機構在我國享有較高聲譽,其鑒定資質、能力均無問題,結論自然可靠。有力佐證鑒定結論的是楊佳本人的表現。楊佳否認自己有精神病,從其作案過程和法庭上的表現也看不出有精神病。法官以鑒定結論為根據,結合生活經驗和常識認定楊佳沒有精神病,依法有權決定不再重新鑒定。
——關于公開審判。一、二審開庭都有當事人親屬和社區群眾旁聽,二審旁聽人數達130余人。同時,二審進一步向媒體記者開放,有28家媒體的30名記者旁聽二審庭審。二審在公開審判方面比一審做得更好,更充分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
陳衛東認為,總體看,楊佳案的一、二審訴訟程序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了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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