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開發商的上訴,維持澗西區人民法院判令其返還購房者房款本金39萬余元并另行賠償39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王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領,事業有成,2005年夏天經過精挑細選后相中了洛陽市繁華路段一套面積147平方米、總價款39萬余元的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訂合同后,王女士先是預交了5000元定金,隨后又于當年9月依約一次性交清房款。開發商出具了收據后,告訴王女士2006年10月底前就可以搬進新房。
不料,交房日期到了以后,王女士怎么也要不到房子,直到2007年7月,開發商不但沒有跟她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竟然又以44萬元的價格將王女士訂購的房子賣給了他人,該價格高出王女士預訂價近5萬元。
王女士非常氣憤,以合同欺詐為由將開發商起訴到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商品房預訂合同,判決開發商返還其已經支付的39萬余元房款,并另行賠償39萬余元賠償金。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王女士違約在先,其交納購房定金后本應和房地產公司協商房屋交付條件、時間、違約責任等事項,但是王女士在接到簽訂合同的電話后,故意不到公司銷售現場簽訂正式合同,因此違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開發商也就有權按照約定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另外,既然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合同欺詐事宜,況且該公司在本起房屋買賣中也沒有什么過錯,因此按照相關規定,該公司只需將王女士的購房款退還即可,王女士的雙倍索賠請求根本沒有什么依據。
澗西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雙倍賠償王女士的損失之后,開發商提起上訴。(高 晉)
法官說法
預訂合同已生效 一方毀約法不容
終審宣判后,澗西法院負責審理本案的胡曉光法官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胡曉光認為,2005年7月,王女士與開發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商品房預訂合同,該合同包含了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當事人的資料和房屋、數量、價款、履行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具備了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要件,已經形成了具有實質內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該預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預訂合同簽訂后,王女士按照約定全額交納了購房款,履行了商品房買受人的義務,開發商亦接受了王女士的購房款并出具專用收據,表明開發商亦確認了王女士的行為。2006年10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到期后,開發商不僅沒有將王女士預訂的商品房交付,反而在沒有告知王女士的情況下私自將已訂購商品房另行出售,并辦理了所有權證書,因此而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權益。
為此,王女士要求解除其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預訂合同,返還房款,并要求開發商承擔已付房款一倍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張 理)
編 后
“一女二嫁”有原因 懲罰性賠償是利器
近些年來,房地產市場“一女二嫁”現象屢屢發生,而究其根源不外乎三點原因,一是某些開發商缺乏基本商德,在房地產開發行業也沒有長遠打算,往往以一女二嫁方式損人利己;二是開發商與買房人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給開發商實施欺詐行為創造了條件;三是房地產市場持續火爆,房價持續上漲,對開發商毀約制造了不少的誘惑。
為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成為解決一房二賣類爭議的利器。
實質上,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如出一轍,本質上都是一種懲罰性賠償措施,其宗旨都是制裁和遏制惡意毀約、摒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等行為,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本案判決,無疑是上述立法精神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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