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和保險糾紛的日益增多,人身保險條款、汽車保險條款等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有效防范了一些人鉆條款的漏洞、牟取非法利益。河南省濮陽法院將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大風”判定保險公司按“暴風”賠償,致使保險公司蒙受45萬余元的損失,該案也引發了企財險條款亟須修改的問題。該案中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法院的觀點整理如下,希望能對廣大保險從業人員有所啟發。
案件簡介
禍起大風惹糾紛
某年5月,濮陽某玻璃制品廠向濮陽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項目為固定資產和存貨,總保險金額為1635萬元。次年2月9日晚風雪交加,被保險人廠外35000V高壓專供線刮斷,致使廠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損。次日,濮陽市氣象局出具證明事發當晚最大風速為9米/秒(屬5級風),保險公司以事故構不成暴風為由拒賠,被保險人不服訴至濮陽縣人民法院,索賠58萬余元。
被保險人認為,保險條款對暴風沒有注釋,保險代理人未盡說明條款義務,致使沒有專業知識的被保險人認為,能造成保險標的損毀的大風即為暴風。理由有三:1.保險條款中出現的“暴風、臺風、龍卷風”等專業術語的意思內涵和外延沒有注釋。簽訂保險合同時,由于保險代理人對專業術語不懂,因此也沒有向被保險人說明條款內容。致使沒有專業知識的被保險人認為,能造成保險標的損毀的大風即為暴風。如果訂立合同前保險公司告知暴風就是11級風,風速為31米/秒,被保險人不會投保。2.在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里,也沒有約定哪些風給投保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免責。3.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印在保險單反面、字體小、專業術語多,一般人很難讀懂,發生爭議時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被保險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陽市氣象局重新出具的氣象證明,證明事發當晚瞬時最大風速18米/秒,并證明據中國氣象局設定的氣象記錄表格,有“大風”欄目,無“暴風”欄目。
保險公司一審時指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條款保險公司無權修改,達不到暴風按條款約定理應拒賠,不能一發生爭議就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保險公司認為:1.《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的,并不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都要遵照執行,保險公司沒有權力修改。因此,被保險人將本保險合同定性為霸王合同無事實依據。2.就本案而言,事發當晚濮陽縣最大風速為9米/秒,不屬于暴風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賠償。3.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應從公平原則出發,綜合考慮合同的性質。依據保險立法本意,并不是說一旦保險合同發生爭議,就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這樣做容易使被保險人產生僥幸心理,找理由圖取非法利益。本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清楚、明確,不存在語義含混不清或一詞多義,故不適用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另外,被保險人主張的損失不真實,證人不具有資質能力,且未出庭作證。
法院判決
暴風界定不明
保險公司賠付4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保險條款對暴風沒有注釋,被保險人在未理解條款下簽訂合同,出現了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風力,除免責條款外保險公司均應賠償。
濮陽縣法院認為,保險條款關于風的約定沒有注釋,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也沒有說明,致使被保險人認為能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之風即為暴風。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陽市最大風級均未達到暴風,這就使被保險人因風得到保險公司賠償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險條款免責部分對暴風、臺風、龍卷風以外的風造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免責沒有約定,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是屬于保險公司免責還是承擔責任約定不清,鑒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險公司不能免責。由于被保險人提交的證明損失的證據不足,保險公司應賠償被保險人45萬余元。
隨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至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外,保險公司均應賠償是錯誤的,氣象證明的真實性未審查,保險合同并無《合同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審法院的結果,只要有風、有雨、保險期內財產發生了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賠償。這樣的認定,顯然與《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保險法》的公平互利原則相違背。2.濮陽市氣象局前后出具了兩份不同的風力證明,從字跡上看是同一人書寫,望二審法院重新審查證明的真實性。3.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6)18號文件規定,對《財產保險綜合條款》中暴風責任做出了擴大至八級風的解釋,并非只有風力達到11級保險公司才賠償。4.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合同,并無《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5.投保單的左上角用黑體標注了“請認真閱讀所附條款”,并用黑線圈了起來,另在該保單下半部用黑體字提示說明了對免責條款等內容的告知義務等。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請二審法院駁回被保險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定:保險條款對暴風沒有注釋,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致使被保險人將暴風理解為能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大風即為暴風。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雖在投保單上以黑體字提示投保人應認真閱讀所附條款,但由于暴雨、暴風等專業術語的含義并非一般人在認真閱讀后都能正確理解,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將該專業術語向投保人作詳細說明,而保險公司并未履行明確告知說明義務,被保險人則將暴風理解為能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大風即為暴風,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且根據氣象證明事發當天的最大瞬時風速已達到風力8級,故保險公司以當天風力并未達到暴風而拒絕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筆者觀點
企財險條款亟須修改
企業財產保險本來是效益險種,但由于條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險市場競爭激烈,致使保險公司賠了很多冤枉錢,該險種已瀕臨虧損邊緣。我國的《保險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國現行的企業財產保險條款是1996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適應我國快速發展的保險市場的需求。因此,筆者建議保險監管部門盡快對企財險條款進行修改。
中國保險報/魏霞