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石家莊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27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艾文禮
2008年10月10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及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委、財政、規劃、國土、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用建筑節能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新建與改造并重,節約能源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編制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宣傳培訓等與民用建筑節能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鼓勵、扶持在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和改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及賓館、飯店、公共浴室、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應采用太陽能集中熱水系統,做到與建筑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 培育建筑節能服務市場,支持和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評估、審計等專業服務。
第十條 用于民用建筑的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其生產、銷售單位應持下列資料到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企業授權銷售證明;
(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產品執行標準;
(五)建筑節能新產品的《產品鑒定證書》及相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達到產品執行標準、符合本市現行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政策的,頒發《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登記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對生產、銷售單位已取得《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登記證書》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監督檢查,對未達到產品執行標準的,取消《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民用建筑工程的設計和建造應執行國家、省建筑節能標準,并使用已取得《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登記證書》的產品。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托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建筑節能政策和建筑節能標準對工程進行設計;
(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四)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六)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七)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在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組織對建筑節能實施專項驗收。驗收合格的,應會同工程建設各方簽署《民用建筑節能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及保溫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按照建筑節能政策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民用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分專業設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措施及各項技術性能指標,有完整的節能構造詳圖;
(三)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省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據建筑節能政策和建筑節能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內容和相關計算書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程開工前,應編制民用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
(二)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
(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保證工程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質量;
(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嚴格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實施監理;
(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民用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審查簽字。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照明設備、采暖空調系統以及涉及建筑節能的重要部位檢查驗收并簽字認可;對工程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的部位及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三)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應當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明確建筑節能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依法從事檢測活動,檢測結果應真實、準確。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并預留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民用建筑工程開工前,應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辦理建筑工程節能備案。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出具《民用建筑節能審核備案表》。備案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審查合格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專篇;
(二)居住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三)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納憑證。
第二十二條 民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持建筑節能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專篇、熱工性能檢測報告、民用建筑節能驗收報告,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有建筑節能質量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配套政策和年度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將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改造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可采取業主自籌、政府補貼的方式籌集,政府補貼應不少于改造資金的30%,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政府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業主委員會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時,應根據政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提出建筑節能改造方案,組織民用建筑節能中介機構及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筑應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公共建筑還應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應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實施建筑能效測評和節能建筑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激勵政策,推動農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節能技術,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市區、縣城、建制鎮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禁止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農村逐步淘汰實心粘土磚。全市逐步淘汰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建材制品。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提供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的文件和資料,對檢查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對進入檢查現場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不得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的宣傳,對從事民用建筑節能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第三十六條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民用建筑節能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網址和電子信箱。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使用未經登記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一)、(二)、(七)項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三)、(四)、(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一)、(三)規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二)、(三)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二)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一)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二)、(三)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辦理建筑工程節能審查備案手續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本市長安區、橋東區、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內的建設工程,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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