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將邀請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安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企業國有資產法”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安建說,在草案起草初期,確實是曾考慮過制定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產法。但反復研究認為,國有資產范圍很廣。有一種劃分方法將國有資產大體分為三類:一是經營性國有資產,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二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三是資源性國有資產,即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產。這三類國有資產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這是從立法可行性上看。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加以規范;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而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產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先制定一部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即企業國有資產的法律。
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既然已將本法適用范圍明確為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產,即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為使本法名稱與其適用范圍相吻合,建議對草案規定的本法名稱也作相應修改。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等部門研究,考慮到企業國有資產的概念已廣泛使用,建議將本法名稱定為“企業國有資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這個意見,將本法名稱最終確定為“企業國有資產法”。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作為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和動產。
另外,現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的出臺了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產的行政法規,有的有規章,將來可以研究對行政性資產進行立法。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